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女人出轨怎么办?军婚与正常婚姻不同,如果女人在婚内出轨会造成犯罪行为。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下面,就让我们去看看吧!
1、案件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不构成的那么就不会判刑;
2、对于军人家庭已经破坏、而且军嫂没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将军嫂列为被告的情况下,那么军嫂会被判决为“重婚罪”;
3、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军嫂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予以谅解的,没有将军嫂列为被告的,那么军嫂就不会有刑事判决。
军婚女人出轨怎么办_军婚女人出轨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有关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对有以下情节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社会发展很快,城市发展真是日新月异,农村现在和以前发生了天壤之别,一些传统的观念,旧的理念也逐渐消亡。就拿婚丧嫁娶来说,就和过去发生了很大的不同,现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人”娶妻难。婚姻法规定,婚内出现4种情况,不论男女都将负法律责任,都将等着坐牢吧。
农村娶妻难的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什么问题呢?那就是离婚增多。在过去,离婚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情,很多夫妻之间经常吵架闹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就是不会离婚。但是现在打架的不会出现,但离婚的多了。
但是在婚姻期间,要是出现以下4种情况,后果会很严重,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遗弃家庭成员
这是属于遗弃罪,违法的。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
2、破坏军婚的
军人是最崇高的职业,是值得人尊敬的,他们用生命保卫的国家,所以国家对他们的婚姻也是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要判刑,军嫂出轨会判刑与否有三种情况:
1、案件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不构成的那么就不会判刑。
2、对于军人家庭已经破坏、而且军嫂没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将军嫂列为被告的情况下,那么军嫂会被判决为“重婚罪”。
3、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军嫂有悔改意愿的、军人又予以谅解的,没有将军嫂列为被告的,那么军嫂就不会有刑事判决。
3、家暴
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摧残行为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婚姻期间,不管男女任何一方,只要有家暴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只要发生过一次家暴,另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经确认无误后法院应当判处离婚。
4、重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对于婚后出现第三者的情况,如果属于“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那么也构成重婚罪,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4种情况,不管是婚姻期间还闹离婚的时候,都要负法律责任。
婚姻是一种责任,有婚姻就意味着一个家成立了。有爱的婚姻很幸福很甜蜜,无爱的婚姻很空洞、很乏味。有婚姻的人就不能只顾着自己了,要顾着自己的妻子丈夫和孩子以及老人,有一碗饭也要一家人分着吃。
撩军嫂,无视军人丈夫的警告,与军嫂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去年“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孙某“破坏军婚”一案,引发了热议。
同时,该案也作为司法机关打击破坏军婚犯罪,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女子王某是一名军嫂,是现役军人郭某的妻子,二人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两人聚少离多。不久后,女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孙某,一来二去,二人逐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随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男子孙某在明知王某为军嫂,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里同居生活。
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出双入对,俨然是一对夫妻,一起进出、接送孩子上幼儿园,一起上班、下班等。
就这样,男子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成了两人的“家”,在此居住、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等。
一次,现役军人郭某休假回家,发现其妻子,女子王某经常夜不归宿,二人感情也出现了危机。
经过一番调查,郭某发现了其妻子王某和男子孙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以及二人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况。
此后,郭某曾打电话给男子孙某,警告其不要破坏别人家庭,趁早与女子王某分手。遭到了男子孙某的拒绝,其继续同王某来往,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由此,郭某与女子王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过一番思考,有着军人的理智和男人担当的郭某,为了孩子着想,压制了内心的冲动,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对男子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刚开始,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声称其事前不知道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也不承认同王某同居生活过。
办案机关通过调查走访证人、调取监控视频、双方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确定了孙某的犯罪事实。
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低头,承认了自己明知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同居生活,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
最后,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孙某破坏军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结果下达后,孙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案例
【律师看法】
军人婚姻,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是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
挖军人婚姻墙角,是犯罪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军人,由于他们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他们的婚姻家庭,聚少离多,因此,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尊重。
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本罪。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量刑方面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孙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妻子,而与其同居,特别是在王某的丈夫、现役军人郭某知道后,警告其收手,不要破坏军婚,他不听劝告,仍然继续与王某同居,符合刑法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且情节较为恶劣。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军嫂也不例外。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奸近杀,赌近盗。多少大案血案源于此。
不得不说,本案郭某的稳重与理智,非常值得点赞,真正体现了军人的素质和担当,这样的军人,国家是放心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在郭某和王某的离婚事务中,按法律规定,郭某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女子王某,会受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撩军嫂,无视军人丈夫的警告,与军嫂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去年“八一建军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孙某“破坏军婚”一案,引发了热议。
同时,该案也作为司法机关打击破坏军婚犯罪,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
女子王某是一名军嫂,是现役军人郭某的妻子,二人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两人聚少离多。不久后,女子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孙某,一来二去,二人逐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随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男子孙某在明知王某为军嫂,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里同居生活。
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出双入对,俨然是一对夫妻,一起进出、接送孩子上幼儿园,一起上班、下班等。
就这样,男子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成了两人的“家”,在此居住、接送孩子上幼儿园等。
一次,现役军人郭某休假回家,发现其妻子,女子王某经常夜不归宿,二人感情也出现了危机。
经过一番调查,郭某发现了其妻子王某和男子孙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以及二人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况。
此后,郭某曾打电话给男子孙某,警告其不要破坏别人家庭,趁早与女子王某分手。遭到了男子孙某的拒绝,其继续同王某来往,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由此,郭某与女子王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过一番思考,有着军人的理智和男人担当的郭某,为了孩子着想,压制了内心的冲动,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对男子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刚开始,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声称其事前不知道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也不承认同王某同居生活过。
办案机关通过调查走访证人、调取监控视频、双方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确定了孙某的犯罪事实。
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不得不低头,承认了自己明知女子王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同居生活,破坏军婚的犯罪事实。
最后,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孙某破坏军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结果下达后,孙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依法生效。(案例
【律师看法】
军人婚姻,具有特殊性,在我国是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
挖军人婚姻墙角,是犯罪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军人,由于他们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他们的婚姻家庭,聚少离多,因此,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护和尊重。
为此,我国刑法,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本罪。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量刑方面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孙某,明知王某是现役军人妻子,而与其同居,特别是在王某的丈夫、现役军人郭某知道后,警告其收手,不要破坏军婚,他不听劝告,仍然继续与王某同居,符合刑法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且情节较为恶劣。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军嫂也不例外。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奸近杀,赌近盗。多少大案血案源于此。
不得不说,本案郭某的稳重与理智,非常值得点赞,真正体现了军人的素质和担当,这样的军人,国家是放心的。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在郭某和王某的离婚事务中,按法律规定,郭某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女子王某,会受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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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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