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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女方要求父母要赔偿金吗合法吗(女方离婚女方要求父母要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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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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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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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反获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于对方,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出轨”生娃,而导致婚姻破碎,出轨“生娃”者会付出什么代价?


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记者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一宗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蔡女士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返还抚养费,非婚生小周抚养权归蔡女士,驳回蔡女士其他诉求。


2011年,蔡女士和周先生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月,蔡女士生育小周,生育、抚养孩子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支出。2017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多年后,蔡女士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5万元。


案件经调解无效。诉讼过程中,周先生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按相关规程选定并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周先生为小周的生物学父亲。周先生据此辩称同意离婚,认为蔡女士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应支付其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以及原告蔡某怀孕产育、坐月子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女士诉请与被告周先生离婚,被告周先生在诉讼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蔡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子,且隐瞒了小周与被告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同时也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小周由蔡女士抚养,抚养费返还被告周先生并支付被告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


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先生关于返还抚养费和其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依法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定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周先生与小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对小周也无法定抚养义务;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产生费用和小周受抚养是客观存在的。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周先生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在蔡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周先生未对小周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周先生请求返还抚养费和蔡女士怀孕、产育、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蔡女士隐瞒小周与周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周先生受欺骗而长期抚养了非婚生孩子小周,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蔡女士赔偿周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揭阳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而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第1091条,删去“有配偶者”的表述并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该案中,蔡女士婚内出轨生娃明显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过错方蔡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对周先生的损失予以了一定的赔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邓君 通讯员 李洁 郑宋玲



离婚时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怎么分割?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


在我国古代嫁妆是属于新娘子的私人财物,婆家是无权动用和干涉的,同时女子出嫁时嫁妆的多少,往往也会决定女子在婆家的地位高低。比如《红楼梦》里王熙凤与贾琏吵架的时候,就曾提到自己的丰厚的嫁妆来怼贾琏。


在古代,如果女人被休离或者离开夫家,嫁妆也是由女子带走,没有分割一说。


图片故事:上海南汇民俗-女儿出嫁送嫁妆


当然,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在的问题,古代的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


对于嫁妆的性质和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则,所以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则和具体个案中嫁妆给付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该嫁妆涉及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以现在的法律来区分简单来说是这么判断的
1、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看女方父母赠与嫁妆时是否有明确表示给个人还是给夫妻,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意思表示来确认财产性质。
2、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的嫁妆算女儿个人财产。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给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给的嫁妆是房产这种不动产,那就属于比较重大和特殊情况了,婚前给的自不必说。如果是在婚后赠与不动产或出资购买不动产给女儿,只要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女儿个人财产。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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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

世人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并不是说婚姻是爱情的末路,只是因为在维持婚姻的这段关系的时候,需要相互对彼此的坚定。


从客观外在条件上来讲,社会上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无一不都在触及婚姻的底线;主观内在上看,生活的各种矛盾以及柴米油盐的繁琐小事,同样也在对婚姻这座大楼发出攻击。所谓的度过七年之痒,就是彼此之间的一辈子,说的便是这段时间两人的相互磨合,以及对伴侣的心。


但,毕竟事无绝对,生活也不可能永远都是童话。当彼此之间婚姻矛盾的爆发,如果无法调解彼此之间的意见,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许只有离婚,才是彼此最好的归宿。


那么针对于离婚纠纷,最多的就是彼此之间对于财产的争执,身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此让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不管是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属于女性。只要女性在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即便是在婚姻中也随时保持清醒,那么这三样财产,没有人可以强行拿走。


排在首位的,便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极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重点,在两人登记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并称为法定夫妻关系之前,女方所拥有的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不仅包括自己的个人劳动所得报酬,也包括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子等。所以女方所拥有的这些车子,即便在婚后与丈夫共同使用,但在双方商议离婚事宜时,这些财产也就无法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毕竟这是属于女方一人所独有。


不过一个点是例外,女性要极为注意,女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是属于本人的个人房产,但只要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就代表了女方财产的自愿赠与,如此一来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则是女方收到的彩礼


婚姻嫁娶本就是沿袭多年的传统习俗,其中彩礼更是我国从古至今婚嫁习俗之一。彩礼不仅仅是参与整个婚姻中的重要流程之一,同时,也是男方在向女方家庭证明自己求娶的诚心。根据每个地方的习俗以及物质水平,每个地方的彩礼都会有些差异。


但无论彩礼多少,或者是以何种形式给予给女方,一旦两人婚成,男方就不得要回彩礼。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男方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则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一旦礼成,即便最后两人走上了离婚这一步,彩礼这部分并不会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彩礼是如此,女方家长为女方置办的嫁妆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从相关性质上来讲,这只是父母单单赠送给女方一人的财产,主要就是为了能让女方未来婚姻生活有个依靠,所以即便婚后夫妻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或者嫁妆,但在离婚时,同样也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最后一个,就是女方所获得的遗产


