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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鉴定的程序(刑事诉讼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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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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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做的?

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或走法律程序解决,但还是有部分医疗纠纷走行政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特别是那些想追究医务人员行政责任或想给医院施加压力的案件,患方当事人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是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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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意,这里是指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过失只增加了住院费用、住院天数、疼痛,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固定鉴定材料。


怀疑医疗事故时,患方应当立即封存病历、相关药品、医疗器材,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不管是还在住院还是已出院(或死亡),都应该尽快封存,尽早固定证据,避免医院篡改病历掩盖诊疗过错,导致患方举证不利。封存病历的同时切记要复印一份备用,可能有些医院会只让复印部分病历,例如客观病历,一定要求复印完整病历,因为后续书写陈述材料、起诉,都需要用到完整病历,如果医院不配合,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封存复印病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大部分时候医院拒绝配合,故意不给复印完整病历而谎称是完整病历的情况经常发生,做这一项工作前最好是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另外,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时,一定要将输液器械、包装、药品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一并封存,而对于药品及输液器械,尽量封存在冷冻条件下(至少是冷藏)。


三、需行尸检的,尽量完成尸检。


遇到不明原因的死亡或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尽量尸检,虽然大部分地区医学会对于没有进行尸检的照样受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很有可能结论是“死因不明未行尸检,无法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这种结论是对患方很不利的。另外要注意尸检时间窗,常温下必须48小时内(冷冻条件可以延长至一月)尸检,否则可能无法得出死因结论,浪费鉴定费,导致举证不利。委托尸检时需要迅速及时的,如果不知道尸检委托流程(特别是联系法医),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四、医疗事故鉴定的步骤。


1.申请医疗事故。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是到管辖医院的行政机构卫健委申请,例如县人民医院,就到县卫健委,市医院就到市卫健委申请,申请部门为卫健委医政股或医政科、医政处(有些地方叫医政医管处)。医疗事故可以由患方单方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般卫健委有模板或表格填写,网上也有下载),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当然有些病历应当有医院提交(例如医院有保管责任的住院病历),而患方必须提交门诊病历、影像学片(患方有保管责任),如果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医患双方也可以绕开卫健委,直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单方面不能委托。


2.受理医疗事故。


经患方或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后,卫健委会委托本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会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实还有一个不受理的情形,就是超过一年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医疗事故鉴定条件的,医学会会受理,通知双方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


3.提交材料,抽选专家。


医学会受理后,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抽选专家。可能有人会问,刚向卫健委申请时不是交了病历资料吗?对,又要交,一般提交医学会的病历资料不是一份,而是多份(因为要给多个专家鉴定分析),并且还要提交陈述材料。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抽签时只知道编号,并不知道专家名字)。材料交齐、专家选定后,由医疗事故申请人缴纳鉴定费,一般为1000-2000,很多时候是医患共同承担或医院承担。


4.召开听证会。


医学会受理后,会发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给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如卫健委),委托机构再将通知发给申请人。听证会一般在受理后1-6个月内安排,听证会前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上面已提到),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很多时候开听证会时专家才第一次接触病历,陈述意见则可以让专家尽快了解医疗过程、有目的地去分析诊疗行为,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对于焦点问题会在鉴定报告里有分析。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


听证会时,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先患方后医方,陈述完毕后专家会向双方提问,一般是针对诊疗过程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提问,主要是了解事实,而不是了解双方观点。听证会虽然没有辩论环节,但在听证会结束前,其实双方都有补充陈述的机会,患方完全有机会针对医方陈述时的观点进行辩驳,对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进行反驳,所以,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参加听证会。


5.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听证会召开30-45天后,医学会会出具鉴定报告,寄送委托人或委托机构,委托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患者损害情况分为一到四级(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四级),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医患双方如有一方不服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每年只受理数起医疗事故鉴定)。


6.市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


如果市级或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患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不管是患方还是医方都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而法院也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参考判决,这使得司法鉴定的证据力远高于医疗事故鉴定。


7.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如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时才有行政处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但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只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希望上述内容对患方或医方朋友有用。


