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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怎么处置?(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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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06: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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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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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2021.7)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文章


(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民法典》第1079 条规定,存在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系我国法定离婚的情形,那么“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何界定?


重婚


重婚是指当事人在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是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重婚不仅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涉嫌重婚的过错方还需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法律上的重婚比较容易界定,但事实上的重婚与同居则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


同居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至今都没有确切的概念解释,但基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划分。从同居双方的性别看,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从同居双方的婚姻状况看,可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对外公示的关系看,又可以分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同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从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同时尊重个人自由出发,我国法律对这三种情形的同居关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当事人需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婚同居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婚同居”一般认定为与异性同居,比如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实施的同居试婚行为,一些丧偶的老年人为避免财产纠纷,顾及儿女以及舆论压力等,选择不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同居生活行为等,统称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行为并未违反一夫一妻制,因此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社会上没有配偶即男女之间俗称男女关系的同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我国婚姻的基本制度。虽然法律上对居住期限尚无明确界定,但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导致原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相称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也存在差别,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既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则仅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不构成重婚罪,不属于《刑法》应予处罚的范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相称,则会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综上所述,事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除了与他人同居以外,还“以夫妻名义相称”。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重婚比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属于犯罪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


《婚姻法》: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发现身边有配偶还跟他人同居的,我们首先要先收集证据,因为,在法院上,看中的是证据跟人证的,这在后面的官司中,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那么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而不是一两晚的,这个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要不然对方很容易反驳;


(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3)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


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构成重婚罪的,法律是会严惩不殆的,那么对于重婚罪法律有何惩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小三”。


法律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分配问题,法律肯定更加的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的数额。


在我们发现身边有配偶还跟他人同居的,我们首先要先收集证据,因为,在法院上,看中的是证据跟人证的,这在后面的官司中,会起到很大的帮助。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那么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而不是一两晚的,这个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要不然对方很容易反驳;


(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3)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


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构成重婚罪的,法律是会严惩不殆的,那么对于重婚罪法律有何惩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小三”。


法律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分配问题,法律肯定更加的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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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3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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