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霞是一名在县城教书育人的小学老师,长得如花似玉,肤白貌美,婀娜多姿,说话是慢声细语,性情温顺,穿着打扮适时,完全是一副知性女孩的气质,给人一种不可亵渎之感。
学校有这么一位令人赏心悦目、清水出芙蓉的女孩自会引来众多的追求者,其中,有一位“出类拔萃”的人物,他就是张某,张某秉承追女孩的脸皮厚的厚黑学理念,成功获取了小霞的芳心。
作为富二代的张某,他父母是做房地产开发,经济富裕,娇生惯养,这也造就了他桀骜不驯的性格。
张某在结婚后能安分几年,可他内心始终坚信钱是万能的思想,对生活态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他与妻子小霞慢慢的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好聚好散,二人自行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一幢价格500万的商品房,一辆80万元的车,都约定归小霞所有。
拿到离婚证后不久,张某就开始反悔,认为自己一时犯傻不应该将共同财产都给小霞,现在想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问题焦点: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
大宝讲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恪守此原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行为准则。
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过的事和签订过的约定都应无条件遵守。
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做的任何事都应有清醒的认识,也应知道所产生的后果。133加75260323
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离婚时双方都会对财产分割作好约定,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与小霞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的约定,小霞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更改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已经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公仁婚姻家事团队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因为离婚协议本身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即使男女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这份离婚协议也是不生效的。
如果双方都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的,这又需要分情况来讲解。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原则上就是有效的,此时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反悔,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者抚养费,但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或者有正当理由才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债务的分割反悔要求撤销相关约定的,只有在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可能性。那么什么情况才属于受欺诈、被胁迫呢?具体来讲,一方遭到殴打、受到威胁或者恐吓而签订离婚协议,这就是被胁迫的情形;所谓欺诈,则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一方转移、隐瞒了财产,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该财产。
经常也有人咨询律师,显失公平属于离婚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吗?其实是不属于的。离婚协议属于附加了身份关系的特殊合同,普通合同关于可撤销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离婚协议,即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承担,只要该约定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还是主张撤销财产债务分割的约定,都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相应的法定的变更或者可撤销情形才有可能会得到支持,否则离婚协议的约定就难以推翻。#赣州##律师##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有些当事人便认为只要自己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且能够成功隐瞒至离婚一年后,那么这些被隐瞒的离婚财产便全部成为自己的了。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以曾经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年。男方是一位成功的商人。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双方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就男方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两辆小汽车、三套房屋以及七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内如果对外负有债务,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离婚后的第三年,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瞒了其在另外三家公司也持有股份,在北京、浙江、及海南拥有的三套房产,以及在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内拥有存款。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了上述被隐瞒财产的具体情况,经粗略估算价值接近四千万元。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我们向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抗辩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有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方反悔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现在离婚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本案中所提及的这些财产;
二、即便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是男方在离婚时承担了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女方也无权再追究上述财产。
对于男方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被提及的,我方只是要求将这些尚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进行分割。故女方并未对离婚协议反悔,更没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相反,女方认可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约定。既然女方并未主张撤销协议中的约定,且被隐瞒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便离婚已经三年,女方仍然有权主张这些依然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是一份包含情感、道德、财产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一份综合性协议。因此,不能单纯用金钱价值去衡量和判断是否公平。而男方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意见却恰是在用金钱价值为标准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因此,男方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述被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女方在离婚三年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有些当事人便认为只要自己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且能够成功隐瞒至离婚一年后,那么这些被隐瞒的离婚财产便全部成为自己的了。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以曾经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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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第三年,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瞒了其在另外三家公司也持有股份,在北京、浙江、及海南拥有的三套房产,以及在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内拥有存款。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了上述被隐瞒财产的具体情况,经粗略估算价值接近四千万元。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我们向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抗辩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有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方反悔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现在离婚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本案中所提及的这些财产;
二、即便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是男方在离婚时承担了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女方也无权再追究上述财产。
对于男方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被提及的,我方只是要求将这些尚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进行分割。故女方并未对离婚协议反悔,更没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相反,女方认可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约定。既然女方并未主张撤销协议中的约定,且被隐瞒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便离婚已经三年,女方仍然有权主张这些依然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是一份包含情感、道德、财产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一份综合性协议。因此,不能单纯用金钱价值去衡量和判断是否公平。而男方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意见却恰是在用金钱价值为标准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因此,男方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述被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女方在离婚三年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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