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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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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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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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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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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针对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话也不会超过一个半月的,在自诉案件当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审理期限在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话,20天就能审理完。


一、法院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是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比公诉案件长一些,但也不是绝对的,其实有些自诉案件的案情还比较复杂。其实,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后,原告和被告都应该认真的参与诉讼过程,特别是被告,如果原告胜诉,则意味着被告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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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效和期间汇总(2022.6)

刑事诉讼时效和期间汇总




执行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日


刑诉91条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


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逮捕审查,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已拘留的


7日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一般情况


15日


检规297条


未被拘留的,重大、复杂


20日


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


14日


刑诉167条


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特殊情况


延长1-3日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日


检规290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检规291条


上级检院


公安机关


侦查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


2个月


刑诉156条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延长1个月


上级检院


在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刑诉158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2个月


刑诉159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60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5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刑诉172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10日内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延长至15日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1个月


刑诉175条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1个月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般情况


20日


刑诉220条


人民法院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1.5个月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个月


刑诉208条


至迟


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再延长3个月


上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1个月


刑诉205条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208条


检察机关、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上诉、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自接收第二日起


10日


刑诉230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自接收第二日起


5日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个月


刑诉243条


人民法院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长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241条


二审法院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246条




死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刑诉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申诉时限


具备法定情形的


无期限


再审立案意见7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可能宣告无罪,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再审立案意见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审限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3个月


刑诉258条




延长期限


6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自接受抗诉之日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同上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第79条)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刑诉第119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第149条)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诉第97条)




5、本表及以上内容所称“刑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一般情况下,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呢?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是指宣判,而不是合议庭作出评议决定。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宣判、裁定书的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果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因为另外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在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是指宣判,而不是合议庭作出评议决定。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宣判、裁定书的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果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因为另外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在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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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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