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离婚房贷有以下处理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离婚期间可以暂停还房贷,延长贷款期限,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还房贷,可以向银行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
银行批准后,就可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申请延期还款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延长后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0年。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离婚房贷可以变更还款人吗
离婚房贷可不可以变更还款人视情况而定。
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谁偿还,但是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给变更。
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往往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谁来偿还,对于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银行也是不同意变更。
以上是娟娟给大家带来的真实案例分享,如果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以点击娟娟头像私信咨询哦
案例:上海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并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21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第一步,计算房产的升值率,90/(41 3共同已还利息 1)=2
第二部婚内还贷10万*2(升值率)/2=10万元。
如房价下跌时,至少是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
如按照下文山东法院公众号发布的计算方法给女方的折价款是10/18*90/2=45万。两者主要区别是,上海法院明确区分了结婚后的增值部分。而山东方面忽视了买房后到结婚这段时间,亦计算到给对方的折价款中,律师个人认为是上海的计算方式更为公平合理。
山东计算方式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万,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总利息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3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年,35个月,诉讼离婚时房屋价值400万元。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支付1803452.87元,(120 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中占比为36/1803452.87元=19.96%,夫妻共同还贷6014.39*36=216518.04元,21/180占房屋价款的12%,另一方补偿400*12%*50%=24万元。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供交流学习使用。
张先生在婚前贷款买了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妻子为照顾家庭选择做全职太太,张先生以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张先生提出妻子没有收入,房子的首付是自己婚前支付的,房贷也是用自己的个人工资支付的,所以房子完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割。张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行为,虽是一方以自己工资还款,但仍应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还贷一方因此主张还贷部分为个人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张先生婚前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归属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张先生所有,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应对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对妻子进行折价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先生在婚前贷款买了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妻子为照顾家庭选择做全职太太,张先生以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张先生提出妻子没有收入,房子的首付是自己婚前支付的,房贷也是用自己的个人工资支付的,所以房子完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割。张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行为,虽是一方以自己工资还款,但仍应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故还贷一方因此主张还贷部分为个人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张先生婚前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归属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产归张先生所有,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应对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对妻子进行折价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后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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