【校所融合】“刑事控辩技巧”第一课——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

2023年2月21日晚,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点在永雄楼东附一楼会议室,开启了本学期“刑事控辩技巧”课程的第一堂课。参与本次课程的嘉宾有湘潭大学法学院黄明儒教授、张永江副教授,通程律师事务所兰力波主任、谢广军执行主任、肖晗副主任、陈明胜监事、季思监事,以及通程律师团队的青年律师们。本次课程由张永江副教授主持,谢广军执行主任主讲,兰力波主任、肖晗副主任、陈明胜监事、季思监事与谈。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


课程伊始,黄明儒教授、张永江副教授对参加讲座的各位嘉宾、学生表示感谢与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主讲人谢广军律师。之后,谢广军律师为同学们讲授本次课程。


环节一:主讲


本次课程,谢广军律师主要为同学们讲授“刑辩律师的内在修为与职业形象”和“刑事辩护技巧”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刑辩律师的内在修为与职业形象”,谢广军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刑辩律师,要让当事人满意、社会认可、司法机关不反感,必须要做到内外兼修。内在的修为,即指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外在的修为,即指着装与语言表达。


接下来,谢广军律师结合从业17年积累的各种经验和实践案例,为同学们事无巨细地讲授了“刑事辩护技巧”。他将刑辩律师参与辩护的全过程进行阶段化。具象化,分别对接收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庭前准备、法庭攻防5个阶段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给出了建设性意见。


①接收案件


在接收案件阶段,接待当事人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工作和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首先,应当了解当事人情况,例如: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关系、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案件进展及所处阶段、是否已经咨询律师或委托辩护人、已做的案件相关工作和其他情况。其次,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掌握四个方面的接待技巧,即善于倾听、适当提问、全面解答、做好记录。再次,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应当向其介绍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例如:刑事诉讼程序、罪名、法定刑、案件发展趋势与可能结果和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最后,依法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委托辩护人;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是应当注意【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委托关系,并在会见笔录中记载其同意委托的情况】。其三,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应当齐备以下材料: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系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需要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公函。


同时,谢广军律师强调了接待咨询过程中做好记录的重要性,可以在避免接受委托后,因案件情况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导致案件结果与律师的分析不一致时,产生纠纷,并强调刑辩律师不应承诺案件办理结果,以防范执业风险。


思考:能否接受在逃犯的委托?


②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首先,刑辩律师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并且:(1)及时将接受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或具体承办人员;(2)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等手续;(3)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其次,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需侦查机关批准 )时,应当:(1)会见前准备【了解被会见人背景资料、掌握罪名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会见提纲】;(2)会见时【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会见在押犯嫌/被告人专业介绍信、律师执业证】;(3)会见中,自我介绍并【确认委托书、了解案件全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提供适当心理疏导、制作会见笔录】,同时,应当注意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否则或将面临法律风险。再次,申请不批捕(“审前辩护”),应当注意:(1)“黄金救援期”:37天;(2)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法律依据;(3)制作、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4)提交意见的时间;(5)注意事项【①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不宜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不批捕意见 ②积极参与、跟进,了解检察机关批捕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最后,应当注意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时间、方式等事项。同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其间,如需要调查取证,应当注意风险防范,建议申请相关单位调取证据。


③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复制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应当先递交前述委托材料,再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参照以诉讼文书为纲、犯罪事实为纲或者案件时间/人物为纲三种形式制作阅卷笔录,同时,应当注意对案卷材料内容进行保密。△阅卷基本要求:【及时、全面、细致、反复】,要善于发现各种实体的、程序的有利的辩护细节,留意各种不利方面,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好准备。其次,在会见时,应当:(1)全面了解案情;(2)核实相关证据:(3)注意:沟通检察机关提审信息、非涉案信息的处理【同案犯、不认罪、自首/立功】-不得传递立功线索等。再次,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建议以申请调查取证为原则。最后,可以提交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的辩护意见,或者反映需要补充调查证据、纠正程序违法、管辖权等内容。对于辩护意见事先沟通与庭审突击的取舍,【建议全面及时有效沟通,否则或将失去一个说服检察机关的机会】


④庭前准备


在庭前准备阶段,首先,可以复制案卷材料,例如:起诉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新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复制【一般在法院审理阶段允许复制】。其次,可以会见被告人,应当:(1)全面了解、沟通案情;(2)向被告人核实证据;(3)沟通是否申请被告人出庭、重新鉴定、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等事宜;(4)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及辩护方案;(5)制作笔录。再次,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并且需谨慎,避免对被告人不利。复次,做好出庭准备:(1)心理准备【被告人利益最大化】;(2)法律、法理资料、案例、司法观点等;(3)案涉精神病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4)案头上的准备【准备随庭资料、完整打印法律条文】,重点处建议粘贴索引纸;(5)确定辩护方案。最后,在参加庭前会议时,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或申请回避,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如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等出庭,应当提交详细名单、联系方式、地址等;如提交新证据、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随案移送的证据或申请排非,应当提供线索。


