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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的孩子离婚会判给谁(八个月小孩要离婚男方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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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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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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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6个月不是老公的,他非要离婚,我可以不同意或要抚养费吗?

能提出这种问题,首先要说的是:真的有点太过分了!


之前网上有那种段子:凭什么我怀了别人的孩子,你就不跟我结婚?你这个渣男!


这个段子跟题主提问的这个问题,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分析这个问题。


1.你可以不同意离婚,但是得不到支持

稍微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妇女儿童的利益是得到优先保护的。


在离婚这方面,《民法典》第1082条就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别说是哺乳期内了,哪怕是流产了,6个月内男方都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民法典》在做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但书的部分:“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确有必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从常理来讲,孩子不是丈夫的,当然属于女方具有重大过错了。这个时候,如果双方无法谈拢的话,男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经查实,基本上也是会判决离婚的。


2.你无权索要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照顾的义务,而且规定,即便离婚以后,父母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然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而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给付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


然而,这其中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双方之间成立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类:第1类是亲生的,有血缘关系的;第2类是收养的,并且经过相关的收养程序的;第3类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显然,你说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上述的任何一类。


因此,后果只有一个:孩子归女方及其生父抚养,抚养费也由女方及其生父承担。


3.对方还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且要求伤害赔偿。

很明显你属于过错方。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判。


不止如此,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的规定,男方还可以要求你进行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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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可以让男方补偿吗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原告婚前有一女,现年11岁由原告抚养。被告婚前有一女,由其前夫抚养。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处。但由于原告家庭是汉族,被告虽为汉族,但实际按回族生活方式生活,因生活习惯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闹,父母无奈只能到原告姐姐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再婚不易,处处忍让被告,但因各自性格不和,不能相互包容,无法和睦相处,未建立感情。因双方长期争吵致使原告不仅不能赡养父母,连自己的孩子都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良好。后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二、原告对离婚负有主要过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双方结婚前,都互相进行了了解。对于被告清真的生活方式,原告是知道的。既然决定结婚,原告应该在思想上有了适应的充分准备,再以此为借口指责原告实在是不公平的。其次,被告工作之余,悉心料理家务,尽心照顾对方的女儿,正是出于负责任的想法,才对女儿进行必要的管教,并没有过分的举动,可是原告不但不理解,而是指责、怪罪被告。至于原告父母到姐姐家居住,也不能说是被告的原因,生活习惯不同是事实,但被告从没有因习惯不同而责备过原告的父母,而是做到了一个儿媳妇应该做的赡养义务。所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都有违客观事实,实属牵强附会。在生活中,每次产生矛盾,被告都是尽力忍让,主动缓和,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而原告对被告却是讥讽、辱骂,甚至还动手打人,致使被告面部受伤。这种家庭暴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补偿;三、被告与原告的婚后生活中,因宫外孕手术失去了生育能力,身体状况较差,应在财产分割上给予照顾和补偿。被告2014年5月因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入银川妇幼保健院治疗,住院手术切除了输卵管,医生告知再不能生育。因此次疾病,造成被告贫血,体质虚弱。对日后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按照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特别照顾妇女权益原则的规定,应该给予被告照顾和补偿。


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于2012年4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5月31日,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以致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化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5月,被告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现被告已丧失生育能力,原告在庭审时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因被告范某某已丧失生育能力,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原告应对被告范某某予以补偿,本院认为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补偿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补偿金5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的补偿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女方应当应当提供医院病例证明,如在本案中女方提供了病历复印件用于证明,因宫外孕入院治疗,经手术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长期贫血,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鲁法案例【2023】074


■菏泽中院: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潍坊中院:让150多户业主拿到新房钥匙——顺利执结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十年前,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出资与被执行人某合作社合作进行旧村开发。后因情况变化,项目建成后双方对部分资金返还产生争议,双方长期僵持不下,置业公司也拒不交接村民的150多套回迁房。后该案经省法院一审,判决合作社返还置业公司1亿余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立案后,潍坊中院一方面当即展开财产线索调查,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多方联系,主动作为,打通了各方之间沟通联系的通道,重新架起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桥梁。2022年8月,法院在镇街干部、群众代表的见证下,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双方顺利完成了第一批64套回迁房钥匙的交接,5000万元应执行款过付到申请人手中。后经过5个月不懈的沟通,在2022年的腊月廿九,申请执行人代表、被执行人代表、群众代表等围坐在一起,在确认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后,大家有条不紊地依次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剩余全部91套回迁房的钥匙顺利完成交接,并在当天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8000余万元的执行款当场过付完成。至此,这起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老赖”父亲拒付孩子抚养费,患癌母亲身陷困境悲痛欲绝


家住济南市长清区的吴女士身患癌症,与其前夫张某也因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是张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身陷困境的吴女士无奈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到张某原先在江苏南京某单位工作,执行干警当即奔赴现场进行查控,发现张某有公积金未提取,但是因为跨省政策不同,公积金无法实现异地扣划,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停滞。刚刚燃起的一线希望眼看就要破灭,执行干警当即化身“协调员”,反复同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沟通协调,终于打通跨省政策壁垒,成功将张某公积金扣划至济南公积金中心,然后提取至法院向吴女士支付。


