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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规定离婚不赔偿吗?(婚姻法有规定离婚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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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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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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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写入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称补偿标准仍须完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法条数量增幅超过三分之一,其中新增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引起广泛关注。


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对离婚经济补偿有明文规定,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如何?具体的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燕玲带领的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团队通过相关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离婚案件“经济补偿”在认定补偿金额时,除了双方有约定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纳入考量的因素,但是考量标准暂未统一,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家务劳动的评价等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


未对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主张离婚补偿


王燕玲团队通过自研的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检索获得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案件153个,对其中的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从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一审(142件,占比92.81%)、民事二审(11件,占比7.19%),其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有8件。从样本案件看,对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案件上诉率较低,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较为认可。


从原告性别来看,原告性别为女性的案件数最多(100件),占比72.46%,而原告为男性的案件仅有38件,占比27.54%。从样本案件看,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的大多为女性,这也与女性往往会在家务劳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从离婚时约定补偿情况来看,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双方有约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有57件,占比37.25%。其中,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支持率达94.7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不支持率仅有5.26%,不支持约定补偿金额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不准许双方离婚。第二,约定的补偿金额过高,需司法调整。第三,约定补偿金额的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延续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删除了旧法中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的情况。即在没有对共同财产作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离婚补偿,这是对全职家庭主妇(主夫)的家庭付出的肯定。


在样本案件中,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共计96件。这类案件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补偿金额进行判决。从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来看,排名前三的经济补偿数额及其占比分别为:1万-5万元(34件,占比22.22%)、5万-10万元(12件,占比7.84%)、10万元以上(7件,占比4.58%)。


王燕玲指出,法院在确定具体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暂无统一的补偿考量因素和标准,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


离婚经济补偿常见事由为家务劳动


王燕玲团队研究发现,在153个案例样本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是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最常见的表现,其中,法院认为一方因抚育子女较多而判决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最多(共34件);而照顾老人较多的案件共有7件。


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常见事由,夫妻均为双职工时(双薪家庭)与夫妻一方为全职家务劳动者(单薪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形是不同的,因而法院在裁判时,判断“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也不同。


在双薪家庭中,法院会根据从双方提交的累计抚养费证据来比较双方负担义务的情况、从孩子成长的阶段来判断双方负担义务的轻重。若一方长期在外,另一方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家庭,可直接认定负担义务较多。同时,也会结合身份和实际情况判断。


在单薪家庭中,一方为全职家庭主妇(主夫)。在样本案件中,法院不再单纯从请求给付经济补偿方是否为全职主妇(主夫)的身份来判断“负担义务较重”,而是全面综合分析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判断是否会因全职承担家务劳动而丧失通过社会交往提升工作技能的可能性。因而,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之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可能丧失社会劳动技能。


王燕玲介绍,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除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之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法院经常考量的因素。


【记者】杜玮淦 实习生 吴欣彤



南方法治


《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定赔偿数额。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联系电话:13708053985(微信同号)


在诉讼离婚时,这些情形下,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TL:1385811684 V:zhangtao1982830


案例解读:


2019年3月11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徐某的妻子,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徐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6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6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徐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徐某占3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理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夫妻离婚是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须有法定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赔偿主体固定,即只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4. 赔偿请求数额适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除按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婚外恋、通奸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事由。


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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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2019年3月11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徐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徐某的妻子,徐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徐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6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徐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6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徐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徐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徐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最后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徐某占3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理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夫妻离婚是前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须有法定过错,即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同时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3. 赔偿主体固定,即只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4. 赔偿请求数额适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遵循适当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法律评析:


杭州律师张涛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除按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而婚外恋、通奸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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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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