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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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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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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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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编-法律部分6(行政法)

[太阳]【一日之计在于晨】


行政法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许可、律师资格、注会资格、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行政确认】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纳税鉴定、审计鉴定。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等,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是非惩罚性质的。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其中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文件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吊销】是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一般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①许可机关违法,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②被许可人违法,如欺诈、贿赂等。


【撤回】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由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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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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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惩戒的使用,既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又能有效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目前,信用惩戒制度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普遍应用。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信用惩戒制度的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实施信用惩戒时出现了超越法定权限、不符合法治要求等问题,导致信用惩戒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反而有可能损害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信用惩戒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和区分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实施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信用惩戒,确保信用惩戒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应有作用。




一、信用惩戒的性质界定


信用惩戒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手段,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性质和功能也完全不同。从功能上讲,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较强的内在统一性和重合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都具有惩戒的性质;二是都是对违反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从手段上讲,信用惩戒既包括对行为人作出不利决定,也包括对其进行非难、谴责或批评;三是都属于限制、剥夺权利的手段。从目的上讲,信用惩戒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又不等同,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监管手段,应当由不同的主体通过适用不同的程序实施。




二、信用惩戒措施的主要类型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7月公布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等。对此类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并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二类


第二类: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第三类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失信扣分拉“黑名单”等。




三、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首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制裁,它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声誉等权益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行政行为。信用惩戒则是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信用惩戒之后,还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一定的限制,这属于一种附加制裁。信用惩戒一般是指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或取消某些特定资格等惩戒措施。


其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是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而信用惩戒则是基于失信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的影响,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将其纳入信用档案,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对失信者实施惩戒,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四、结论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惩戒,但这不代表信用惩戒不存在。信用惩戒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管理行为,既有行政处罚的属性,也具有非典型的行政权能,既不是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从理论上讲,信用惩戒具有公共信用信息惩戒、社会治理辅助和政府治理创新等多种功能。因此,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信用惩戒并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实施信用惩戒时,要正确区分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区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避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ND





汪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立法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审查、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政府法律服务。参与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青海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立法项目以及其他各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务,常年为各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现为城北区政府、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西宁市生态环境局、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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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一、拘留的种类


我国拘留制度按目的分为两类,即惩罚性拘留和强制性拘留,其中行政拘留属于惩罚性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属于强制性拘留。


二、拘留的区别和特点


(一)行政拘留


1.定义: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2.适用情形: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3.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救济途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二)刑事拘留


1.定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适用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3.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4.救济途径:对于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嫌疑人,家属不能探望。此时委托律师就尤为重要,根据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司法拘留


1.定义:法院针对那些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例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


2.适用情形:妨害诉讼活动。


3.期限:不超过15天。


4.救济途径: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拘留的种类


我国拘留制度按目的分为两类,即惩罚性拘留和强制性拘留,其中行政拘留属于惩罚性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属于强制性拘留。


二、拘留的区别和特点


(一)行政拘留


1.定义: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2.适用情形: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3.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救济途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二)刑事拘留


1.定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适用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3.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4.救济途径:对于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嫌疑人,家属不能探望。此时委托律师就尤为重要,根据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司法拘留


1.定义:法院针对那些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例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


2.适用情形:妨害诉讼活动。


3.期限:不超过15天。


4.救济途径: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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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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