⑤法庭攻防


首先,发问时要注意:(1)目的:为辩护作铺垫、展示辩护观点、扭转和化解不利因素;(2)方法:要使用文明用语,语气温和,稳定被告人情绪;要明知故问;提问时要注意简明扼要,拆分问题;要做到随机应变。其次,质证时要注意:(1)质证意见突出重点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质证意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3)注重对证据最后,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要注意表达技巧:(1)文字表达:a.字斟句酌,用词准确;b.调配语句,合理布局;c.篇章衔接,环环相扣;d.结构严谨,条理清楚;e.重点突出,详略恰当;(2)语言表达:a.脱稿;b.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c.善于入情入理;(3)体态形象表达:a.柔中有刚,举止大方;b.善于控制情绪。


环节二:与谈


至此,课程第一个环节结束,主持人张永江老师对谢广军律师的分享表示感谢与肯定,接着进入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嘉宾是兰力波主任。兰力波律师对谢广军律师的课程体例安排表示极大的肯定,认为全流程分享有利于同学们对于刑辩律师职业有清晰、全面的了解,这也是辩护业务的一门启蒙课程。


第二位与谈嘉宾是肖晗副主任。肖晗律师认为,我们总是在前行的路上,很少细想和归纳总结,“刑事控辩技巧”课程是对于刑辩律师自己的辩护业务的一个重温与总结,能够推动我们反思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今天的课程就为我们搭好了一个这样的思考框架。


第三位与谈嘉宾是陈明胜监事。陈明胜律师分享了自己从事刑辩工作中的一些感悟和体会。首先,刑事辩护关乎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刑事辩护的价值。其次,刑事辩护工作对一个律师的素养要求非常之高。我们要秉持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价值理念,要有良好的综合素养,对胆量、气场、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要求极高。再次,刑辩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例如:诚信、尊重、勤勉尽职等。复次,对于刑辩律师来说,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最后的高度。刑辩律师要精通实体法、程序法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或专业知识。最后,刑辩律师要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能力。


第四位与谈嘉宾是季思监事。季思律师认为,做刑事案件需要有情怀,同时也要学会开释自己。当你在面对毒贩、杀人犯、赌徒、黑客等情况时,你如何自处?这是每一个刑辩律师无法避免的难题。不管何种工作岗位,我们首先要找到自己的精神寄托或者纾解压力的办法。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亦是如此。


之后,通程律师团队的青年律师们也依次发表了对从事刑辩业务或者成为一名律师的感受与体悟。


环节三:自由提问


至此,课程第二个环节结束,主持人张永江老师对谢广军律师的分享表示感谢与肯定,接着进入自由提问环节。


袁泽彬同学:在律师的待遇方面,可能存在二八定律,即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在这个行业里,大部分其实还在剩余的80%或者是90%之中。这种情况在这个刚职业或者是刚入门的青年律师中可能更为突出。尤其是像毕业之后刚参加工作或者是刚当律师的小白。在开始挂证的期间,到拿到执业证的这一年有一年的实习期。在这个实习期间就是大部分的律所开的这个工资或者说是这个补贴什么的都是非常低,在拿到执业证之后的三五年内的收入比较少。这种现象对青年律师的发展利弊如何?需不需要改善这种情况?


谢广军律师:可以将这种二八定律比作一个沙漏,当你把沙漏翻转,这种情况就随之转变了。你只管去做,你只管去积累。但行好事,莫问前程,总有一天你会成功。


肖晗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青年律师,如何使市场饱和度偏向自己,让自己成为那20%?第一,在律师行业,在一个团队中,你的收入取决于你的不可替代性;第二,应当试着转变自己的思维,改善自己、努力奋发,让自己的能力配得上也想得到。


龚逸:我们的案源平时是如何获得呢?从实习期转正后的一两年如何度过?


