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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证有双方的名字怎么办(离婚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子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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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2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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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了,房子归谁?答案全在这里

今天的话题有点严肃,但聚散离合本就是世事常态,分分合合也无可避免。


当大家不分你我的时候,提钱都觉得俗气;可一旦分崩离析,之前彼此的好就会全然不顾,大家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和财产的分割。哪怕一卷卫生纸都想平分了,不愿意让对方占一点便宜。


像房子这种大型物件,更是成为财产分割的关注点。


你知道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吗?怎么分最划算?不吃亏?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我们根据婚前、婚后不同的购房条件,拆解出了20余种房产分割情况。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一文读懂:诉讼离婚时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和注意事项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


“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


“我们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法院会判给谁呢?”


“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钱,那么房子的价格怎么确定呢?”




下面,郭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讲一讲,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钱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尚未归还的贷款剩余20万,则这套房子的净值就是80万元。如果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当补偿给男方房屋净值的一半,即40万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样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竞价的,则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


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院确认下来竞价金额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变卖后分房款




有当事人问:“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要知道,房产的买卖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最长也就6个月,法官是不会无休止地等你们卖完房子再出判决的。




如果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倒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价仅为市场参考价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价是前一次起拍价的20%。所以拍卖的方式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损失,我们不建议采用。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价格有争议,评估来帮忙




离婚时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当然要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如果一方说房子现在市场价是200万,另一方坚持认为只有150万怎么办呢?这时候,法官通常会帮双方调解出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出来,因为这样就可以免去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和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谈拢,就只能申请评估鉴定了。我们要注意的是:评估的价格跟实际市场价会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评估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评估费也要由双方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和漫长的等待。


五、房产不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这个选择其实并未真正的分割房产,难免为离婚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万不得已情况下,尽量不要这种方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还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如果你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来找郭律师聊聊哦!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


“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


“我们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法院会判给谁呢?”


“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钱,那么房子的价格怎么确定呢?”




下面,郭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讲一讲,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钱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尚未归还的贷款剩余20万,则这套房子的净值就是80万元。如果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当补偿给男方房屋净值的一半,即40万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样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竞价的,则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


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院确认下来竞价金额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变卖后分房款




有当事人问:“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要知道,房产的买卖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最长也就6个月,法官是不会无休止地等你们卖完房子再出判决的。




如果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倒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价仅为市场参考价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价是前一次起拍价的20%。所以拍卖的方式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损失,我们不建议采用。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价格有争议,评估来帮忙




离婚时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当然要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如果一方说房子现在市场价是200万,另一方坚持认为只有150万怎么办呢?这时候,法官通常会帮双方调解出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出来,因为这样就可以免去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和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谈拢,就只能申请评估鉴定了。我们要注意的是:评估的价格跟实际市场价会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评估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评估费也要由双方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和漫长的等待。


五、房产不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这个选择其实并未真正的分割房产,难免为离婚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万不得已情况下,尽量不要这种方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还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如果你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来找郭律师聊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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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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