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做了一些背叛婚姻的事情,比如有婚外情或出轨行为,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这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有些婚姻过错方也是会提出离婚的,那么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怎么要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对方出轨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吗,该怎么提出来?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解答: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是: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请求精神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婚姻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张洋律师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他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 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济南某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心理咨询师、税务师。承办过大量的诉讼、非诉业务,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谈判技巧,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和梁某结婚几年,孩子出生后,我就开始全身心地抚育孩子,同时还要照料生病的婆婆。梁某的脾气不好,经常无缘无故跟我争吵,有时还会出手伤人。有两次我都报警了,民警说他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再不改正就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我实在不想和他继续过下去了,只想尽快离婚。请问,在离婚时我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得财产吗?
读者 杜小青
杜小青读者:
你可以同时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规定,并不相互排斥,是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的。
本案中,梁某对你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你,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有权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梁某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取得一致意见,应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会依法支持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原《婚姻法》变化最大之处,就在于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所以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范围,实际上是适应社会的发展。最直接的就是对“包小三”、“出轨”等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损害赔偿 的司法救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包小三”“出轨”如果在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是不一定判决离婚的,因此上述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非常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不能请求离婚时损害赔偿。
原因就在于,前四款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1041条就规定前款之情形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而“包小三”“出轨”则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无相应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既而出现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而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前题之一,就是判决准许离婚。因此,“包小三”“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而是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
与此同时,在关注此类案件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过错方,即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小三、出轨对象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过无错方无权请求小三、出轨对象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赔偿的前题是离婚。
四、无过错方,不主张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和赔偿请求两个请求必须一并提出。例外的情况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还是有机会获得赔偿。
八、双方都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来,法院都不会支持。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出轨,另一方出于报复,也出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因果关系可言,不是说前者出轨导致后者的出轨,前者的责任更大,后者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渠道,报复性出轨属于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原《婚姻法》变化最大之处,就在于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所以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范围,实际上是适应社会的发展。最直接的就是对“包小三”、“出轨”等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损害赔偿 的司法救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包小三”“出轨”如果在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是不一定判决离婚的,因此上述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非常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不能请求离婚时损害赔偿。
原因就在于,前四款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1041条就规定前款之情形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而“包小三”“出轨”则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无相应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既而出现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而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前题之一,就是判决准许离婚。因此,“包小三”“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而是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
与此同时,在关注此类案件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过错方,即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小三、出轨对象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过无错方无权请求小三、出轨对象来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赔偿的前题是离婚。
四、无过错方,不主张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和赔偿请求两个请求必须一并提出。例外的情况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五、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七、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还是有机会获得赔偿。
八、双方都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来,法院都不会支持。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出轨,另一方出于报复,也出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因果关系可言,不是说前者出轨导致后者的出轨,前者的责任更大,后者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渠道,报复性出轨属于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你了解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什么赔偿(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