本次吴女士的申请支付完毕,但是考虑抚养费需要按月支付,后续极有再次发生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况。为了彻底解决此问题,执行干警紧抓公积金线索再次展开调查,通过公积金交易记录成功查询到张某在兰州购买住房一套。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委托兰州当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在查封住房高压态势及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下,张某同意并保证每月按时将生活费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一困难重重、一波三折的抚养费追索“硬骨头案”,终于被执行干警一点点啃了下来。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执行在即”兑现胜诉权益


2月17日,即墨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在即·春雷”集中执行行动。凌晨5点,执行干警集结完毕,按照行动前筹划的方案和路线奔赴执行现场。本次执行行动历时4个小时,拘传被执行人4名,执结案件2件,执行和解3件,执行到位金额5.92万元。




■莒南法院:终结执行12年 鲐背老人来还钱


2月16日,莒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两位步履蹒跚的老人,老人拿出皱皱巴巴的判决书,干警孙志刚终于认出眼前老人是自己曾经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被执行人夏某某,如今已经92岁高龄了。


原来,老人带着2万多块钱和他老伴一起来法院,想了结1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1年5月16日,夏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与骑自行车的魏某杰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杰受伤,后魏某杰因索赔医疗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杰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807.94元。因夏某某无钱履行判决义务又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夏某某已经79岁,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执行。


12年来夏某某一直感到良心不安,尽管魏某杰未再找过他,但是老人明白为人要真诚,做事要厚道,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交通事故赔偿款,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义务。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075


■平阴法院:车位被占怎么办?过激“维权”可能有理变无理


被告赵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在自家楼前的一个空地上设置了栏杆和地锁作为车位使用,2021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张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了该车位上。赵某发现后,遂找到张某要求其挪车,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赵某用石头将张某头部砸伤。后因赔偿问题,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对引发该纠纷被告存在过错,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鲁法案例【2023】076


■巨野法院:利用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对抗强制执行,法院:不行!


2020年4月25日,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联营养殖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由被告提供鸭苗、收购鸭蛋,原告负责养殖。自2020年11月22日起被告就不按约定收购鸭蛋,发生违约,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饲养蛋鸭损失10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前妻张某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前妻张某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2022年7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2022年8月1日,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在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和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申请人冯某对被执行人刘某债权的实现。因此,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案外人张某个人名下,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由案外人张某和被执行人刘某依法各享有50%的财产份额。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被执行人刘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案外人张某享有的50%财产份额。





鲁法案例【202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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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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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申请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出资与被执行人某合作社合作进行旧村开发。后因情况变化,项目建成后双方对部分资金返还产生争议,双方长期僵持不下,置业公司也拒不交接村民的150多套回迁房。后该案经省法院一审,判决合作社返还置业公司1亿余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立案后,潍坊中院一方面当即展开财产线索调查,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多方联系,主动作为,打通了各方之间沟通联系的通道,重新架起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桥梁。2022年8月,法院在镇街干部、群众代表的见证下,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双方顺利完成了第一批64套回迁房钥匙的交接,5000万元应执行款过付到申请人手中。后经过5个月不懈的沟通,在2022年的腊月廿九,申请执行人代表、被执行人代表、群众代表等围坐在一起,在确认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后,大家有条不紊地依次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按下手印,剩余全部91套回迁房的钥匙顺利完成交接,并在当天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8000余万元的执行款当场过付完成。至此,这起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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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老人带着2万多块钱和他老伴一起来法院,想了结1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1年5月16日,夏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与骑自行车的魏某杰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杰受伤,后魏某杰因索赔医疗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杰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807.94元。因夏某某无钱履行判决义务又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于夏某某已经79岁,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执行。


12年来夏某某一直感到良心不安,尽管魏某杰未再找过他,但是老人明白为人要真诚,做事要厚道,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终于攒够了交通事故赔偿款,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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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在自家楼前的一个空地上设置了栏杆和地锁作为车位使用,2021年10月份的一天,原告张某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了该车位上。赵某发现后,遂找到张某要求其挪车,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赵某用石头将张某头部砸伤。后因赔偿问题,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对引发该纠纷被告存在过错,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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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签订《联营养殖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由被告提供鸭苗、收购鸭蛋,原告负责养殖。自2020年11月22日起被告就不按约定收购鸭蛋,发生违约,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饲养蛋鸭损失10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前妻张某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的前妻张某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2022年7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2022年8月1日,案外人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归张某所有,并办理了房产登记。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发生在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和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申请人冯某对被执行人刘某债权的实现。因此,涉案房产虽登记在案外人张某个人名下,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由案外人张某和被执行人刘某依法各享有50%的财产份额。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被执行人刘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案外人张某享有的50%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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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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