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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法律(一男两女共同生活算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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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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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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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和两个人保持夫妻关系,是否属于重婚罪

当前婚姻状况并不乐观,各类有关当代婚姻状况的调查和分析资料 显示,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值逐渐降低。


婚姻关系所面对的诱惑正在不断增多,婚外情、重婚等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为婚姻家庭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大大损害了人们的婚姻权利。


从社会角度来看,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不利于社会和 谐稳定、国家长远发展。


思想开放不意味着不再需要对婚姻关系承担责任,更不意味着婚姻关系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思想开放应当促进社会进步,而非破坏社会和谐、也不应以破坏婚姻制度为代价。


一、案例摘要

浙江省苍南县戴某重婚案


案件事实:自诉人郑某与被告人戴某自由恋爱,1983年时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郑某与戴某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2006年被告戴某结识了王某,相处之后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拍摄婚纱照。


2013年4月9日被告人戴某与王某签订了抚养协议,同年5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


二、法院审判

判决法院认为,依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郑、戴二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二人已经在农村依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又生育了一儿一女,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情形。


且该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二人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当被告人戴某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无疑是对郑、戴二人原婚姻关系的破坏,已然触犯重婚罪。


被告人戴某还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辩称与王某只是朋友,二人是以朋友关系同居生活,后被证实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


虽未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但戴某的悔罪表现不佳。


被告戴某虽于2013年5月24日已与王某甲解除同居关系,但不能否定其之前与配偶之外的王某建立非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自诉人在追诉期限内起诉戴某犯有重婚罪,于法有据,但鉴于被告人能主动解除与非配偶方的同居关系,也属于悔罪表示。


对被告人戴某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先成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后来的同居行为可视为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两段关系都未经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形成。


但前一事实婚姻的形成时间受法律承认,具有合法效力,戴某与郑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戴某之后与王某的同居行为,无疑侵害了郑某的婚姻权利,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情形,成立犯罪。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戴某还谎称与王某只是朋友关系,可见戴某已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


通过被告人戴某与王某甲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拍摄婚纱照等行为,可认定其辩解无效,鉴于被告人戴某的悔罪表现,不应成为案件量刑时酌情从轻的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难的问题一直存在。


多数案件中,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仅能在形式上保护国民的婚姻权利和婚姻制度,对于重婚罪认定的标准亟待通过法律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应当兼顾程序正义的实现。


应对重婚罪认定时的复杂情况,可通过明确宪法规定来解决部门法之间冲突的问题,以根本法统领部门法。


解决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产生的分歧,修改各自部门法中不准确的法律规定,避免在部门法使用时使人们对其他部门法产生误解。


为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适当调整重婚罪的法定刑也是惩戒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面对现实的复杂情况如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问题,也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禁区,既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也要避免权利滥用,增添“漏网之鱼”。


尤其当同性恋问题还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以婚姻关系的保护为主,可以模糊第三人的性别问题,着重考察第三人是否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以及公序良俗。


尽管法律是由专家学者衡量各个方面因素而指定,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所以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时,兼顾普通大众对于法律和犯罪行为的理解,即有助于人们理解立法目的,也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法律明白人】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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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如何分配?

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如何分配?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的重婚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但是有特殊情况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重婚罪。


01. 重婚财产处理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无子女情形


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若没有约定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02.重婚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一)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


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二)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重婚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般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对待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男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也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所有,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婚姻关系属于重婚,财产如何分配?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的重婚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但是有特殊情况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重婚罪。


01. 重婚财产处理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无子女情形


重婚财产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首先可以进行调解,参加调解的必然包括重婚双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因为重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重婚期内的财产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当做同居财产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是各自的财产都归重婚前财产持有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若没有约定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内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是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遵循保护子女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将会分得较多财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重婚属于法定婚姻无效情节,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02.重婚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一)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


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关系受到结婚证效力的约束,如又与他(她)人结婚,就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如果轻易认定一个婚姻关系无效,势必造成一个人有多个婚姻关系存在,而又不受法律制裁。


(二)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重婚关系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般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对待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男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也是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所有,分割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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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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