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9时30分,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大法庭内,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备受关注的豫章书院案,在发回重审两年多后,重新迎来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5个小时,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展开交锋。当天14时30分许,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指控犯罪事实增加量刑建议不变
此前2020年7月的一审中,法院曾认定豫章书院理事长吴军豹、校长任伟强以及工作人员张顺、屈文宽、陈宾共5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吴军豹被判刑二年十个月,任伟强被判刑二年七个月,张顺、屈文宽分别判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陈宾被免于刑事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则驳回了受害学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3月31日当天的重审,检方做了补充起诉,在原来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12名学生的基础上,新增了7名被害人遭非法拘禁的指控内容。同时,检方还建议法院对吴军豹、任伟强进行5年的从业禁止,对张顺、屈文宽进行3年的从业禁止。不过在量刑方面,检方并未建议增加刑期,而是与此前判决保持了一致。
“犯罪事实增加了,量刑却一天都不增加,那对新增的7名被害人而言,司法公正和心灵抚慰从何体现?”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量刑建议表示难以理解,况且本案的被害人在遭受非法拘禁时均为未成年人,本应从重处罚。检方及被告的辩护人则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最高量刑即为3年,原量刑已接近3年上限,综合考虑被告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因此量刑无需额外增加。
但在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方面,各方同样存在争议。检方及被告的辩护人认为,吴军豹和任伟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而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则持反对意见,并举例说,吴军豹在2018年12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述,“豫章书院不存在拘禁,进入烦闷解脱室的学生都是自愿的”,与他当庭作出的“进入烦闷解脱室的学生,大部分不是自愿”的供述,以及后来他又承认自己构成非法拘禁的说法自相矛盾。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这说明吴军豹此前并未如实供述,也不是真心认罪认罚。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无依据?
在3月31日的重审中,3名受害学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主要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吴军豹、任伟强在全国性报刊以及网络平台进行公开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被告的辩护人均以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不予支持。
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虽然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2021年的解释增加了“一般”二字,这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开辟了空间。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曾入选一个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三万元。原告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该判例也为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条适用参考。
受害学生拒绝接受主犯道歉
在3月31日当天的庭审中,在最后陈述阶段,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现场道歉。
其中,主犯吴军豹在最后陈述中说,事发至今豫章书院已停办6年,自己也被羁押一度失去自由。豫章书院的创立初衷,是借助传统的书院文化,对问题青少年予以矫正,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然而自己在利用传统书院文化时没有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学生实施了非法拘禁而触犯法律。吴军豹现场向受害学生进行了道歉,并表示认可对自己进行从业禁止。
主犯任伟强则回忆了自己以往的艰难求学路,称自己在成长中得到过许多老师的帮助,不想看到有学生因种种问题荒废学业。虽然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却因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出错,最终触犯了法律。就自己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和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任伟强也在现场做了道歉。
不过,迟来的道歉并未换来受害学生的原谅。原告之一贝贝(化名)在庭上明确表示,不接受吴军豹及任伟强的道歉,“我们这些受害学生,事发时都还未成年,因为维权路上困难重重,坚持下来的学生越来越少,‘为学生好’是他们自我开脱的一贯借口,希望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另一被告人初悟(化名)则说,豫章书院的遭遇所带来的痛苦一直挥之不去,自己“永远无法原谅”被告。
案件会迎来结束的一天,但受害学生留下的心理创伤恐难以磨灭,这一点也引起了公诉人的共鸣。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语重心长地说,教育、孩子是本案的关键词,孩子的教育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学校和老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每个孩子的身上都有优点和缺点,虽然有句话叫做“严师出高徒”,但无论如何,教育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孩子不应该遭受到摧残。在孩子们的学生时代,美好回忆值得永远铭记,而留下的心理创伤,则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对受害学生及其家庭都造成了伤害,被告人理应向受害学生们道歉。以本案为鉴,更进一步来讲,孩子的教育问题,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下面要说的村民高某在其承包地内竟然不干正规营生,而是偷偷地干起了“私活”。
中午11点,民警在村民高某的带领下前往辖区的山林深处,沿途民警发现了不少堆放在路边的石头堆,这些大部分都是高某偷偷挖的。
高某称,这一带都是自己的承包地,因为山路崎岖,他便想着在山间修条道路方便通行,可由于缺乏石料无法开工,他便想到了一个就地取材的办法。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高某不仅在自己的承包地内大肆开采石料,还将剩余的石料对外出售牟利。
据了解,2013年至2021年间,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地内,非法开采凝灰质粉砂岩石料用于铺设道路和对外出售,开采总量达9290.2立方米,总价为520251.2元,其中对外出售石料获利106920元。
随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8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辖区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延庆法院院长俞里江担任审判长,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庭支持公诉。
经鉴定,涉案地石料价值520251.2元,受损林地面积达20余亩,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高达316565.31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34160.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其行为致使山林地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记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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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现状
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检索的68个民事赔偿案件中(附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各省法院观点不一。在检索的36件各省级法院再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5件,占41.67%,在检索的32件中院二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29件,占90.62%。在同一个省级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在不同合议庭或者在不同时期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都存在不一致,比如江苏、浙江。在同一个省内同一时期内,不同中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也是不一致。
2、判例法条依据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据大多是以如下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刑诉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以下条款: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笔者观点: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的家属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请求权基础来看,交通肇事被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新法,也是处理侵权赔偿的特别法,显然应当遵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处罚两种责任的性质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且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主体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赔偿主体往往不一致。交通肇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特殊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第四,在涉交通肇事犯罪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立法目的。当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具有法定社会危害性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就成了犯罪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故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也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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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现状
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检索的68个民事赔偿案件中(附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各省法院观点不一。在检索的36件各省级法院再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5件,占41.67%,在检索的32件中院二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29件,占90.62%。在同一个省级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在不同合议庭或者在不同时期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都存在不一致,比如江苏、浙江。在同一个省内同一时期内,不同中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也是不一致。
2、判例法条依据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据大多是以如下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刑诉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以下条款: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笔者观点: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的家属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请求权基础来看,交通肇事被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新法,也是处理侵权赔偿的特别法,显然应当遵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处罚两种责任的性质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且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主体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赔偿主体往往不一致。交通肇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特殊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第四,在涉交通肇事犯罪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立法目的。当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具有法定社会危害性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就成了犯罪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故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也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是怎样的呢(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是怎样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