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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怎么写的(离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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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2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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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芳,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但实际是范某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徐某,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徐某已经回娘家居住并提出与范某离婚,致使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范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后修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徐某欺骗、胁迫范某签订的,范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误。


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范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同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为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楼****房屋**,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未签字方如承担后,则可向另一方追偿。五、甲乙各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均由各自承担。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是在清醒,冷静的状态下签订,清楚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范某在肥城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御景苑小区**楼****房屋**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再查明,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内容为“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范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范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一、二、三项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范某提交(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21年5月31日裁定准许徐某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经核实,范某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除“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以及“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的内容外,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撤诉。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文华


书记员 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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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到底怎么写?

一、应该写明标题~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二、应该写明婚姻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三、应该写明约定财产的基本情况即名称、数量、价值、坐落等。应该写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四、签字、时间。




关于公正:


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公证,但公证后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法律依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是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面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协议都是有效的。无须经过公证,不过,如果签过协议之后再去公证了,这个协议就具有了执行力,也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如何写一份合格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第一,要使用正式性的比较专业的语言,尽量避免口语化,虽然口语化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有时候会有多种解读,就免不了产生纠纷。毕竟中国的汉语文化博大精深。语言要严谨一点更好。


第二,协议内容要明确财产具体有哪些。最好全部罗列清楚,注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等能够准确识别财产的形态。不动产要具体到房屋坐落及房号。否则,可能会因为约定不明而认定成无效。


第三,对于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的比例要明确。


第四、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前你侬我侬的时候,会约定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或是按比例享有,但是又怕签完之后对方不愿意结婚的,可以为协议设置条件,即“本协议自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有其他问题的朋友们可以再私信我哦!


鉴于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一般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而拟定,在此就放一个简单的模板吧!


《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是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面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协议都是有效的。无须经过公证,不过,如果签过协议之后再去公证了,这个协议就具有了执行力,也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如何写一份合格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第一,要使用正式性的比较专业的语言,尽量避免口语化,虽然口语化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有时候会有多种解读,就免不了产生纠纷。毕竟中国的汉语文化博大精深。语言要严谨一点更好。


第二,协议内容要明确财产具体有哪些。最好全部罗列清楚,注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位置等能够准确识别财产的形态。不动产要具体到房屋坐落及房号。否则,可能会因为约定不明而认定成无效。


第三,对于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的比例要明确。


第四、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前你侬我侬的时候,会约定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或是按比例享有,但是又怕签完之后对方不愿意结婚的,可以为协议设置条件,即“本协议自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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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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