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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离婚后怎么赔偿对方(离婚补偿法院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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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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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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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现在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只是现在离婚的原因也是非常正常的,其中有出轨的,还有家暴的,但是这两种都是非常不值得原谅的,但是家暴离婚赔偿金也是大家需要了解的,那家暴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认定和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无数的家庭暴力。一些受害者选择说话,另一些受害者选择忍受。长期忍受家庭暴力是一种身心折磨。我们鼓励更多的受害者走出泥潭。


  家暴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家暴离婚是我们大家都需要认识清楚的,同时赔偿金也是相当重要的!


离婚后产生债务能否强制执行约定房产



网络图片


【案情】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10年10月29日,李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张某一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因该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完,故张某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3月5日,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仍登记在李某与张某名下的房产经江苏某公司申请被法院依法查封。经查,李某与江苏某公司之间的债务形成时间是2014年3月,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张某离婚之后。2022年4月7日,案外人张某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评析】


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本案执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商文书,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目前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被查封房产继续执行,案外人的离婚财产损失应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排除本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第八部分“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规定”,其中第28条第(2)项之规定,只要案外人离婚时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即可排除执行。本案中离婚在先,债务发生在后,应当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从时间上,案外人请求权的成立时间早于金钱债权的发生,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规定,房屋虽未办理登记,但并不需要案外人证明未办理过户的原因;(二)从性质上,被执行人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债务发生时其已不再享有对案涉房屋的份额,金钱债权的发生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三)从发生的根源上,一方是基于对实现物权的向往,一方是普通金钱债权,在情理与伦理上,案外人的请求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故本案中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排除本案执行,案外人(原配偶一方)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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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FC2206总第42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王某与任某、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KEYWORD


物权变动 离婚协议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导 读/READING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以登记为前提,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一般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当事人信息/PEOPLE


原告:王某


被告:任某、房某




案例简介/CASE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房某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案涉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


王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查封案涉房屋的裁定。


案情补充:2018年,案涉房屋于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2019年,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




法院判决/SENTENCE


不得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


案件解析/ANALYSIS


一、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协议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归属王某,王某取得要求房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我国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本案中,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王某无法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原则上,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一方面,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仅及于双方。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无法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若债权发生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有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不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本案属于例外情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虽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法院仍判决排除了强制执行原因在于:一、房某与任某债务发生的时间,晚于房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就无法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请求王某也承担房某所负债务;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某偿还贷款,现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并非王某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变更过户登记;三、房某与任某债务产生后,方某的款项第一时间用于支付租金而非偿还贷款,不存在假借离婚而逃避债务的嫌疑;四、本案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屋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方当事人的生存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双方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协议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综上,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因婚姻协议效力的范围限制、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一般无法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FC2206总第42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王某与任某、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KEYWORD


物权变动 离婚协议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导 读/READING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以登记为前提,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一般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当事人信息/PEOPLE


原告:王某


被告:任某、房某




案例简介/CASE


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房某支付任某租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542元。房某未自觉履行,任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任某的申请于2020年7月查封了王某、房某名下案涉房产。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王某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以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


王某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执行查封案涉房屋的裁定。


案情补充:2018年,案涉房屋于登记至王某、房某名下,现有银行贷款20万元未偿还,利息由王某的银行卡每月归还。2019年,王某与房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房贷由房某承担。




法院判决/SENTENCE


不得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


案件解析/ANALYSIS


一、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协议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归属王某,王某取得要求房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我国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本案中,案涉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王某无法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原则上,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一方面,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仅及于双方。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无法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若债权发生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有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不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本案属于例外情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虽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法院仍判决排除了强制执行原因在于:一、房某与任某债务发生的时间,晚于房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就无法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请求王某也承担房某所负债务;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某偿还贷款,现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并非王某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变更过户登记;三、房某与任某债务产生后,方某的款项第一时间用于支付租金而非偿还贷款,不存在假借离婚而逃避债务的嫌疑;四、本案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屋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方当事人的生存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此外,王某、房某系异地婚恋,双方系因房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协议约定位于王某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综上,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尚未办理变更登记,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因婚姻协议效力的范围限制、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性,一般无法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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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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