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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后(房产证上是夫妻名字离婚怎么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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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1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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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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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男方家购买房贷是他还,双方共同名字离婚房子能不能分一半?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买的房子是男方家出钱,房贷是男方还,装修是男方出钱装修的,你家只是买了家具,虽然名字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离婚后你要想分一半的房子,估计这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你因为男方家暴要离婚,其实你们吵架的原因就是因为小孩子生病的问题,孩子生病了其实大家心里都急,心里都紧张,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因为言语不注意,说了一些有伤自身感情的话,进而发展到抓扯,甚至是互殴。


情急之下报警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两口子的事情,警察也难以处理,毕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打架不完全等于是家暴。家暴的特征是经常性地、无缘无故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精神和身体折磨,而且这种折磨是长期的,残酷的,导致另一生理或是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但像你们这种因为孩子生病而着急打架的事情,不完全是家暴,警察也无法判定你这就是家暴。


我认为只要双方以前的感情基础还在,就不应该轻易提出离婚,很多人在气头上,感觉自己在某一件事情上吃亏了,受到委屈了,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形下就提出离婚,不但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毕竟孩子才一岁多一点,婚姻是要靠大家来经营的,动不动就提出离婚,其实未必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对于两口子有矛盾,有意见,最好的办法是冷静一段时间,只有在大家情绪冷静以后,大家认真交换意见,寻找自己的不足,认真思考这段婚姻到底还没有维持的必要,这样的离婚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现,离婚以后才不会后悔。


但在提出离婚时,大家要坐下来就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不是走起去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之所以要有这个冷静期,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盲目离婚。


按照你的描述,虽然房产证写了你的名字,但房子男方家购买的,按揭贷款是男方还的,装修是男方出钱装修的。按照我的理解,这就有一个婚前财产的划分问题。房子虽然是男方家买的,但这只是首付款部分,对于每月还贷的部分,这有争议了。


结婚以后,虽然房子的贷款是用男方的工资来支付的,但婚后男方的工资包括其他收入,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男方的工资支付的贷款,实际也就是相当于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支付房贷,虽然你不能分得一半的房产,但多少是可以分一部分的。至少婚后用男方工资还贷的钱,有你的一半。


如果是男方父母还贷,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实际只归男方所有,毕竟男方父母的钱,不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属于男方所有,你要离婚可能就只有净身出户了。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你,那么是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如果家中还有存款,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一半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甚至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只要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那么你还可以主张分一半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综上所述,房子男方家购买,但这是属于按揭购房,房产证是双方名字,婚后房子的还贷虽然是男方负责,但是婚后男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还贷。按照一般按揭购房方式,首付款最高就是购房总额的30%。按揭部分占了70%,按照逻辑来推理,如果离婚后,你继续出一半的按揭贷款,那么你就会有这套房35%的产权,要分一半房产肯定是不行的。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02 ✦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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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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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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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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