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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离婚怎么办手续(房产证登记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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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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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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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及处理方法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无论房产证上是男方、女方两人一起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还是男方、女方其中一人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只要是跟孩子共有(即房产证上是共同共有),房子都视为夫妻双方和孩子共有的。




一、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情形


1、无论婚前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用于个人财产还清贷款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法院一般在判决离婚时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首付款部分是否应认定为出资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则还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法院对于父母支付款项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处理原则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共同还贷部分(每月还款乘以还款总月数)在购房成本(房价、契税、装修、中介费、已经归还房款的利息和本金)中的占比,乘以房屋的现值。


2、无论婚前婚后及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高法【20121240号】)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 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2013)龙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以原告个人名义由其父母支付首付款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才视为对于子女单方的赠与,否则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会考虑在离婚分割时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一文详解: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

实务指引: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审理阶段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奉法尚贤制作)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北京离婚律师解读:结婚时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随着房价的飙升,和人的思维关键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开始选择按揭购房,来缓解自身经济的压力。花明天的钱,过今天的生活,还能使手中的钱升值,多好呀。但想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干的,有的人还款的速度赶不上离婚的速度,因为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所以就有人问了,未还清的贷款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分割?今天为你解读:结婚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婚前男方出资买的房,如果在结婚前以及还清贷款,或者是全款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这就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分割。


第二,婚前男方出资买房,但是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能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赠与或者按照双方共同共有处理。


第三,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应向女方进行补偿。第四,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就可以了。


婚内赠与房屋有贷款离婚房屋分割情况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内赠予配偶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婚内赠与房产主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个人的财产说明,如果赠与合同中有这个约定,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夫妻共有财产,离异,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若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赠与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则视为男方在婚内将房产赠与女方,离婚时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基于房屋权属所发生的争议。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随着房价的飙升,和人的思维关键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开始选择按揭购房,来缓解自身经济的压力。花明天的钱,过今天的生活,还能使手中的钱升值,多好呀。但想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干的,有的人还款的速度赶不上离婚的速度,因为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所以就有人问了,未还清的贷款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分割?今天为你解读:结婚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婚前男方出资买的房,如果在结婚前以及还清贷款,或者是全款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这就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分割。


第二,婚前男方出资买房,但是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能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赠与或者按照双方共同共有处理。


第三,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应向女方进行补偿。第四,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就可以了。


婚内赠与房屋有贷款离婚房屋分割情况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内赠予配偶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婚内赠与房产主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个人的财产说明,如果赠与合同中有这个约定,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夫妻共有财产,离异,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若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赠与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则视为男方在婚内将房产赠与女方,离婚时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基于房屋权属所发生的争议。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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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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