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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多少钱合适(离婚赔偿多少钱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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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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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200万元经济补偿!

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本次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以事实说话,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法律对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2023年离婚经济补偿金有哪些?



现在已经是2023年了,离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改变,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大家也比较关心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讲。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金有哪些?




2023年离婚时别忘了要这三笔钱!




第一,家务补偿金,如果你在照顾老人、照顾孩子、照顾家庭、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家务补偿金。



第二,经济困难补助。如果离婚时你确实生活困难,而对方又有帮助能力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困难帮助金。




第三呢,就是离婚损害赔偿金。如果离婚时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吸毒、赌博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但是要提示大家的一点是,以上这三种赔偿并不会拿到非常多,它只是象征性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补偿而已。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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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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