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严重违背了善良风俗,在生活中我们是需要坚决抵制的。如果家暴情节特别严重可以申请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对实施家暴者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家暴离婚精神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李芹斌律师解析。
家暴离婚精神赔偿标准
(一)赔偿精神损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权要求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被抚养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李芹斌律师补充:
家庭暴力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因家庭暴力想离婚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芹斌律师补充:
家庭暴力离婚要做哪些准备
遭遇家庭暴力,为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
(一)一旦出现婚姻麻烦,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婚姻专职律师处进行一个详细的全面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因为大多数婚姻案件中弱势一方总是在这方面根本从未留心。上述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账户、贵重财产。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账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三)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与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再比如夫妻曾签署过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又丢失了。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
(五)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2019离婚精神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京法网事
步入婚姻后,大多恋人在每天的柴米油盐中继续享受着家庭的温馨、爱情的甜蜜,而也有一些婚姻却因为生活中的锅碗瓢盆亮起了红灯。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一:丈夫对妻子施暴致残 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
方女士(化名)和吴先生(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结婚了。婚后,方女士才发现在人前文质彬彬的丈夫吴先生居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并多次对她施暴。思想传统的方女士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一旦离异极可能会成为周围亲友的谈资,且再次谈婚论嫁也困难重重,故在丈夫事后诚恳道歉的情况下,仍努力和对方维持这段婚姻关系。终于有一天,吴先生在一次口角之后再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方女士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虽然吴先生已经为方女士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再次道歉,但柔弱的方女士再也无法忍受这种家暴生活,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和睦相处。虽然吴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对方伤残,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方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吴先生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极为严重,已经侵犯了方女士作为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后者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综合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方女士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令吴先生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案例二: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 丈夫婚后发现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赵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系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希望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已大,且父母一直在催婚,对方的条件又不错,于是李先生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女士即产下一名男孩,并告知李先生孩子未足月。尽管如此,李先生及其父母还是很高兴。但过了数个月,李先生无意中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亲生父亲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女士对此矢口否认。但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并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李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经鉴定,李先生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先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女士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其尚未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与李先生的婚生子,故并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表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同意。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就妻子赵女士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女士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女士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4万元。
案例三:妻子手机存放不当视频及照片 丈夫索要离婚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李先生(化名)和妻子高女士(化名)是通过网恋认识的,两人婚后感情还算融洽。但一次无意中,李先生赫然发现妻子的手机中居然存放有她自己的一些不宜公开的隐私照片和视频,甚至还曾向他人发送过部分照片。思想较为传统的李先生对此忍无可忍,怒而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诉讼中,高女士对丈夫的陈诉全部予以认可,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言行表达了深深的后悔之情,并向丈夫真诚道歉,希望二人能和好如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鉴于高女士的行为已经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李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虽然高女士表达了后悔之情并致歉,但李先生明确表示无法原谅并坚持离婚,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并对李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高女士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但尚未构成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故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婚后出轨并未同居 妻子索要精神损失费未获支持
刘女士(化名)与罗先生(化名)系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顺利留京并结婚。婚后第三年,刘女士一次在使用家里电脑加班时无意中发现丈夫与多名异性进行裸聊。刘女士没有惊动丈夫,而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经过种种努力,她发现丈夫不仅在婚后与多名女性网友裸聊,甚至还与其中几名网友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同时还出具了此前掌握的聊天记录打印件、银行流水明细、酒店开房记录等证据。诉讼中,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予以任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现刘女士起诉离婚,罗先生亦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此,刘女士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刘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罗先生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证明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故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要求罗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罗先生毕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多分配了部分财产给刘女士。
法官提示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我们还可得出两点结论:
首先,在离婚纠纷中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具备特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重婚”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了却又同时与他人领证结婚,或者虽未领证,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限定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包括一夜情、与同一异性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经常与不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常见出轨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方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并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又侵犯了对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最典型的就是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男主角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通常是指一方从精神上或身体上故意折磨、摧残自己的配偶,或者对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造成其生病、残疾等严重后果。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受到损害的这方配偶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方虽然没有与其他异性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只是一夜情,但因此生育了孩子,此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种情形显然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更为严重,给无过错的一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大,故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高无上限。
目前在我国,基于特定的民情风俗、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除非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否则,该项费用通常有一定的限额。具体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权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的这方配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则法院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夫妻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此时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也不予支持,而是采用由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弥补受害方的精神损失,这意味着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基于上述两点结论,在此也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没有人希望对枕边人时刻保持警惕,而夫妻生活通常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封闭性,外人较难窥探。但一旦婚姻出现难以弥合的矛盾且对方对此存在不可饶恕的过错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将来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二是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文中均为化名。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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