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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出来(结婚20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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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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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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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花多少钱?一文搞清诉讼费用!

莫慌莫慌,


跟打官司有关的这些“钱”,


其实有一个专业名词,


叫“诉讼费用”


俗话说“钱要花在刀刃上”


跟“钱”有关的问题


这回我们“盘”个明白!


什么是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答: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总共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保全的费用等)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是谁交?


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有人借我钱不还,


案件受理费和欠款多少有关吗?


答:有关。“借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的一种,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个例子


张三欠李四12万元


那么根据上方的表格公式


案件受理费为


50 90000*2.5% 20000*2%=2700元




我想起诉离婚,


分割我们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需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答:如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需交纳200元案件受理费; 如涉及分割的财产数额超过20万元,则另需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






我申请执行要交多少执行费?


答:对于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具体规则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如执行金额为2万元,则执行费为


“50 10000*1.5%=200元”。


我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保全,


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答:保全费用也是按比例分段收费的,而且上限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听说有时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怎么样才可以打折呢?


答:是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的情形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一般什么时候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最近手头有点紧,


诉讼费可以缓一段时间交吗?


缓交诉讼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我已经申请立案,


诉讼费用要怎么交?


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


也可以在网上交费。(如下图)


第一步:搜索“广西高院”公众号,关注广西高院公众号;




第二步:进入对话框,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广西电子法院”;


第三步:进入页面点击“网上缴费”即可。











以案释法:丈夫重婚后,起诉原配妻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范天梦 青岛报道


近日,崂山法院依托“崂山区妇女儿童维权联动工作站”,发挥家事审判专业优势,审理了一起丈夫重婚后又起诉离婚的案例,不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体现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了充分关切。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20年,我才理解自己婚姻破裂的真相”:建议你做好财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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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妻骨灰冲下水道,拿几百万美金遗产娶新欢


去年3月份,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


一硅谷渣男于某以亡妻邓女士的岳父母网暴他为由,将亡妻的骨灰冲进下水道里,他说“骨灰冲下水道不违法”而后又拿上百万美金遗产娶了新老婆。


追溯事件源头,发现他做的那些丧尽天良的事绝不亚于林生斌。


这对夫妻是在北邮读研究生时认识的,结婚20年并育有2个孩子。不料,邓女士患上癌症不到一年便撒手人寰。饶是这样,妻子病逝的50多天后,于某就急不可耐地娶了新媳妇,且对方已怀孕。


随着事件发酵,于某和新欢的婚外情丑闻曝光,他们并非在亡妻离世后结识的,而是在邓女士病中就在一起了。


不但如此,妻子还没离开于某就打起了遗产的主意:趁妻子患病没有防备,让工作人员来到家中完成了入籍,这样岳父母就无权继承亡妻遗产。(根据美国法律:父母不是直系亲属,没有财产继承权)


没想到昔日相伴走过二十几年的夫妻,如今却为了这笔遗产什么都做得出来。


更为过分的是,他一拿到亡妻的死亡证明后,就叫来警察驱逐了自己的前岳父母,连回国的机票都不买。


甚至不把妻子的骨灰安置在墓地,草草地埋在自家的院子里,遭到网友群嘲才急匆匆地将骨灰丢进下水道。


从道德上来看,于某如此丧尽天良的行径,真该被千刀万剐;可根据美国法律,他的所作所为是合法的,估计用不了多久他又可以安心地生活。


据悉,脸书是给员工买有年薪数倍的保险的,按照邓女士年薪14、5万美元计算,家里人应该能拿到200万美元的赔偿,加上他家有个6间美室的大房子,政府估价已经将近500万美元。


可邓女士生前很是信任丈夫,没有把父母的名字写进信托之中,如今搞成这样,也绝非亡者的意愿。


湾区这件事无数次刷新网友对人性的认知下限,但最让女性扎心的莫过于遗嘱规划的重要性。还有许多人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已经在找律师制定财富规划了。




02


丈夫身故,银行卡内160万元被小姑子转走


人性最是难以直视,哪怕是亲密如枕边人,一旦涉及到利益,人性的幽深复杂也就显现出来了。更何况,留下一份不清晰的遗嘱就走了,极大可能造成一家人矛盾频发,甚至对簿公堂。