裴一霖律师:案源开拓问题无法避免,这一问题也不是短期内能够想清楚的,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然后,不同律师获得案源的渠道不同,作为青年律师,我们在开拓案源时可以从我们的爱好出发。


谢广军律师:案源开拓实际上就是自我营销,个人专业素养等各方面越来越好,开拓案源之路才会越来越宽。


江康文:有很多青年律师从业时优先选择进入检法单位,然后再进入律师行业,希望各位前辈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谢广军律师:无论是先进检法单位,还是先做律师,都会有一些彼此难得的经验。二者各有千秋,无谓先后,均在个人选择。


陈明胜律师:在律师行业中,最大的好处是不设限,遵守规则、享受自由,只要愿意追求自己的理想和情怀,前途无量。


兰力波律师:同学们提的问题其实都是在为自己的就业做规划。这些问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我们法学专业毕业生非常内卷。无论是在哪一个行业,决定你的薪酬待遇的,不是你创造的价值,而是替代你的市场成本。在做出选择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你对这件事情感兴趣;二是,你愿意为此付出;三是,你应该更关注职业本身的社会价值。如果选择做律师、做刑辩律师,这注定是一条非常荆棘的道路。既然你选择了,那么就把它做好。


环节四:总结


最后,黄明儒老师对今天的课程做了总结性发言。黄明儒老师首先对“刑事控辩技巧”课程的开课效果表示肯定,认为这一课程能给予同学们对刑辩律师、律师行业更真切的感受;然后对“刑事控辩技巧”课程之后的课程内容安排与具体展开谈了几点看法;最后,黄明儒老师对“刑事控辩技巧”课程最终要实现何种成果提出了几点希冀。


通过本堂课,同学们对律师行业、刑辩律师的进一步了解,也学习了更多刑事辩护流程和技巧,为后续的刑法学习奠定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监制:张永江



摄影:易凌峰


编辑:龚逸


责编:肖宇涵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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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调取和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如何申请、调取和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心得梳理


文 |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一)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什么?


目前能检索到的,司法文件中最早出现“录音录像”表述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版)》(高检发释字〔1999〕1号),该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载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该条仅提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但并未明确具体概念和方式。


司法文件中,首次对同步录音录像概念有明确阐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条载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概念。但因该规定适用的对象局限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因此,该概念无法囊括当前司法程序中所有涉及同步录音录像。不过,由前述法律文件我们不难探得“同步录音录像”的内涵是指“全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进一步分析,继而将其外延扩大到当前的各项司法程序中,我们自然可以掌握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对某一特定环境或程序(如审讯室、询问室、讯问嫌疑人过程、辨认笔录制作过程、询问证人过程等)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和视频同步记录。


作为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应当”、“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1. 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谈话等取证工作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七十四条:“……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四十条:“……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调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讯问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④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三,……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三,在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或录像。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第四,公安机关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一十六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公安机关侦查实验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第六,远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五条:“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4号)第六条:“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一条:“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第二款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八,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六条:“……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六条:“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第十,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死刑复核案件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四条:“讯问被告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 “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会见、拒绝辩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死刑罪犯拒绝会见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检察院移交境外证据的“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登记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二、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和目的?


如前所述,当前同步录音录像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各种证据形态中,都有录音录像的出现。作为刑事律师,经常担任的角色就是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当事人在讯问中的录音录像。今天主要围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谈谈部分心得。


(一)经常出现的场景?


审查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最常见的场景就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


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审查的目的?


因同步录音录像往往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提出,且一经查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被依法排除。由此,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比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嫌疑人笔录,来证实嫌疑人的笔录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其中,最核心的是存疑笔录是否具备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三、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痛点、难点?


(一)痛点——调取难


在办案过程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时往往会遇到许多无法调取的情形,这也是审查录音录像的痛点,常见的有:


1. 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无法调取,是较为常见的情形。


2. 属于“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办案单位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无从调取。


3. 申请理由不充分,无法说服办案单位调取。


4. 属于需要主管单位同意,但主管单位并不同意的。


(二)难点——审查难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看似简单,但在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困难:


1. 录音录像质量问题。音质差、画质差,调取的录音录像无法正常播放。


2. 审查工作量大。录音录像数据量大,审查时间长,仅允许由辩护人本人审查,工作量较大。


3. 审查方式问题。多数情况不允许复制同步录音录像,仅能借用办案单位设备审查;审查时间难协调;审查环境一般,不利于辩护人审查。


4. 录音录像内容方面。方言审讯、声音小、角度偏。


5. 审查人员方面。审查工作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审查人员技能不足,导致片面审查、审查到位等问题,导致审查目的不能实现。


四、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一)向谁调取?


