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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多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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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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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


  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②[page]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


  (一)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page]


  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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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怎么认定?

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如果一方有过错就可以申请另一方给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不仅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还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处理,而且很多女性在离婚的时候还会向男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对于精神损失费怎么给付呢?


首先,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有前提的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婚内一方有婚姻过错,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过错包括四种情况:


(一)重婚的;


(二)婚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内,如果一方存在上述四种过错情况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北京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大概是五万元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以仿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形式,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规定,尤其要突出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具体如下: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损害赔偿具体标准的制定。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例如在日本,将由于离婚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离婚抚慰金,而金额的确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很显然,这种立法主义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介入其间,势难防止,因而不免发生金额算定不平衡之现象。”因此确定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虽然有判令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但实践中,因为对案件了解不深,或怕引起争议,法官大多会依照先例来确定数额,这样就出现了异案同判的现象,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


为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达到相对公平的效果,实践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规定,订立这样的条款:“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根据无过错方的实际需要、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损害赔偿一般可按其年总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给付。侵权情节严重或者有双重侵权行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年总收入的200%”。


三、当事人的约定。


正如夫妻财产可以采用约定制一样,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进步,说明人们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努力探讨、尝试维护己身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同时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因此,只要双方的协议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应当插手太多,应着力维护当事人订立的合法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不能称其为合同,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在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时,可以援引合同法的规定。


可以在婚姻法或相关解释中加入一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若双方无协议,法院可依法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同时在合同法中注明这一点。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此时另一方同意的话,那么不管是否具有法定的情形,双方之间也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作出赔偿的。但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往往就会看是否有法定过错情形,如果有,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离婚的赔偿请求。


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以仿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形式,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规定,尤其要突出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具体如下: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损害赔偿具体标准的制定。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例如在日本,将由于离婚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离婚抚慰金,而金额的确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很显然,这种立法主义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介入其间,势难防止,因而不免发生金额算定不平衡之现象。”因此确定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我国虽然有判令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但实践中,因为对案件了解不深,或怕引起争议,法官大多会依照先例来确定数额,这样就出现了异案同判的现象,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


为实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达到相对公平的效果,实践中可以仿照其他立法如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规定,订立这样的条款:“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根据无过错方的实际需要、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损害赔偿一般可按其年总收入的60%至100%的比例给付。侵权情节严重或者有双重侵权行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年总收入的200%”。


三、当事人的约定。


正如夫妻财产可以采用约定制一样,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进步,说明人们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努力探讨、尝试维护己身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同时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因此,只要双方的协议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应当插手太多,应着力维护当事人订立的合法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不能称其为合同,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在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时,可以援引合同法的规定。


可以在婚姻法或相关解释中加入一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若双方无协议,法院可依法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同时在合同法中注明这一点。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此时另一方同意的话,那么不管是否具有法定的情形,双方之间也是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作出赔偿的。但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往往就会看是否有法定过错情形,如果有,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离婚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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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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