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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是什么意思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0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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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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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刑法》第四十五讲:共同犯罪---教唆犯

今天我们一起看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在一般传统的理论中,认为有教唆行为、教唆故意就构成教唆犯,但在目前的新理论里面,教唆犯必须要满足条件有两点。


教唆犯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教唆犯成立,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教唆犯既遂。


主观阶层:主观必须是故意引起。


在我们分析案例的时候,要先分析实行犯(正犯),再分析教唆犯,在分析正犯主观阶层时,不要求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既可以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也可以没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案例一:


狗蛋教唆狗剩说,你给去杀小芳,我给你一万块钱。狗剩答应了,说听你的,我去杀。其实狗剩心里更想要杀小芳, 狗剩带着这种心理,把小芳给杀了。问怎么处理?


狗剩是正犯,他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狗蛋在客观阶层没有引起狗剩制造违法行为,因为狗剩心里本来也是这么想的,所以不成立教唆犯。


案例二:


乙教唆甲去杀一个预定目标丙,甲就来到丙的小区,来到丙的小区以后在找丙的过程中有点鬼鬼祟崇,结果被居委会的老大爷发现了,老大爷就质问甲,甲脾气火爆,双方就吵了起来,就直接用枪把老大爷就给杀了,然后仓皇逃离现场。问怎么处理?


甲在客观阶层杀害了老大爷,制造了违法事实,在主观没有任何认识错误,他知道杀的是老大爷,所以没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同时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再分析乙,根据共犯从属性,实行犯甲对丙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那乙也是犯罪预备的教唆犯。乙对老大爷的死亡不需要负责,因为他没有引起甲杀老大爷的心理,甲其实就是实行过限。


案例三:(主观必须是故意)


狗蛋的老爸老狗蛋,有天在家里恶狠狠的自言自语,我一定要把村长干掉。小狗蛋就问老爸为什么?老狗蛋说你有所不知,村长把你妈给糟蹋了,所以我一定要把村长干掉,我要报仇。小狗蛋说原来是这样,我知道了。过了一个月,村长没死,再过一个月,村长还没死。到了第三个月,村长死了。老狗蛋有一天回来说,村长被人给杀了,太好了。小狗蛋很淡定地说,你没种我有种,我等不及了,我杀的。问怎么处理?


首先分析实行犯小狗蛋,假设小狗蛋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小狗蛋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分析老狗蛋,在客观上确实是老狗蛋在小狗蛋身上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引起了小狗蛋的杀人欲望,但主管层面老狗蛋不是故意引起的,他是在自言自语,并没有指使小狗蛋去杀人,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所以老狗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案例四:(对正犯责任年龄不要求)


郭富城主演的电影《父子》,他是个落魄的父亲, 整天带着八岁的孩子生活,闯荡江湖,整天指使八岁的孩子去盗窃。孩子在这种环境下成长,一直到了十五岁,长到了十五周岁,小孩已经具备了两个条件了,客观上他已经有了独立的作案能力,不需要老爸去教了。同时主观上他已经意识到了盗窃是违法犯罪的事,因为曾经被警察抓过管教过。有一天郭富城说,天气这么热,咱们这个地方连个空调都没有,你去商场偷个空调,具体作案的计划方式技巧是这样的。小孩让郭富城闭嘴,说我长这么大这些事还需要你教我吗?你在家里等好消息就行了。孩子果真很顺利的把一部空调偷回来了,郭富城看到孩子长大了很欣慰,觉得孩子长大成人了也成才了。


孩子在十五岁之前的盗窃,郭富城对孩子有一个支配力,所以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是孩子到了十五岁,郭富城对孩子就已经没了支配力 ,这时候引起了孩子去偷空调犯罪,郭富城这时候就定盗窃罪的教唆犯。


案例四:(对正犯责任能力不要求)


甲教唆乙去伤害小芳,甲以为乙精神正常,实际上乙精神已经不正常了,是个精神病患者,乙还是按照甲的指示要求去伤害小芳了。问怎么处理?


乙虽然是个精神病,但是甲不能定故意伤罪的间接正犯,因为甲不知道乙是精神病,对乙并没有支配力,只是想教唆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去犯罪,所以甲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乙是故意伤害罪实行犯,只不过在主观阶层没法谴责乙罢了。


共同犯罪是什么?刑法上对此是否有规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网友咨询:


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在盗窃完之后还强奸了女主人,乙丙看到甲的强奸行为没有阻止 但乙丙没有强奸女主人。 请问针对强奸女主人这件事情乙丙是什么犯罪性质?算不算 间接犯强奸罪?还是共同过失?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杨洪律师解答:


共同犯罪没有共同过失这一说法。甲乙丙三人对盗窃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对于乙丙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帮助犯)还要看乙丙是否对甲的强奸行为实施了心理上或实质上的影响。乙丙没有强奸行为,但案情中没有显示乙丙是否对甲的犯罪行为实施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帮助,对甲的强奸行为产生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再者,甲乙丙在被害人的家中作案,对犯罪空间不具备管理职责,不具有作为义务。仅从案情所给的条件,就认定乙丙与甲的强奸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乙丙构成甲强奸罪不作为的帮助犯,未免武断。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本科。自200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参与办理案件数百件,其中以债权债务清收、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为主,办理树十起工伤赔偿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杨洪律师普法:


共同犯罪的条件:


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杨洪律师补充:


按照种类的不同,共同犯罪的分类也不同: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更多资讯关注东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众微信)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杨洪律师总结: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教唆犯和间接犯区别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别: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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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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