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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诉讼判决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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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2 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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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行政诉讼法之“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阐明了哪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总体来说包括十二类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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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11.10



单选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哪项情形时,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A.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B.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倍以上的


C.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倍以上的;


D.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参考答案:A




2、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该标准适用于下列哪一范围?


A 油罐车维修经营者


B 化学品运输车经营者


C 家用汽车维修经营者


D 以上都不适用




解析:《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814—2020)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


参考答案:C




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自行开展


B 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技术的单位


C 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技术的单位


D 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开展方式




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参考答案:C




4、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哪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采取限制生产适用本办法?


A 县级以上


B 市级以上


C 省级以下


D 市级以下




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参考答案:A




5、以下选项中,不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是?


A 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B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D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参考答案:D




6、以下选项不是行政强措施目的的是


A 制止违法行为 B 防止证据损毁


C 对公民进行惩戒 D 控制危险扩大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参考答案:C




填空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和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参考答案:行政强制措施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答案:事实




9、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参考答案:停产整治决定




1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参考答案: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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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在建违建,需要等待复议、诉讼或六个月期限吗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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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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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0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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