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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要赔偿女方钱吗怎么办(离婚官司要赔偿女方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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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2 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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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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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 被判赔偿丈夫4万元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离婚时约定给予补偿应当依法履行

□郝玲丽 古林



【案情】


原告秦女士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时,秦女士和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离婚后,李某自愿每年贴补秦女士20000元整,至秦女士60周岁止。在秦女士和李某协议离婚后,李某已履行给付义务至2021年。后秦女士再婚,李某停止给付。秦女士认为该费用系因其右手臂伤残,李某自愿给付的款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李某则认为原告已和他人结婚,应由其现在的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两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双方自愿达成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因身体存在残疾,双方离婚时被告自愿每年贴补20000元至女方60周岁止。与其他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或其他一些关于财产重要事项的处置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或者补偿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虽然离婚后,原、被告间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离婚后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故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继续按约履行直至原告年满60周岁止。


女子离婚不成与他人同居 被判赔偿丈夫4万元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前提,若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则不能提出该项请求。依照法律规定,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梅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梅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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