就在不久前,福建厦门一女子因丈夫过世与小姑子和公婆产生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妹,对不起,我走了”


“对不起,我走了,身体得了不治之症”


“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


留下以上3份字条后王某便自杀身亡,徒留家人无尽的悲痛。然而,就因这3份字条成了家人矛盾的开端,直至对簿公堂。


丈夫过世后,妻子夏某原本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后来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万元被小姑子全部转走,随后又把这笔钱转给了她的母亲。


夏某连忙向对方讨要,谁料被对方拒绝:钱是我哥留给我的,那三张字条就是遗嘱,最后一家人闹到了法院,争执得不可开交。


好在王某书写的字条均无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是王某的遗嘱,简言之小姑子偷转的那笔钱还要返还到夏某手中;


另外,王某名下共计190余万资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属于夏某个人财产,其余50%属于遗产,应由夏某、幼子与王某父母二人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


1、车辆归夏某所有;


2、被告三人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夏某合计100余万元;


3、幼子分得23万余元。


虽然夏某拿回了丈夫的钱财,倘若丈夫写的遗嘱有效,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样想丈夫的行为是否有点过于自私了呢?


我讲述的这两个真实案例,都因没做好财产规划致使婚姻、亲情蒙上了一层阴影,尤其是利益问题,即便夫妻关系再好或是家人和睦,都有可能因此发生矛盾,甚至闹得不欢而散。


生活中我们都是自己财富的管理人,而熟悉继承相关法律,做好遗嘱在内的财物规划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不过在我处理了数百起遗产继承案件后,我发现大家对继承顺序、遗嘱等方面认识不够深刻,包括遗产范围。


就拿上述案情为例来分析:


第一、遗嘱优于法定继承,小姑子转走亡夫名下的160余万合法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说明遗产的分配按照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


经法院判定结果,王某书写的“遗嘱”是无效的,那遗产得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第二、什么才是有效遗嘱?


首先立遗嘱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自书遗嘱;


第二,录音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打印遗嘱;


第五,录音录像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使用)


立遗嘱的好处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百年后自己的财产,同时解决了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因为嫉妒产生争执,不过遗嘱方式要按照法定要求和条件书写,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适用哪一种或者几种继承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没有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只能是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办理。3张写有“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的字条,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因未满足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而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通过此次案情,我还注意到了一个大家较为关心的话题:私生子是否应该跟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谓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俗称的「私生子」,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都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


讲一个我最近遇到的咨询吧,关丽(化名)和丈夫白手起家创业,她是企业的主要控制人,而丈夫负责工厂的管理。两口子感情一直很平淡,不过最近关丽发现老公居然开始收供应商的回扣。


按理说公司是自己家的,自己丈夫怎么能收供应商的回扣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呢?


没想到一调查,自己的老公在外和情人生了一对双胞胎,他只能通过收取回扣来支撑婚外的三人。可没多久丈夫出差时遭遇车祸,他与情人生的孩子找到她要求分割父亲那份遗产。


一般来说,婚姻中很多妻子是不想让私生子继承家产的,特别是公司这样的大额财产,应当怎么做呢?


基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遗产。




03 梦蝶有话说


从邓女士这个事来看,20多年的婚姻因遇人不淑,落得一个骨灰没有被好好安置的下场,好在她给两个孩子做了信托,不至于将她留下的财产被恶毒的人夺走。


家族信托可以说是财产传承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为了避免下一代争夺家产,尤其是当下老龄化及少子化趋势下,人们对养老、子女教育和财富传承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


那什么人群最适合财富传承规划呢?


