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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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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1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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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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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双刃剑” 用好才能实现管权治“软”提升执法严肃性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大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权威的最后一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武器,既能立直腰杆执法,也能更好地约束手中的权力,所以我们说它是“双刃剑”…


今天应该是第二次系统学习这部法律,作为一名基层执法者,我们在工作中有太多的迷茫,但是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系统学习,使我更好地掌握了这部法律的脉络,也更加促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准确的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既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也能更好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上充分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五次审议,最终成为法律。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既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又同时要保障好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的通俗易懂一点就是管住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利,防止滥用,同时也要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腰,防止执法手段过软,没有震慑力。


规范行政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用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当中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6种)和行政强制执行(5种)两大类,11种方式。法律当中特别强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重点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说明,例如: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向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相对人进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法的修订颁布施行,既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推进为抓手,持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而不懈努力。


法律章节解读(一)




法律章节解读(二)




法律章节解读(三)




法律章节解读(四)


关于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加处罚款的探讨

近日笔者发现,一些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作出加处罚款决定(采取加处罚款措施),之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正确。


这种做法的依据为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从第三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他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先加处罚款,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内容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共可以采取4种措施,并且这4种措施是并列的,也就是说可以同时或先后采取多个措施。那么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先采取加处罚款措施,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这两个措施虽可以先后采取,内容和性质上却是并列的,他们都是为了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是不能用一种措施去执行另一种措施的。也就是说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没有特别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罚款,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因此,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只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为依据了。


要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需要联系该法前面的第二章第十二条和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该条第(一)项已经明确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强制执行方式。一个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然不能使用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其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那当然也可以采用第(二)至(六)的方式,那就已经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这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矛盾的。


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其中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已经把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排除在第四章之外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也并没有明确可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因此笔者认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取得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权力,也当然不能依据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我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其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指的是“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措施。其他各条也没有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那么,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采取加处罚款措施有没有实践意义呢?在实践中,被处罚人连罚款本金都不愿自觉缴纳,又怎么会自觉缴纳罚款本金 加处罚款呢?而对于加处罚款,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自己强制执行,如前所述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只要被处罚人不自觉履行,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采取了加处罚款措施,最后又无法实现(也不能对被处罚人有任何不利影响),这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和行政执行的严肃性。有人会说,那有的被处罚人因为不懂法律或者其他原因自觉缴纳了加处罚款呢,不是就实现了?但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普法者,欺负被处罚人不懂法合适吗?如果自愿自觉配合行政机关执行的人(自觉缴纳了加处罚款)承担了更加不利的后果,而拒不配合的人反而结果更好,这样的执行公平吗?这不是鼓励被处罚人对抗行政机关吗?这样的执行结果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公正原则,所以也是违法的。


综上,笔者认为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始就不应当对被处罚人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使得没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容易理解错误,建议全国人大进行修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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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根据《民法典》,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A.履行债务的费用


A. 损害赔偿金C.主债务 D.违约金


E.主债权的利息


【答案】BCDE


【解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考点


A. 代履行


B. 划拨存款、汇款 C.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D.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E.扣押财物


【答案】CDE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 扣押财物;(4) 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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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根据《民法典》,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A.履行债务的费用


A. 损害赔偿金C.主债务 D.违约金


E.主债权的利息


【答案】BCDE


【解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考点


A. 代履行


B. 划拨存款、汇款 C.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D.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E.扣押财物


【答案】CDE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 扣押财物;(4) 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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