可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


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等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观性、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职能,因此辩护人如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阅同步录音录像。


(二)如何救济?


如承办法院、检察院拒绝调取,应当如何救济呢?


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办检察院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因此,如确实属于应当调取而不调取的情形,则可向承办检察院的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相关意见。


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调取的,可在审判阶段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三)调取形式?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那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就可以自由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有多种情形,具体如下:


1. 能否查阅?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①一般不允许查阅。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②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查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检答网集萃-77”的答复,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第二,审判阶段。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给人民法院以证明讯问笔录的客观性、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则此时同步录音录像即属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辩护人可以进行查阅。


2. 能否复制?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允许复制。实践中,暂未遇到允许复制的承办单位。


第二,审判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同步录音录像当庭播放之前,多数法院仍不允许复制。


五、如何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查原则


1. 及时审查


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调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在条件具备时,也应及时协调查阅。同时,查阅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汇总提交审查结论。


2. 全面审查


审查范围要做到全面,除了当事人提出的可能违法取证的情况外,辩护人还应当再审查其他在案笔录,发现可疑之处并与当事人核对,如确有可能属于违法取证的,也应当一并申请调阅、审查。


同时,在调取影像资料后,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全方位审查。


3. 全程审查


一方面,要审查所有调取的录音录像,不可遗漏;另一方面,在审查时要做到细致,除明确没有疑问外,一般不宜跳跃审查。


(二)审查内容


1.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主要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是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2.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主要审查是否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3.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审查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录音录像记载时间是否与提押证记载时间一致。


4.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没有陈述却记录在案的情形等。


5. 是否依法审讯


审查审讯过程中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冷、饿、晒、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审讯的行为。


(三)审查方法


1. 审查前准备


第一,明确争议的核心问题,确定重点审查对象。


第二,初步了解讯问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掌握方言辩护人参与、是否需要自备设备等。


第三,根据审查内容,制作审查清单。


2. 审查工作


第一,根据审查清单,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逐个问题审查。①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跳帧、是否阶段录制等问题。②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要注意录音录像的开始、结束的时间节点。③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时,要注意问答的内容,当事人表述是否复合正常逻辑,是否存在“预演后录制”的可能。④在审查是否依法审讯,要对照法律要求,逐个比对;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疲劳、是否保障正常休息和饮食,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休息、表示热、冷等需求,尤其注意当事人上厕所前后状态变化。


第二,准确记录。在审查清单中准确记录可能存在的问题、时间点(精确到秒)等。


第三,借机沟通。因多数情况在办案单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故在审查期间,辩护人或有机会与承办人当面沟通,此时可以借机反馈部分审查意见。


3. 总结反馈


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情况及时总结并整理书面材料反馈给承办单位。为清楚呈现存在的问题,可将存在的问题制作成表格附在书面意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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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调取和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心得梳理


文 |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一)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什么?


目前能检索到的,司法文件中最早出现“录音录像”表述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版)》(高检发释字〔1999〕1号),该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载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该条仅提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但并未明确具体概念和方式。


司法文件中,首次对同步录音录像概念有明确阐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条载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概念。但因该规定适用的对象局限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因此,该概念无法囊括当前司法程序中所有涉及同步录音录像。不过,由前述法律文件我们不难探得“同步录音录像”的内涵是指“全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进一步分析,继而将其外延扩大到当前的各项司法程序中,我们自然可以掌握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对某一特定环境或程序(如审讯室、询问室、讯问嫌疑人过程、辨认笔录制作过程、询问证人过程等)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和视频同步记录。


作为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应当”、“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1. 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谈话等取证工作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七十四条:“……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四十条:“……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调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讯问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④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三,……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三,在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或录像。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第四,公安机关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一十六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公安机关侦查实验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第六,远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五条:“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4号)第六条:“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一条:“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第二款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八,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五十六条:“……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六条:“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第十,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一,死刑复核案件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四条:“讯问被告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 “可以”、“必要时应当”、“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会见、拒绝辩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死刑罪犯拒绝会见近亲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检察院移交境外证据的“一般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登记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二、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和目的?


