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结束,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了补偿或者赔偿的说法。有两种,一是辞去工作,专门负责家务,负责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这会取得补偿费;二是在家里受到虐待,受伤达到一定程度,取得赔偿费。这两个补助,特别是第一种情况的费用不会太高,可能远远低于你的想象。不要悲伤,不要气馁,修复好自己,继续勇敢面对未来。
现在在我们国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对于弱者有了婚姻补偿或者赔偿款一说。但是,当你的婚姻走到离婚这一步,你真正要求婚姻补偿或者婚姻赔偿的时候,拿到手的有关款项也许令你失望,或许是大失所望。
肖敏和梁良都是中专毕业,在一个城市工作,但不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两人相知相识。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一次与朋友聚餐后,两人没有回家休息,而是到一家酒店开了房。恋爱人开房休息,算是正常现象,有了第一次,也有顺其自然地有了多次。不久,也不知是第几次同房以后,肖敏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了,是不能拖的事情,那就结婚吧。选择吉日,两个人就把婚事办了。
结了婚不到几个月,孩子便来到人世。来到人世的是一对双胞胎,两家人都非常兴奋。结了婚有了孩子,还是双胞胎,肖敏在家专心照顾孩子,梁良专心上班。家庭有收入,孩子也有人看,按道理两人应该高兴才是。可是,自结婚不久,两人便不断吵架生气,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安生的时候很少。按梁良的说法,责任在肖敏,不体谅男人的辛苦;而肖敏则说,梁良不顾家,不体恤妻子,不管孩子的事情,有了孩子以后仍然天天在外面潇洒。公说公有理,婆有婆的道。听两人的说法,众人都说梁良做得有些不对,结婚前你怎么玩都可以,结婚了就要顾家考虑妻子的感受。结婚了有了孩子就更要顾家了,不是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的时候,你现在不仅有家了,还有孩子需要照顾了,不顾家在外边吓跑像话吗?
大家都劝两人不要吵架,可是不知怎么回事,到孩子一岁多的时候两家的家人也加入了吵架大军,两个家庭互相指责起来,这比原来还要热闹。怎么办,这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看来矛盾是不能调和了。女方提出离婚,梁良是坚决不同意。可是,两人是过不到一起,肖敏是铁了心的坚决要离,肖敏的娘家人也坚决支持离婚。没有办法,在孩子一岁不到六个月的时候,肖敏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主要要求:一是女方全部抚养两个孩子;二是男方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三是女方自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工作,男方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离婚判决下来了,当肖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的时候,流下了眼泪:法院判决书同意肖敏的要求,男方给女方三万六千元的补偿。几年的婚姻,在家辛辛苦苦地照料孩子,换来三万六千元的补偿,太少了。可是没有办法啊,这就是法律的规定。可是,肖敏没有气馁,让父母帮助照料孩子,自己用补偿款报班学习技术,然后出去找了一份工作。如此,她有自己的想法:不再结婚,把孩子照料成人。
夫妻离婚,要求补偿或者希望补偿的不在少数。根据有关的法律,这个数额恐怕会让很多人失望,而且不是一般的失望。
01,关于补偿或者赔偿,《民法典》有两条明确规定,一是《民法典》1088条,一是《民法典》1091条。前者是补偿权的规定,后者是关于过错的赔偿。
02,民法典1088条是补偿权的说法,为家务补偿请求权。对于结婚后在家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做家务,奉献比另一方较多,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家务补偿费,但这个数额与你的要求相比,可能差别较大,有一种很失望的感觉。我们的《民法典》是在2021年01月01日生效的,根据有关判决,这个数额都不是太大,仅在1万到5万之间。而且该数额是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数额,与现在的物价及结婚费用相比,实在是不够多。
03,民法典1091条是赔偿权的说法,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是无过错方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涉及五种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四是实施家庭暴力;五是其他。只有以上五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那么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无过错方来赔偿损失。这个赔偿目前没有判决的案例,估计比家务补偿要高,但也不会太大。
04,《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补偿或赔偿的费用,大家一致反应较低,希望有关单位与专家修订该法的时候,考虑适当提高相关费用,这从一定程度来说也有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
要让对方补你钱或赔你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一,关于补偿,补偿的前提是在家庭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而不是谁都可以提出来的。这个补偿到手的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以后的路还要靠自己。第二,关于赔偿费,这个数额的高低,要根据伤害的程度来定,一般来说也不会太高;如果伤害较重,你负责养一辈子都有可能。所以有话好好说,尽量不动手。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弱者最好有一份工作,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尽量不要做家庭主妇,能工作还是工作,不要成为弱者。至于孩子,还是另想办法解决为好。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未来是不确定的,切记!!!
我们知道一般离婚时若没有签订婚前协议,双方是需要划分财产的,而有时候会牵扯到赔偿金的事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金一般指损害赔偿金。对于离婚补偿金的规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来看物质损害层面的赔偿,这方面的赔偿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举个例子双方监护人有一方长期不承担孩子抚养的,赔偿权利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这期间孩子的各方面的抚养费用。以及在婚期间因为家庭的事务而对外所借的款项,也需要让对方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婚内的一切经济性费用都可以在此考虑范围内,前提是一定要合理合法。
其次考虑精神损害层面的赔偿,我们在查阅上述规定文件中,其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由法院酌情考虑全部因素来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过错程度;导致精神损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精神损害的具体后果;对方可能因此产生的获利情况;对方自身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案件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这里可以给出一份一般性的方案,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而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行为特别恶劣的、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的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由于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案件需要进行不同的分析,因此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其上限。
离婚补偿金不是小事情,关系到两人的财产分配和情感问题,而在此类事项上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情况。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现将法条推荐给大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进行了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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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外出打工
是为养家糊口
他整整26年不归家
从未承担家庭开支
诉讼离婚
答应支付3万元补偿金
这能补偿妻子多年付出吗?
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妻子索要补偿金
广西南宁,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原告马先生同意支付被告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被告林女士同意离婚,辩称房屋系被告在原告离家期间独自出资建设,原告未参与建设亦未出资,理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其间未尽抚育义务,被告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先生起诉离婚,被告林女士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离家期间由被告筹资承建,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原告有协助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认可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别人外出打工
是为养家糊口
他整整26年不归家
从未承担家庭开支
诉讼离婚
答应支付3万元补偿金
这能补偿妻子多年付出吗?
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妻子索要补偿金
广西南宁,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过家庭生活开支。
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原告马先生同意支付被告林女士3万元作为未尽到家庭义务的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被告林女士同意离婚,辩称房屋系被告在原告离家期间独自出资建设,原告未参与建设亦未出资,理应归被告所有;原告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其间未尽抚育义务,被告独自抚育子女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先生起诉离婚,被告林女士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离家期间由被告筹资承建,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案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原告有协助被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认可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所创造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赔偿金最高的金额是多少呢(离婚赔偿金额可以约定为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