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随着人生命的消亡,钱财这些身外之物由于无法带去,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由于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女方同样也可以得到遗产,针对于这份遗产,有两种不一样的偏向。


一个是自然继承遗产,这一点或许是绝大多数家庭所经历的事情,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是要将自己的财产给子女的话,如果子女彼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子女所获得的这笔遗产,便是夫妻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另一个则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只规定赠送给自己的孩子,那么即便女方获得财产,并将其变卖成现金的话,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这笔财产都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法对这笔财产进行随意支配。


以上便是《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于女性。除开这些之外,如果彼此之间婚姻的破裂,是因为男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夫妻在分得共同财产的时候,女方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


毕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只要女性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坚定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当然,维系彼此之间的婚姻和谐,还是重中之重,如果不是因为忍无可忍,其实又何尝不希望相伴一生。


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不仅对彼此之间感情得到一个良好的升华,在这样有爱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同样也能给予更多的爱反馈给家庭。也正是如此,在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才有了为时30天的冷静期,只是为了能够让夫妻之间充分考虑,并做出最佳的选择。


(注:《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世人常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并不是说婚姻是爱情的末路,只是因为在维持婚姻的这段关系的时候,需要相互对彼此的坚定。


从客观外在条件上来讲,社会上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无一不都在触及婚姻的底线;主观内在上看,生活的各种矛盾以及柴米油盐的繁琐小事,同样也在对婚姻这座大楼发出攻击。所谓的度过七年之痒,就是彼此之间的一辈子,说的便是这段时间两人的相互磨合,以及对伴侣的心。


但,毕竟事无绝对,生活也不可能永远都是童话。当彼此之间婚姻矛盾的爆发,如果无法调解彼此之间的意见,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或许只有离婚,才是彼此最好的归宿。


那么针对于离婚纠纷,最多的就是彼此之间对于财产的争执,身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此让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了,不管是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属于女性。只要女性在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即便是在婚姻中也随时保持清醒,那么这三样财产,没有人可以强行拿走。


排在首位的,便是女方的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极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重点,在两人登记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并称为法定夫妻关系之前,女方所拥有的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不仅包括自己的个人劳动所得报酬,也包括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子等。所以女方所拥有的这些车子,即便在婚后与丈夫共同使用,但在双方商议离婚事宜时,这些财产也就无法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毕竟这是属于女方一人所独有。


不过一个点是例外,女性要极为注意,女方婚前购买房产虽然是属于本人的个人房产,但只要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就代表了女方财产的自愿赠与,如此一来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则是女方收到的彩礼


婚姻嫁娶本就是沿袭多年的传统习俗,其中彩礼更是我国从古至今婚嫁习俗之一。彩礼不仅仅是参与整个婚姻中的重要流程之一,同时,也是男方在向女方家庭证明自己求娶的诚心。根据每个地方的习俗以及物质水平,每个地方的彩礼都会有些差异。


但无论彩礼多少,或者是以何种形式给予给女方,一旦两人婚成,男方就不得要回彩礼。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男方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第二项与第三项则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一旦礼成,即便最后两人走上了离婚这一步,彩礼这部分并不会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彩礼是如此,女方家长为女方置办的嫁妆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从相关性质上来讲,这只是父母单单赠送给女方一人的财产,主要就是为了能让女方未来婚姻生活有个依靠,所以即便婚后夫妻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或者嫁妆,但在离婚时,同样也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最后一个,就是女方所获得的遗产


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随着人生命的消亡,钱财这些身外之物由于无法带去,根据《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由于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女方同样也可以得到遗产,针对于这份遗产,有两种不一样的偏向。


一个是自然继承遗产,这一点或许是绝大多数家庭所经历的事情,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是要将自己的财产给子女的话,如果子女彼时正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子女所获得的这笔遗产,便是夫妻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另一个则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只规定赠送给自己的孩子,那么即便女方获得财产,并将其变卖成现金的话,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这笔财产都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法对这笔财产进行随意支配。


以上便是《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于女性。除开这些之外,如果彼此之间婚姻的破裂,是因为男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夫妻在分得共同财产的时候,女方还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


毕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只要女性不被爱情冲昏头脑,坚定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当然,维系彼此之间的婚姻和谐,还是重中之重,如果不是因为忍无可忍,其实又何尝不希望相伴一生。


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不仅对彼此之间感情得到一个良好的升华,在这样有爱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同样也能给予更多的爱反馈给家庭。也正是如此,在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才有了为时30天的冷静期,只是为了能够让夫妻之间充分考虑,并做出最佳的选择。


(注:《民法典规定:不管谁提出离婚,这三样财产都归女性》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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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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