在我们遇到的咨询和办案过程中发现,以下四类人群最适合做财富传承规划。


首先是高净值人群,比如创业者、企业主、富豪们。这类人群的资产庞大、复杂,如果不能妥善安排,很容易因为纠纷、挥霍或者婚变等原因,导致财产急剧缩水。这类人首当其冲是最需要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的。


第二类是再婚人群。人到中年突然离婚,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在步入下一段婚姻之前,建议最好提前咨询下专业的财富传承律师,了解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双方家庭成员情况后,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做出相应的规划,防止因再婚导致自己的财富流入异姓子女的手里。


第三类是中产家庭人群。这类人群往往都很会挣钱,除了高薪之外,会用钱生钱的方式来快速积累财富,比如拿出家庭中一些可支配的钱进行投资等等。而对于中产家庭来说,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不让赚来的钱外流,也是积累财富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四类是有一定财富积累的普通家庭。在不少人眼中,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啊,觉得财富传承规划是富人的事儿,和自己没什么关系。这样的想法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以上四类人群都有一定财富积累的家庭,他们绝大多数步入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一睁开眼睛,周围都是要依靠他的人,却没有他可以依靠的人。


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将自己大半辈子积累的财富进行合理地分配,既能保障自己的辛苦钱不缩水,又能为孩子留下一些积蓄,正因为财富来之不易,才更要重视它的长久性、安全性。


近半年来总有粉丝说找不到我,所以我整理了一份【咨询指南】,点击蓝字:如果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以这样找到我 | 深圳婚姻律师胡梦蝶




01


前妻骨灰冲下水道,拿几百万美金遗产娶新欢


去年3月份,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


一硅谷渣男于某以亡妻邓女士的岳父母网暴他为由,将亡妻的骨灰冲进下水道里,他说“骨灰冲下水道不违法”而后又拿上百万美金遗产娶了新老婆。


追溯事件源头,发现他做的那些丧尽天良的事绝不亚于林生斌。


这对夫妻是在北邮读研究生时认识的,结婚20年并育有2个孩子。不料,邓女士患上癌症不到一年便撒手人寰。饶是这样,妻子病逝的50多天后,于某就急不可耐地娶了新媳妇,且对方已怀孕。


随着事件发酵,于某和新欢的婚外情丑闻曝光,他们并非在亡妻离世后结识的,而是在邓女士病中就在一起了。


不但如此,妻子还没离开于某就打起了遗产的主意:趁妻子患病没有防备,让工作人员来到家中完成了入籍,这样岳父母就无权继承亡妻遗产。(根据美国法律:父母不是直系亲属,没有财产继承权)


没想到昔日相伴走过二十几年的夫妻,如今却为了这笔遗产什么都做得出来。


更为过分的是,他一拿到亡妻的死亡证明后,就叫来警察驱逐了自己的前岳父母,连回国的机票都不买。


甚至不把妻子的骨灰安置在墓地,草草地埋在自家的院子里,遭到网友群嘲才急匆匆地将骨灰丢进下水道。


从道德上来看,于某如此丧尽天良的行径,真该被千刀万剐;可根据美国法律,他的所作所为是合法的,估计用不了多久他又可以安心地生活。


据悉,脸书是给员工买有年薪数倍的保险的,按照邓女士年薪14、5万美元计算,家里人应该能拿到200万美元的赔偿,加上他家有个6间美室的大房子,政府估价已经将近500万美元。


可邓女士生前很是信任丈夫,没有把父母的名字写进信托之中,如今搞成这样,也绝非亡者的意愿。


湾区这件事无数次刷新网友对人性的认知下限,但最让女性扎心的莫过于遗嘱规划的重要性。还有许多人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已经在找律师制定财富规划了。




02


丈夫身故,银行卡内160万元被小姑子转走


人性最是难以直视,哪怕是亲密如枕边人,一旦涉及到利益,人性的幽深复杂也就显现出来了。更何况,留下一份不清晰的遗嘱就走了,极大可能造成一家人矛盾频发,甚至对簿公堂。


就在不久前,福建厦门一女子因丈夫过世与小姑子和公婆产生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妹,对不起,我走了”


“对不起,我走了,身体得了不治之症”


“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


留下以上3份字条后王某便自杀身亡,徒留家人无尽的悲痛。然而,就因这3份字条成了家人矛盾的开端,直至对簿公堂。


丈夫过世后,妻子夏某原本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后来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万元被小姑子全部转走,随后又把这笔钱转给了她的母亲。


夏某连忙向对方讨要,谁料被对方拒绝:钱是我哥留给我的,那三张字条就是遗嘱,最后一家人闹到了法院,争执得不可开交。


好在王某书写的字条均无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是王某的遗嘱,简言之小姑子偷转的那笔钱还要返还到夏某手中;


另外,王某名下共计190余万资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属于夏某个人财产,其余50%属于遗产,应由夏某、幼子与王某父母二人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


1、车辆归夏某所有;


2、被告三人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夏某合计100余万元;


3、幼子分得23万余元。


虽然夏某拿回了丈夫的钱财,倘若丈夫写的遗嘱有效,她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样想丈夫的行为是否有点过于自私了呢?


