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原、被告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被告请求: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鲁法案例【2023】074
■菏泽中院: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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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让150多户业主拿到新房钥匙——顺利执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十年前,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出资与被执行人某合作社合作进行旧村开发。后因情况变化,项目建成后双方对部分资金返还产生争议,双方长期僵持不下,置业公司也拒不交接村民的150多套回迁房。后该案经省法院一审,判决合作社返还置业公司1亿余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立案后,潍坊中院一方面当即展开财产线索调查,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多方联系,主动作为,打通了各方之间沟通联系的通道,重新架起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桥梁。2022年8月,法院在镇街干部、群众代表的见证下,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双方顺利完成了第一批64套回迁房钥匙的交接,5000万元应执行款过付到申请人手中。后经过5个月不懈的沟通,在2022年的腊月廿九,申请执行人代表、被执行人代表、群众代表等围坐在一起,在确认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后,大家有条不紊地依次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剩余全部91套回迁房的钥匙顺利完成交接,并在当天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8000余万元的执行款当场过付完成。至此,这起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老赖”父亲拒付孩子抚养费,患癌母亲身陷困境悲痛欲绝
家住济南市长清区的吴女士身患癌症,与其前夫张某也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是张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身陷困境的吴女士无奈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到张某原先在江苏南京某单位工作,执行干警当即奔赴现场进行查控,发现张某有公积金未提取,但是因为跨省政策不同,公积金无法实现异地扣划,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停滞。刚刚燃起的一线希望眼看就要破灭,执行干警当即化身“协调员”,反复同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终于打通跨省政策壁垒,成功将张某公积金扣划至济南公积金中心,然后提取至法院向吴女士支付。
本次吴女士的申请支付完毕,但是考虑抚养费需要按月支付,后续极有再次发生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况。为了彻底解决此问题,执行干警紧抓公积金线索再次展开调查,通过公积金交易记录成功查询到张某在兰州购买住房一套。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委托兰州当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在查封住房高压态势及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下,张某同意并保证每月按时将生活费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一困难重重、一波三折的抚养费追索“硬骨头案”,终于被执行干警一点点啃了下来。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执行在即”兑现胜诉权益
2月17日,即墨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在即·春雷”集中执行行动。凌晨5点,执行干警集结完毕,按照行动前筹划的方案和路线奔赴执行现场。本次执行行动历时4个小时,拘传被执行人4名,执结案件2件,执行和解3件,执行到位金额5.92万元。
■莒南法院:终结执行12年 鲐背老人来还钱
2月16日,莒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两位步履蹒跚的老人,老人拿出皱皱巴巴的判决书,干警孙志刚终于认出眼前老人是自己曾经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被执行人夏某某,如今已经92岁高龄了。
原来,老人带着2万多块钱和他老伴一起来法院,想了结1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1年5月16日,夏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与骑自行车的魏某杰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杰受伤,后魏某杰因索赔医疗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杰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807.94元。因夏某某无钱履行判决义务又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夏某某已经79岁,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执行。
12年来夏某某一直感到良心不安,尽管魏某杰未再找过他,但是老人明白为人要真诚,做事要厚道,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交通事故赔偿款,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义务。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075
■平阴法院:车位被占怎么办?过激“维权”可能有理变无理
被告赵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在自家楼前的一个空地上设置了栏杆和地锁作为车位使用,2021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张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了该车位上。赵某发现后,遂找到张某要求其挪车,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赵某用石头将张某头部砸伤。后因赔偿问题,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对引发该纠纷被告存在过错,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鲁法案例【2023】076
■巨野法院:利用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对抗强制执行,法院:不行!
2020年4月25日,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联营养殖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由被告提供鸭苗、收购鸭蛋,原告负责养殖。自2020年11月22日起被告就不按约定收购鸭蛋,发生违约,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饲养蛋鸭损失10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前妻张某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前妻张某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2022年7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2022年8月1日,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在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和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申请人冯某对被执行人刘某债权的实现。因此,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案外人张某个人名下,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由案外人张某和被执行人刘某依法各享有50%的财产份额。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被执行人刘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案外人张某享有的50%财产份额。
(图片来自网络)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图片来自网络)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仲裁检验认证(仲裁检验资质要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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