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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后的民事诉讼怎么处理?(被刑事羁押能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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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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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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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刑事羁押,如何有效维权?

近日,山东青岛的于先生遭受了一场“飞来横祸”。事情是这样,于先生是青岛市某企业的部门负责人,莫名其妙地被部门的女下属张某控告强奸,结果作为上司的于先生被无辜刑事羁押216天,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张某的民警丈夫怀疑他们有染,故而让妻子张某控告上司于先生强奸。经过216天的调查,最终当地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了对于先生的强制措施,并给予8.3万元的国家赔偿。


虽然于先生最终沉冤得雪,但是这件事害得于先生差点家破人亡:全家人这段时间总是被人指指点点,女儿也因此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岳母更是被气得一病不起撒手人寰;还有于先生投资的生意,因无人打理,最后亏得一塌糊涂。


于先生的损失并不是这8.3万元的国家赔偿所能够弥补的,我们可以给于先生怎样的建议呢?


笔者认为,第一,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于先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院调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如果发现张某陈述了虚假的事实,那么于先生就可以控告张某俩夫妻涉嫌诬告陷害罪,张某的丈夫作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第二,从民事侵权责任的角度看,根据《民法典》179条的规定,于先生可以要求张某俩夫妻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你将给于先生怎样的建议呢?如果是你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你会怎样处理呢?请说出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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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在看守所被羁押人员死亡怎么办?


大家都熟悉“看守所”是什么场所。我在做律师之前经常出入看守所,在公安刑警队工作时把犯罪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在法院工作时把死刑犯带出看守所;在检察院工作时到看守所调查被羁押人员的死因。我现在做律师也经常出入看守所,要把犯罪嫌疑人救出看守所。我这辈子离不开看守所,但是绝不会蹲在看守所里。



在看守所被羁押人员中绝大部分涉嫌刑事犯罪,也有一小部分是无辜的。一旦被羁押人员发生死亡,不论是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是无辜者,都会给死者家属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对看守所来讲也是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


  虽然看守所不希望发生被羁押人员死亡事件,但是被羁押人员死亡是无法避免的。尽管每个看守所均设有医务室,但还是救不了被羁押人员的命。



  被羁押人员死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另一类是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被羁押人员正常死亡由看守所自行处理,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调查处理。对看守所自行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复查。



  如果死者家属认为看守所会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认真地处理被羁押人员的死亡问题,那绝对是个错误。这是因为看守所一旦发生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守所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就要被追责。看守所一定会将一些不明显的非正常死亡说成正常死亡,这样就可以规避责任。


  如果看守所采取非法的监管措施造成被羁押人员死亡,相关的监管人员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交接过程中,看守所医生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健康体检,如询问有无慢性病史、测量血压、检查体表有无外伤等;有些检查项目看守所无力完成的,还要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情况,看守所均有详细的记载。


  犯罪嫌疑人被收入看守所后,其在看守所看病就医的检查和治疗情况也有记载。


一旦被羁押人员发生死亡,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必须向看守所索取上述有关病历资料。



被羁押人员不论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均有一个死亡过程。正常死亡的过程比较容易判断,慢性疾病死亡一般有个治疗过程;猝死的,有的是在睡觉过程中悄悄地死亡,有的及时发现后有一个抢救的过程。非正常死亡的过程就复杂多了,不同种类的非正常死亡有不同的表现。但有些非正常死亡不经过调查和尸体解剖是难以确定的。


  因此,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对被羁押人员死亡有疑义的不要轻易认定为正常死亡,要积极地向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以非正常死亡事件介入调查和处理。


  看守所作为当事一方,让其自行处理被羁押人员死亡的问题,怎么能够客观公证呢?



被羁押人员死亡处理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甚至是地方党委,要获得国家赔偿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非常困难的。


看守所不会主动地将被羁押人员生前病历资料给予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也不会如实向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介绍被羁押人员的死亡过程。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除了上述让检察院介入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尸体解剖。


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规定,不论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尸体解剖时均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到场不是站在解剖室门外,而是要目睹解剖的过程。如果死者家属不忍心看或者看不懂,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见证整个解剖的过程。


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千万不要寄希望于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能够独立、科学和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因为你们的对手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公安机关。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可以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看守所给予赔偿。这貌似是不可能的,仔细地想一想还是可行的。


每个看守所均有卫生所或门诊部,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设立的。看守所的医生不会像社会上的医生认真地诊治患者的疾病,就会造成医疗行为不规范,如不书写病历、不做体格检查、不做临床检查等。看守所医生的医疗专业水平普遍较差,没有抢救危重患者的经验,抢救不符合诊疗规范。被羁押人员被带出看守所到医院看病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一是要审批,二是要陪同,三是防止逃脱。通常情况下看守所医生不会轻易提出让被羁押人员外出看病,就有可能造成被羁押人员延误治疗而发生死亡。因此,看守所的医生必然会发生医疗过错。


在提起诉讼时,看守所一定会把被羁押人员有关的病历资料提交到法院,否则看守所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这时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就能够掌握到被羁押人员真正的死亡原因,不仅可以要求看守所给予经济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检察院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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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法律依据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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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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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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