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育女、照顾老人 , 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王某称陈某有外遇后,夫妻感情变淡,其多次苦心规劝,陈某没有任何改变,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导致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居家多年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陈某自愿补偿王某200万元。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实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本次民法典让 " 家务劳动补偿 " 以事实说话,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主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适用条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近年来全职太太越来越多,此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法律对婚姻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现代快报)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的传统观念,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男性主导家外的事务,而女性负责家内的事务。这种深入人心的思想文化,一直到今天依旧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般家庭中男性在外拼事业,而女性在家做家务、带孩子,即使婚前女性有自己的工作,在婚后基本上都会默认女子是要牺牲事业顾全家庭的一方。
这似乎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全职太太的称号也随之而来,暂且不说这种做法正确与否,但确实是大多数的家庭模式。
其实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好当,付出的一点不比男性少,最后却不见得可以被理解。
为了家庭、为了丈夫、为了孩子,女性甘愿牺牲自己的事业而去经营好家庭,但是日复一日单调的生活让她们丧失了对生活的热情,有限的生活和社交圈让她们逐渐失去了自己。
在结婚之前她们也只是小女孩,结婚之后身份却更多的转换成为了妻子、妈妈,一旦这样的女性面临离婚那么将会面临很大的打击,那么全职太太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呢。
2021年3月男子杨某起诉离婚,其妻齐女士虽然同意了离婚,但却提出家务劳动赔偿19万的要求。
原来,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之后不久便分居两地,齐女生留在老家带孩子照料家务,杨先生则去外地打工挣钱。
齐女士认为,自己结婚3年来在老家一个人又要做家务,又得带孩子,家中大小事情都只能靠自己一个人,承担的东西丝毫不比丈夫少。
因此齐女士提出从结婚之后开始算起,每个月要求家务劳动赔偿5000多元,这样算下来大致一共19万元,让杨先生进行经济方面的补偿。
另外齐女士还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除家务劳动赔偿之外,还需要每个月给2000元的抚养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
不过,法院为齐女士要求的家务赔偿费较高,酌定杨先生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每年还需要支付抚养费8400元,杨先生不服上诉,可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消息一出网友便纷纷替齐女士感到不值得,都惊呼原来全职太太这么廉价。更有细心的网友算出,如此一来齐女士在这三年的婚姻当中,一个月只有395元。
要知道即使是较为简单的工作,工资也不只这一点,抚养费算下来一个月也只有700元,即使如此杨先生还要上诉,也难怪网友会炸锅。
此事的背后也映射出一个问题,与全职太太离婚被索要的赔偿多,合理吗?
全职太太这一身份在当今社会还很普遍,但这些女性真的没有能力做到养活自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论男女都有为自己的生活努力的职责,不依靠任何人生活才能过的更好。
如果一旦进入婚姻的殿堂,当全职太太就要做好思想准备,否则一旦婚姻关系结束,自己又该何去何从呢?
对于男生来说,不能一味地要求女士在家做家务,女性也有自己的个人价值需要实现,基于这样的一种思想,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理来说,齐女士要求家务劳动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她没有与杨先生达成协议,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
虽然法律规定赔偿的合理性,但齐女士拿到的赔偿金额并不理想,杨先生也并不服气还提起了上诉,这恰恰说明在婚姻关系当中,两个人的分工需要合理分配。
若是齐女士有自己的工作,在婚后也不会过着手心朝上的生活,如果杨先生对齐女士多一份理解,即使婚姻关系结束了但情谊还在,不会因为金钱而闹上法庭。
杨先生齐女士二人结婚三年,还有一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也不过才一两岁的样子,离婚后让齐女士带着一个婴幼儿去找工作,不仅仅是难上加难甚至有点无法实现的可能。
不管这样的判罚是否能得到齐女士和杨先生的满意,但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所以也算是一个比较公平的处理。
没有一个人喜欢自己的妻子是因为她能当好全职太太,全职太太听上去轻松简单,在很多人眼里甚至是什么也不做,还能有钱花的存在。
实际上全职太太的工作从早上起来开始,直到晚上睡觉之前才能结束,她们的工作没有时间、没有期限,需要就得去做,甚至没有相应的劳动报酬。
做着保姆的工作却不如保姆的工资,这也是为何本案件一经过审结,便使网友炸锅的原因之一吧。尤其在是生完小孩之后,女性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照看孩子身上。
从牙牙学语、蹒跚学步,到上学的接送、学习的成绩,健康的成长各个方面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心力,一点也不比工作来的轻松简单。
多年后,她们再想要重返职场,往往已经过了求职的黄金年龄,不仅要和更加有优势的年轻人在职场上竞争,而且要面对全新的环境和挑战,可谓是困难重重。
总的来说,在目前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下,全职太太并不好当,不仅要遭受非议,而且却收获甚少。因此,在结婚时夫妻双方明确好各自的分工很有必要。
生不生孩子?生了孩子谁来带?如果必须有一方必须要放弃自己的事业是谁来承担这个决定?这些问题需要处理清楚。
女生也不要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应该是在家当全职太太的一方,把自己困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世界里,围着家庭团团转。
无论如何做的任何一个决定都要考虑好后果,以及清楚自己是否能承担后果,即使做了全职太太也要内心明白自己的付出与价值。
夫妻生活最重要的是搭配,而不是比较谁付出的多、谁付出的少,唯有如此才可以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拥有美好的未来。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怀孕期离婚对方应该怎么赔偿?今天被大家的关注度非常高,为了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完整关于该问题的所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导读:女方怀孕的时候和男方离婚的话男方是除了抚养费是不用补偿女方的,当然如果是男方自愿有补偿的话也是可以的。那么接下来就让问律师的小编来带你们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女方怀孕的时候和男方离婚的话男方是除了抚养费是不用补偿女方的,当然如果是男方自愿有补偿的话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怀孕后离婚和普通的离婚没有区别的,主要还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就是双方自行协商,起诉离婚则是需要经过提交起诉书、对方答辩、开庭审理、等待判决几个步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孕妇如果离婚的话,男方是需要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的,这个抚养费的数量是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怀孕期间离婚流程还是和普通的流程一样,但是女方的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是多了。如果要是还有什么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的话即可向我们问律师的律师来提出问题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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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的时候和男方离婚的话男方是除了抚养费是不用补偿女方的,当然如果是男方自愿有补偿的话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怀孕后离婚和普通的离婚没有区别的,主要还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就是双方自行协商,起诉离婚则是需要经过提交起诉书、对方答辩、开庭审理、等待判决几个步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孕妇如果离婚的话,男方是需要每个月给孩子抚养费的,这个抚养费的数量是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夫妻双方的生活水平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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