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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财产协议分割后过审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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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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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4大误区

2020年各省离婚率出炉,全国平均离结率39.33%


2020年全国有61万对夫妻离婚,其中大部分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大部分是无效的,看着你得到很多财产,其实都不是你的。


一、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你还是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来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


也就是说,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对方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 离婚协议约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如果你发现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办法要求分割。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


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


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


四、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你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是你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认为: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应当合法才能有效。




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多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如果能协商处理的话,一般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还会签订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1、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2、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3、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二、离婚协议的诉讼程序怎么走  1、申请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三、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

  1、如果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2、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在以后实际办理离婚诉讼中,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生效是在双方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对抗债权人,能否阻却法院执行?

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被执行人的前妻跳出来说:“我和他已经离婚了,房屋全部分给我了,他的债务找他还,你们不能拍卖房屋。”此时法院还能拍卖房屋吗?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苏某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广西某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9台包括施工升降机在内的机械设备,合同款380多万元,苏某偿还了一部分,但尚欠330多万元。2019年3月,某机械公司起诉了苏某,在诉讼的过程中,某机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苏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的三处房屋,并判决由苏某偿还货款及融资垫付款330多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苏某仍未履行债务,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三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张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某称三处房屋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有,但是,其与苏某已经于2019年11月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屋均归其所有,由其支付50万元给苏某。因三处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暂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三处房屋。


法院裁决


驳回案外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周 湘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一,本案中上述三处房屋是苏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苏某和张某某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三处房屋的所有权有苏某的财产份额。


其二,在诉讼保全时,法院对三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双方离婚时已经不能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三,二人离婚的时间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在诉讼期间,且被法院查封房屋之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张某梅一人所有,只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在二人内部有效,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三处房屋有苏某的财产份额。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苏某进行强制执行时,据此对三处房屋采取的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张某某不能排除法院对上述三处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被执行人的前妻跳出来说:“我和他已经离婚了,房屋全部分给我了,他的债务找他还,你们不能拍卖房屋。”此时法院还能拍卖房屋吗?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苏某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广西某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9台包括施工升降机在内的机械设备,合同款380多万元,苏某偿还了一部分,但尚欠330多万元。2019年3月,某机械公司起诉了苏某,在诉讼的过程中,某机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苏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的三处房屋,并判决由苏某偿还货款及融资垫付款330多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苏某仍未履行债务,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三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张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某称三处房屋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有,但是,其与苏某已经于2019年11月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屋均归其所有,由其支付50万元给苏某。因三处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暂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三处房屋。


法院裁决


驳回案外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周 湘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一,本案中上述三处房屋是苏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苏某和张某某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三处房屋的所有权有苏某的财产份额。


其二,在诉讼保全时,法院对三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双方离婚时已经不能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三,二人离婚的时间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在诉讼期间,且被法院查封房屋之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张某梅一人所有,只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在二人内部有效,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三处房屋有苏某的财产份额。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苏某进行强制执行时,据此对三处房屋采取的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张某某不能排除法院对上述三处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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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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