发现怀孕了,但是女方单方面决定不要孩子,男方是不能要女方赔钱的,至于彩礼,则要结合双方结婚后实际生活时间长短决定退多少,一般女方怀孕的情况下不需要返还大部分的彩礼。
在男方有家暴的情况下,即使怀孕了,选择离婚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出台时,对女性生育权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离婚时女方如果正处于怀孕状态,留不留孩子完全由女方说了算,男方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相应的赔偿、精神损失等等。
如果女方选择留下孩子,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后独自生下孩子,那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孩子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孩子,男方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同时,离婚后女方分娩过程中相应的合理花销,比如住院费、手术费、护工护理费、月子中心费用等等,男方应该支付其作为父亲应该承担的一半。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男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以孩子的实际花销出发,在男方收入的20%~30%之间确定。
如果女方决定不要孩子,那么可以自行处理,不需要男方同意。如同上文所述,男方也无权针对此要求女方赔钱。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如果为了住院而借钱,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离婚时应该承担一半。
但是,这是女方的决定,所以说女方也无权找男方要求相关的损失赔偿,只能及时止损。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所以说,如果男方在此时急着离婚,女方可以明确告诉对方至少再等半年,从而为自己争取相应的博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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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该怎么办呢?如何要求施暴者赔偿呢?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 伤害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家庭暴力的赔偿知识。
家庭暴力要怎么申请离婚?
1、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 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 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 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 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 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 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 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家庭暴力离婚可以申请赔偿吗?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 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 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有些当事人急于离婚,急于摆脱痛苦的婚姻,往往忽略了,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问题,而 有经验的婚姻律师就会提醒当事人不让放弃自己的权力,如果您在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遇到了 困难,建议您请一位律师来帮助您,毕竟有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帮您,比您自己干着急要强 得多!
解决办法:
方法一,报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 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 种方式。
方法二,向当地妇联投诉。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 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方法三,及时就医。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 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 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 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
其实这些并不难,只要当事人稍微留点心即可。这些行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继续实施暴 力,使双方有可能坐下来冷静商量问题;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时,能为自己争取到属 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给予教训。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女子怀孕数月,却执意要与丈夫离婚,在做了最后的调解后,巴州且末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阿孜古丽·库尔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这是阿孜古丽法官经手的为数不多的调解失败案件,但她认为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调解。
案件回顾
今年2月,怀孕数月的玛某到且末县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分流至阿孜古丽手中。
2019年11月,玛某与艾某结为夫妻。4个多月后,艾某从原单位辞职,此后一直未找工作,家里还有贷款要还,家庭生活很快陷入困境,双方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之后,艾某开始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玛某的身心都遭到重创。
2021年9月,怀有两个月身孕的玛某回娘家生活,艾某对妻子不管不问。
调解结果
阿孜古丽审查材料后,考虑到双方还年轻,玛某又怀有身孕,认为此案最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布休庭后,她征得双方同意开始调解。
阿孜古丽先将两人分开“背对背”调解,了解夫妻俩最真实的想法。经过深入交谈后,她感觉双方对立情绪严重。
对于自知理亏的艾某,阿孜古丽极力劝说他认清错误,及时改正并挽回这段感情,但艾某十分抗拒。而面对阿孜古丽的劝解,玛某也表现得很坚决,“这婚非离不可”。
阿孜古丽又与陪同二人前来的双方父母进一步交流,深感夫妻俩都无心继续一起过日子,感情彻底破裂,基本无和好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起案件中,为了避免长期忍受艾某的精神折磨和家庭暴力,玛某在怀孕期间自愿放弃法律的特殊保护,说明其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且继续维持两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玛某自身和胎儿造成重大不利,最终法院支持了玛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玛某和艾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艾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归原告玛某所有,由玛某偿还该房屋剩余的房贷;两人以玛某名义办理的贷款剩余83000元,由两人均摊。
虽然从结果上看并不完美,但阿孜古丽并不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调解。
“从内心来讲,人们还是愿意和平解决矛盾纠纷,即便一些夫妻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我们也可以架起和平对话的桥梁,让他们理性对待彼此之间的问题,玛某和艾某的案件就是如此。”阿孜古丽说,调解中她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对婚姻的看法,作出客观评价,最终两人均表示愿意“和平分手”。
案件后续
玛某怀有身孕,此次调解中双方并未对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于是,案后阿孜古丽又将两人约到调解室继续普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二人重新开启了各自的人生道路,但孩子出生后,艾某依旧可以探望孩子,与玛某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还是要谨慎、理性对待,尽可能协商解决,以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编辑/司宇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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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数月,却执意要与丈夫离婚,在做了最后的调解后,巴州且末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阿孜古丽·库尔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这是阿孜古丽法官经手的为数不多的调解失败案件,但她认为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调解。
案件回顾
今年2月,怀孕数月的玛某到且末县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分流至阿孜古丽手中。
2019年11月,玛某与艾某结为夫妻。4个多月后,艾某从原单位辞职,此后一直未找工作,家里还有贷款要还,家庭生活很快陷入困境,双方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之后,艾某开始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玛某的身心都遭到重创。
2021年9月,怀有两个月身孕的玛某回娘家生活,艾某对妻子不管不问。
调解结果
阿孜古丽审查材料后,考虑到双方还年轻,玛某又怀有身孕,认为此案最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布休庭后,她征得双方同意开始调解。
阿孜古丽先将两人分开“背对背”调解,了解夫妻俩最真实的想法。经过深入交谈后,她感觉双方对立情绪严重。
对于自知理亏的艾某,阿孜古丽极力劝说他认清错误,及时改正并挽回这段感情,但艾某十分抗拒。而面对阿孜古丽的劝解,玛某也表现得很坚决,“这婚非离不可”。
阿孜古丽又与陪同二人前来的双方父母进一步交流,深感夫妻俩都无心继续一起过日子,感情彻底破裂,基本无和好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起案件中,为了避免长期忍受艾某的精神折磨和家庭暴力,玛某在怀孕期间自愿放弃法律的特殊保护,说明其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且继续维持两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玛某自身和胎儿造成重大不利,最终法院支持了玛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玛某和艾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艾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归原告玛某所有,由玛某偿还该房屋剩余的房贷;两人以玛某名义办理的贷款剩余83000元,由两人均摊。
虽然从结果上看并不完美,但阿孜古丽并不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调解。
“从内心来讲,人们还是愿意和平解决矛盾纠纷,即便一些夫妻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我们也可以架起和平对话的桥梁,让他们理性对待彼此之间的问题,玛某和艾某的案件就是如此。”阿孜古丽说,调解中她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对婚姻的看法,作出客观评价,最终两人均表示愿意“和平分手”。
案件后续
玛某怀有身孕,此次调解中双方并未对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于是,案后阿孜古丽又将两人约到调解室继续普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二人重新开启了各自的人生道路,但孩子出生后,艾某依旧可以探望孩子,与玛某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还是要谨慎、理性对待,尽可能协商解决,以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编辑/司宇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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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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