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
关于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在解析这个问题之前,先跟着小Q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彩礼。
在中国很早之前,就有彩礼制度,早在西周时间婚礼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施行以聘礼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
在现代社会,彩礼一般是男方为娶女方为妻,感谢女方家庭把女方抚养长大而给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庭的的财物。
对于彩礼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没有统一的一个认识。
有人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有人认为是所有权转移的赠与,有人认为是一种赠与契约等。
但这些学说都认可一点: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是赠与。
彩礼的说法只是民间的说法,其实在法律上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涉及到彩礼纠纷时,需要从法律上对彩礼进行分析时,运用的是法律上“赠与”的法理。
因此,我们从赠与的角度来分析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一般是结婚前男方家庭给到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财物,这些财物包括金钱、衣服钱、离母钱、压箱子钱等各种民间风俗里要求给的财物。
如果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彩礼时是在婚前,那么属于婚前对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赠与,属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未成为合法夫妻,财产还没有产生混同,在婚前的给付,性质属于赠与,这是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是在婚后给付女方彩礼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女方有充足证据或协议等证明属于赠与给女方或女方作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如果是在婚后,男方家庭给付女方或女方家庭彩礼,那么可以视作是男方家庭对男方和女方夫妻俩的共同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是给女方或女方家庭一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给的彩礼,属于对女方或女方家庭的赠与,属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在婚后给的彩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男方家庭对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是单独赠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
特别注意:民间风俗里对婚前婚后和法律上的婚前婚后有误差,法律上认为的婚前婚后是指登记结婚之前和登记结婚之后,而非民间风俗认为的举办婚礼前或举办婚礼后。这和什么时候举办婚礼没有必然的联系。
还有,关于单独赠与,小Q之前讲过,如果婚内,第三人(可以是男方父母)在合同中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的,则赠与物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哦~(婚姻法第18条)
或者,即使没有赠与合同,能够用其他证据证明,证明是单独赠与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Q啰啰嗦嗦讲那么多,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的目的是说明,如果彩礼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对彩礼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的,则彩礼需要返还,注意,是返还,而不是分割。没有下列情况的,所用方法是分割:
1、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要求返还;2、双方虽然办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因为给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第2、3必须是在离婚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返还)
意思是,如果俩人没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彩礼要退还,或者是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但没共同生活,或者给了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
不过,实际的实务操作中,远远比法律规定复杂,也不是简单粗暴的以有没有领证为返还的标准。
如果双方虽然没有领证,但是已经实际生活好久,甚至有了孩子,那么彩礼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注意:返还的时候应当扣除已经用于举办婚礼、招待来宾、购买婚礼礼物等一些已经实际开销的费用。对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需要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的返还比例”、“女方实际与男方居住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经有孩子”、“诉讼主体是谁”等。
而如果不是有上述所说的特殊情况的,则可以根据赠与的理论来处理,比如如果彩礼是婚后给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共同生活、造成男方家庭困难的情况,那么可以要求分割这一部分财物,不过要求分割的前提是彩礼还以财物的性质存在。有的夫妻在结婚后,就把彩礼、嫁妆等各种钱就聚拢在一起用于购房了,在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彩礼已经不复存在,也就不没有分割的问题,应该分割的是彩礼的其他转化物。
再比如,如果彩礼是婚后给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一方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患了重大疾病而一方不管不顾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那么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作为共同财产的彩礼就可以作为分割的财物之一,但前提也是彩礼还存在的前提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总而言之,涉及到彩礼的问题十分复杂,法律规定很少,很多问题需要结合民法的规定和法理、实务经验来分析,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哦~
结语
在婚后获得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获得的彩礼属于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个人财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但返还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根据离婚时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彩礼进行分割。
夫妻结婚之后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区别的时候经常会有纠纷,特别是关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在对彩礼、嫁妆的认定上面,有的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则认为是个人财产。那到底彩礼、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彩礼是共同财产吗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以是否结婚为分界线,结婚前原则上返还,结婚后原则上不返还。结婚后返还的特别规定是结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
婚后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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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不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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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不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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