如前所述,当前同步录音录像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各种证据形态中,都有录音录像的出现。作为刑事律师,经常担任的角色就是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当事人在讯问中的录音录像。今天主要围绕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谈谈部分心得。


(一)经常出现的场景?


审查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最常见的场景就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


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四)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对核查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审查的目的?


因同步录音录像往往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提出,且一经查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被依法排除。由此,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比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嫌疑人笔录,来证实嫌疑人的笔录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其中,最核心的是存疑笔录是否具备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三、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痛点、难点?


(一)痛点——调取难


在办案过程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时往往会遇到许多无法调取的情形,这也是审查录音录像的痛点,常见的有:


1. 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无法调取,是较为常见的情形。


2. 属于“可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办案单位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无从调取。


3. 申请理由不充分,无法说服办案单位调取。


4. 属于需要主管单位同意,但主管单位并不同意的。


(二)难点——审查难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看似简单,但在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困难:


1. 录音录像质量问题。音质差、画质差,调取的录音录像无法正常播放。


2. 审查工作量大。录音录像数据量大,审查时间长,仅允许由辩护人本人审查,工作量较大。


3. 审查方式问题。多数情况不允许复制同步录音录像,仅能借用办案单位设备审查;审查时间难协调;审查环境一般,不利于辩护人审查。


4. 录音录像内容方面。方言审讯、声音小、角度偏。


5. 审查人员方面。审查工作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审查人员技能不足,导致片面审查、审查到位等问题,导致审查目的不能实现。


四、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一)向谁调取?


可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


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第十八条等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观性、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职能,因此辩护人如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阅同步录音录像。


(二)如何救济?


如承办法院、检察院拒绝调取,应当如何救济呢?


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办检察院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因此,如确实属于应当调取而不调取的情形,则可向承办检察院的检察长、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相关意见。


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二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调取的,可在审判阶段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三)调取形式?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那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就可以自由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有多种情形,具体如下:


1. 能否查阅?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①一般不允许查阅。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②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查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检答网集萃-77”的答复,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第二,审判阶段。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移送给人民法院以证明讯问笔录的客观性、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则此时同步录音录像即属于本案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辩护人可以进行查阅。


2. 能否复制?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允许复制。实践中,暂未遇到允许复制的承办单位。


第二,审判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同步录音录像当庭播放之前,多数法院仍不允许复制。


五、如何审查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查原则


1. 及时审查


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调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在条件具备时,也应及时协调查阅。同时,查阅结束后,也应当及时汇总提交审查结论。


2. 全面审查


审查范围要做到全面,除了当事人提出的可能违法取证的情况外,辩护人还应当再审查其他在案笔录,发现可疑之处并与当事人核对,如确有可能属于违法取证的,也应当一并申请调阅、审查。


同时,在调取影像资料后,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外,还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全方位审查。


3. 全程审查


一方面,要审查所有调取的录音录像,不可遗漏;另一方面,在审查时要做到细致,除明确没有疑问外,一般不宜跳跃审查。


(二)审查内容


1.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


主要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是否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2.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主要审查是否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3.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


审查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录音录像记载时间是否与提押证记载时间一致。


4. 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存在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没有陈述却记录在案的情形等。


5. 是否依法审讯


审查审讯过程中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冷、饿、晒、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审讯的行为。


(三)审查方法


1. 审查前准备


第一,明确争议的核心问题,确定重点审查对象。


第二,初步了解讯问情况,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掌握方言辩护人参与、是否需要自备设备等。


第三,根据审查内容,制作审查清单。


2. 审查工作


第一,根据审查清单,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逐个问题审查。①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跳帧、是否阶段录制等问题。②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要注意录音录像的开始、结束的时间节点。③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时,要注意问答的内容,当事人表述是否复合正常逻辑,是否存在“预演后录制”的可能。④在审查是否依法审讯,要对照法律要求,逐个比对;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否疲劳、是否保障正常休息和饮食,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休息、表示热、冷等需求,尤其注意当事人上厕所前后状态变化。


第二,准确记录。在审查清单中准确记录可能存在的问题、时间点(精确到秒)等。


第三,借机沟通。因多数情况在办案单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故在审查期间,辩护人或有机会与承办人当面沟通,此时可以借机反馈部分审查意见。


3. 总结反馈


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情况及时总结并整理书面材料反馈给承办单位。为清楚呈现存在的问题,可将存在的问题制作成表格附在书面意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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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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