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已经成为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海阔天空。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是如此。
原告覃某(女)与被告周某(男)于2013年5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14年2月7日在钟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月生育女儿覃某媛。覃某与周某婚后感情尚可,之后常因周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发生争吵,为此,2021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钟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同意与覃某离婚,但是对覃某主张的财产分割方式不予认可,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产生较大的分歧。庭后,为了彻底解决覃某和周某之间的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覃某和周某就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双方协议夫妻共同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补偿原告覃某160000元,其中60000元当庭转账支付给覃某,双方的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当庭支付补偿款
法官寄语
该案的调解虽不能让一段婚姻继续下去,但结果是双方都能平和接受的。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走向圆满,在无法促成夫妻双方和好的离婚案件中,钟山法院始终坚持为民情怀倾心调解,为促进家庭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END
2021年【第142期】
图片:苏晶 部分来自网络
编辑:卢玉婷
微信ID:广西钟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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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你“在看”
近日,因为拒绝“丧偶式育儿”,上海有位妈妈上了热搜。
上海普陀法院发布了一则“丧偶式”育儿相关案例。王先生和宋女士结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辞职到外地创业,双方长期两地生活。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孩子,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其请求离婚并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夫妻和睦、家庭美满向来被国人视作成功人生的象征,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的女性,不是忍无可忍,通常不会与丈夫对簿公堂起诉离婚。该案例中,一开始王先生为了家庭在外打拼或许还可以理解,但随着儿子逐渐长大,他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确实令人难以接受。
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好合好散,矛盾难以协调时选择和平分手,对双方都是一种解放。但是,20万元经济补偿被砍掉一半,网友们纷纷觉得对宋女士不公平。
《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021年12月提交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女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案例,已有多起。但具体到赔偿金额,却依然存在较大争议。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本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家庭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离婚时增加劳动经济补偿已经成为共识,可到底补偿多少才合理,却非常复杂。婚姻不是交易,家务劳动本身也具有模糊性,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加之地区和家庭的巨大差异,很难就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只能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即便无法达成共识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之间差异也很大。
回到宋女士身上,如果她不辞去高薪工作,或许几个月就能赚10万元。而且,当了多年的“全职妈妈”之后,与社会多少会有些脱节,离婚后想找到以前同等待遇的工作,可能性很小。综合考量上述因素,20万元经济补偿并不多。
其实,就宋女士而言,离婚经济补偿并不是钱的问题。作为一个原本拥有美好前途的高薪人士,心甘情愿地为家庭付出,别说20万元,就是200万元都很难弥补她所作出的牺牲。而且,宋女士的情况并非个例,没有几个人喜欢放弃个人的发展当全职妈妈,可现实中依然有不少妈妈为了孩子和家庭“牺牲”了自己。
伟大的母爱,根本就不是钱的事儿。网友们之所以要为宋女士叫屈,不只是保护个别女性的合法权益,更在于警示和倒逼某些“大男子主义者”重新审视家务劳动,推动平等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的建立。倘若能通过个案的探讨,让更多女性避免沦为婚姻里的“工具人”命运,可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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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位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了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缘由。虽然双方和平分手,但是当事人心里多少存在不甘和委屈,毕竟,导致这段十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对方对婚姻不忠,违背夫妻忠诚,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妻离子散。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回忆起婚姻的种种委屈,不禁让人同情。因此,当事人兢兢业业经营家庭却仍被伤害,不愿就此忍气吞声,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遂前来咨询救济途径。
首先,我仔细观看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并未约定离婚补偿金,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意思表示。
其次,当事人手上有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情节的完整证据链。
最后,我留意到他们离婚的日期,距咨询当日才过了一个月,还未超过一年。(注意:协议离婚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适用一年时效,该一年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实际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明确跟当事人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虽然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说想再次从对方身上获取更多财产,赔偿金额不论大小,在法律上制裁和教育对方,告诫其并不是做了错事就能免于惩罚。当事人只不过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意识到自身错误的行为并为其买单,以弥补当事人的内心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婚姻过程中一方发生违背夫妻忠诚行为的功能,亦是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近期,一位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了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缘由。虽然双方和平分手,但是当事人心里多少存在不甘和委屈,毕竟,导致这段十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对方对婚姻不忠,违背夫妻忠诚,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妻离子散。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回忆起婚姻的种种委屈,不禁让人同情。因此,当事人兢兢业业经营家庭却仍被伤害,不愿就此忍气吞声,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遂前来咨询救济途径。
首先,我仔细观看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并未约定离婚补偿金,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意思表示。
其次,当事人手上有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情节的完整证据链。
最后,我留意到他们离婚的日期,距咨询当日才过了一个月,还未超过一年。(注意:协议离婚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适用一年时效,该一年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实际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明确跟当事人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虽然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说想再次从对方身上获取更多财产,赔偿金额不论大小,在法律上制裁和教育对方,告诫其并不是做了错事就能免于惩罚。当事人只不过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意识到自身错误的行为并为其买单,以弥补当事人的内心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婚姻过程中一方发生违背夫妻忠诚行为的功能,亦是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和平离婚能得到赔偿吗知乎(妻子离婚要25万赔偿完整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