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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样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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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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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夫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后过世,赠与合同会变部分有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一直十分明确即“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基本参照此观点进行处理。




但本案的不同此处在于,夫妻一方在将财产赠与他人后已经死亡,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其死亡之日即已终止,此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状态由共同共有转化为了按份共有。在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再认定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亦无法再重新处分自身所享有财产的份额,为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即应当认为其对于自身所享有50%的财产份额具有处分权,对于该部分赠与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的情况类似于“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另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之一即是离婚后双方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已经终止,擅自赠与财产一方对其中一半份额享有处分权,因此第三人只需要返还一半的份额,而非全部份额。




案情简介:




张进与王欣系夫妻关系,张可系二人的儿子。




王欣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市北区徐州路某房屋,登记于王欣名下。王欣于2020年11月将前述房屋赠与张可,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王欣于2021年6月因死亡注销户口。




后张进向法院主张王欣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张可将过户变更至其名下。




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涉案房产应属张进和王欣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证据证明张进和王欣采夫妻财产约定制,故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欣名下,仍为王欣和张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本案赠与合同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涉案房屋属于王欣和张进的夫妻共同房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王欣去世前,涉案房产属共同共有。




但是,王欣去世后,涉案房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王欣去世后,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涉案房产变为按份共有。王欣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王欣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张可,但对张进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王欣无权赠与他人。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二审青岛中院观点




涉案房屋在王欣与张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二者共同共有,王欣去世后,其与张进的婚姻关系终止,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即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房屋亦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王欣及张进各享有50%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因此,王欣有权将己方所有的50%份额处分给他人,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即张进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王欣对张进所享有的50%份额进行处分的行为侵害了张进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无效,但对其自身所享有50%份额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涉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王欣在已知自己身患癌症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张可并进行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已实际完成且系王欣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赠与合同部分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属于王欣的50%份额的赠与有效正确决定,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2)鲁02民终1076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丈夫赠200万为“情人”建别墅,妻子诉至法院!法院这么判

结婚40多年的丈夫不但出轨


还为“情人”花费数百万元建造别墅


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全额返还建房钱款


法院这样判……


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新坝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丈夫陈先生赠与“情人”王小姐建造别墅房款的行为无效,王小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妻子钱女士200余万元。


2021年的某天,钱女士接到一位自称是王小姐的电话,对方告诫钱女士管好自己丈夫,不要干涉她的恋爱自由。


钱女士调查发现,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有婚外情关系,双方交往十多年间,陈先生除了以各种形式赠与王小姐钱款礼物外,还花费两百多万元,帮王小姐在其父母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别墅,供其全家居住。


2022年2月,钱女士将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小姐全额返还建房钱款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陈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王小姐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二人婚外情交往期间,陈先生为王小姐建造别墅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00多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钱某跟陈某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陈某为王某建造别墅支付了各项费用200万元,在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这两百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是陈某对于王某基于婚外情关系进行的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本案中,最终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常红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


扬中融媒体中心记者 | 蒋春梅 陈茂才 谢文娟


转自 | 扬中台



妻子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年薪10万变300万!遇到对方隐藏财产该怎么办?

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


丈夫称仅剩10万元存款。


法院调查却发现,


该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


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法定义务。


有虚报、瞒报或者不配合的,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查明认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女方分得60%财产。


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离婚时才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生活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乔木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比如,从登记结婚那天起,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两个人都花不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夫),公司股权收益和分红都属于双方共有。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一方出了一本书,稿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我房归我儿,与儿媳无关”或者“我房归我女儿,与女婿无关”,那就只属于个人财产了。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租金,属于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起,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可能被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最终法院就是据此判决该丈夫少分财产的。


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


丈夫称仅剩10万元存款。


法院调查却发现,


该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


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法定义务。


有虚报、瞒报或者不配合的,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查明认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女方分得60%财产。


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离婚时才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生活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乔木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比如,从登记结婚那天起,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两个人都花不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夫),公司股权收益和分红都属于双方共有。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一方出了一本书,稿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我房归我儿,与儿媳无关”或者“我房归我女儿,与女婿无关”,那就只属于个人财产了。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租金,属于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起,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可能被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最终法院就是据此判决该丈夫少分财产的。


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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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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