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可是,很少有人知道,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华律离婚律师为您整理2018最新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彭松明律师为您解答:一、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笔者认为,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笔者建议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依据一定的判例,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京法网事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京法网事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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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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