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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会牵扯到父母的财产吗女方(二婚离婚需要给继父赔偿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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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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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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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这笔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听听专业律师怎么说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在每个家庭里,婆媳关系,或许都是一道迈不过去的坎。


我们总说婆媳关系难处,其实婆媳关系难处在彼此都有着冲突的利益。她们都是为了同一个男人,才凑到了一起。因为观念不同,生活习惯不同,两个女人要想和睦相处,确实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做到。


如果男人不从中斡旋,或者放任不管,那么婆媳关系矛盾就会越积越多,从而一发不可收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如果你在婚姻问题上有困扰或是难言之隐,可以私信找我沟通)



拆迁原本是一件高兴事,没想到却把丽丽一家搞得鸡飞狗跳,事情是这样的:


丽丽和张洋相识于大学,丽丽家境殷实,父母都是老师,张洋却家境一般,毕业后,他们就有结婚打算,丽丽不但没有一点嫌弃,反过来父母还陪嫁了一套房。


结婚后,丽丽和老公住在父母陪嫁的婚房里,婆婆因为丽丽生了个女孩,便不待见她,还经常言语嘲讽她不争气。老公开始时还会制止,后来慢慢习惯了,任由婆婆说了。


可是,婆婆嫌弃得越来越多,经常抱怨孙女课外班报得多,吐槽儿媳妇花销大。自从她得知家里老房子要拆迁的消息,更是看不上儿媳妇,甚至还替儿子鸣不平,怂恿他们离婚,怕儿媳妇一起分割拆迁款。


就在婆婆去办理拆迁手续的路上,遭遇车祸意外去世。张洋不想把拆迁款和丽丽共享,于是,丽丽找到我们咨询,这种情况,她是否能分得拆迁款呢。(如果你在婚姻问题上有困扰或是难言之隐,可以私信找我沟通)



这笔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儿媳是否可以分割?


拆迁房因为涉及金额较大,对于夫妻财产还是遗产继承等问题都存在好多的争议,为了更好地分析拆迁房遗产继承等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离婚时拆迁房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正常赠与与继承:


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包括了用夫妻双方的所得或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购买的房屋或继承和受赠所得的房屋,一旦被拆迁,无论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一方姓名还是双方姓名,均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或赠与中有明确规定:


一种情况特殊是在继承或赠与中的遗嘱和赠与合同以及双方的约定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属各自所有的情况,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意思是在继承与赠与中对于这部分的拆迁房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无权分割的,如无特别明确及规定提出则拆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问题上,民间争议较大的是,拆迁房为一方父母生前所得,那最后遗产和继承的时候肯定是各自子女的,这样其实是错误的。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房产继承或赠与子女的时候,另一方是无继承权,但是赠与了对方,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有权分割。


夫妻之前纠纷处理: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建造的房产,至拆迁时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疑至少取得一半以上的产权,在实践中,一半产权容易认定,而一半以上的部分往往被忽略,而引发纠纷。


离婚时拆迁房继承中,如果拆迁中原主人去世,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算遗产,如果被拆迁人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确定怎么分,应当按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


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协议,走法定继承,应当由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如果没有以上人员,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继承一般是协商分割,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纠纷,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起诉到法院,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再分割。


我是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姜春梅,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


保险离婚时候会被分割吗?离婚财产分割准备哪些证据

保险离婚不一定分割。首先要看当事人协商,协商要分割保险就要分割。没有协商的,属于个人财产,不用进行分割的。法律规定中,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是不用分割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财产分割准备哪些证据



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准备的证据有有财产清单、财产权属证明、财产取得时间等证据,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原告需要准备这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保险在离婚时候如何分割



有三种情况: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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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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