我讲述的这两个真实案例,都因没做好财产规划致使婚姻、亲情蒙上了一层阴影,尤其是利益问题,即便夫妻关系再好或是家人和睦,都有可能因此发生矛盾,甚至闹得不欢而散。


生活中我们都是自己财富的管理人,而熟悉继承相关法律,做好遗嘱在内的财物规划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不过在我处理了数百起遗产继承案件后,我发现大家对继承顺序、遗嘱等方面认识不够深刻,包括遗产范围。


就拿上述案情为例来分析:


第一、遗嘱优于法定继承,小姑子转走亡夫名下的160余万合法吗?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说明遗产的分配按照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


经法院判定结果,王某书写的“遗嘱”是无效的,那遗产得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第二、什么才是有效遗嘱?


首先立遗嘱有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自书遗嘱;


第二,录音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打印遗嘱;


第五,录音录像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使用)


立遗嘱的好处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百年后自己的财产,同时解决了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因为嫉妒产生争执,不过遗嘱方式要按照法定要求和条件书写,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适用哪一种或者几种继承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没有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只能是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办理。3张写有“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的字条,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因未满足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而无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通过此次案情,我还注意到了一个大家较为关心的话题:私生子是否应该跟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谓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俗称的「私生子」,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都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


讲一个我最近遇到的咨询吧,关丽(化名)和丈夫白手起家创业,她是企业的主要控制人,而丈夫负责工厂的管理。两口子感情一直很平淡,不过最近关丽发现老公居然开始收供应商的回扣。


按理说公司是自己家的,自己丈夫怎么能收供应商的回扣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呢?


没想到一调查,自己的老公在外和情人生了一对双胞胎,他只能通过收取回扣来支撑婚外的三人。可没多久丈夫出差时遭遇车祸,他与情人生的孩子找到她要求分割父亲那份遗产。


一般来说,婚姻中很多妻子是不想让私生子继承家产的,特别是公司这样的大额财产,应当怎么做呢?


基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遗产。




03 梦蝶有话说


从邓女士这个事来看,20多年的婚姻因遇人不淑,落得一个骨灰没有被好好安置的下场,好在她给两个孩子做了信托,不至于将她留下的财产被恶毒的人夺走。


家族信托可以说是财产传承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为了避免下一代争夺家产,尤其是当下老龄化及少子化趋势下,人们对养老、子女教育和财富传承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


那什么人群最适合财富传承规划呢?


在我们遇到的咨询和办案过程中发现,以下四类人群最适合做财富传承规划。


首先是高净值人群,比如创业者、企业主、富豪们。这类人群的资产庞大、复杂,如果不能妥善安排,很容易因为纠纷、挥霍或者婚变等原因,导致财产急剧缩水。这类人首当其冲是最需要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的。


第二类是再婚人群。人到中年突然离婚,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在步入下一段婚姻之前,建议最好提前咨询下专业的财富传承律师,了解清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双方家庭成员情况后,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做出相应的规划,防止因再婚导致自己的财富流入异姓子女的手里。


第三类是中产家庭人群。这类人群往往都很会挣钱,除了高薪之外,会用钱生钱的方式来快速积累财富,比如拿出家庭中一些可支配的钱进行投资等等。而对于中产家庭来说,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不让赚来的钱外流,也是积累财富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四类是有一定财富积累的普通家庭。在不少人眼中,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啊,觉得财富传承规划是富人的事儿,和自己没什么关系。这样的想法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以上四类人群都有一定财富积累的家庭,他们绝大多数步入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一睁开眼睛,周围都是要依靠他的人,却没有他可以依靠的人。


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将自己大半辈子积累的财富进行合理地分配,既能保障自己的辛苦钱不缩水,又能为孩子留下一些积蓄,正因为财富来之不易,才更要重视它的长久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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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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