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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流程是什么?(刑事诉讼流程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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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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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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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向何处去?

文| 蔡子中律师


中国的刑事审判向何处去?


今年是中央国家机构的换届之年,因此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是五年工作的总结,报告当然是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列出五年来审判机关所取得的成绩,作为一线的执业律师,笔者通读该报告数遍,深感报告内容的最大缺憾是,最高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乏善可陈。直观的体现就是畸低的无罪判决率,根据该报告所公布的数字,有有心的法律人士计算得出的结论是,五年来,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6.15。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具体体现是证据裁判实质化,而证据裁判实质化的核心点是出示证据和质证的实质化,但在这方面审判机关瞻前顾后左右支绌,缺乏推进的勇气、决心及耐心,使得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焦点问题无法得到破局性推进。


以个人浅见,造成以上局面的源头是,审判机关还未意识到刑事诉讼中具体个案审理的指导思想其实就是一条 —— ​人权保障。


一谈人权保障有的人就起急,认为是偏袒“坏人”— 被告人,其实人权保障既包括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少了任何一项都是残缺的,两者并重方是完整的人权保障,认清并释明这一点,是法律正确,也是政治正确,复杂问题即可简单化,审判机关就完全能够轻松上阵,花大气力不厌其烦去落实庭审实质化和审判公开,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才能以一件件个案累积树立起来,成就终局裁判者的形象​。
对于无罪率低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审判阶段的无罪判决率看也不尽全面,近五年来,刑事案件的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是呈现增高态势,对此,笔者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有切身体验,实现了被告人的不批捕、不起诉,实际也是达到了无罪的效果,因此完整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无罪率是有提高的​。这无疑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的成果,也是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成绩,也期待有人能直面直击刑事审判阶段的痛点难点,引领中国法院的刑事庭审变革破局远航。


​ 换届之年呼唤改革者。


关于诉讼程序的19个实务问题解析

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交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现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该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2.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现为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执笔人:吴晓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42-145页




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执笔人:韩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第109-113页




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直接起诉。




执笔人:肖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40-144页




5.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96-202页




6.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执笔人:关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23-129页




7.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再审申请且未超过两年(现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间的,应当一并审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执笔人:姜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1-147页




8.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第136-141页




9.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笔人:王友详、钟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14-118页




10.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执笔人:王友祥、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97-99页




11.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25-128页




12.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现为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为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13. 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58-166页




1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




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84-190页




15.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49-153页




1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8-163页




17.请求权基础不同情形下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现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18.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19.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现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现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第158-161页


摘: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





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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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瑛律师


诉讼就是百姓日常说的“打官司”,这里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如何“打官司”。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起诉状及证据。


2.到法院立案缴费。


3.等待对方答辩,举证。


4.开庭审理。


5.一审判决或调解。


6.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开庭审理(终审判决)。


7.执行。


一、 起诉

民事诉讼从起诉开始,起诉就是启动诉讼程序。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理。


1、起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法人);


(2)起诉状(根据起诉人数确定份数);


(3)证据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份数与诉状一致);


2、提交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3、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网上进行立案。


二、法院进行审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内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材料,再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查后同意立案的,通常需要把立案材料寄送给对方当事人,由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供答辩状,但不管被告是否提供答辩状,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安排日期开庭

同意立案后,通常法院会同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负责人。若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还会进行公告,让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参加庭审。


注意,对确定好开庭时间的,一定要谨记,记得到庭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或律师进行诉讼,否则无理由不到庭的,将按撤诉处理。


四、开庭

到了这个环节,在庭上的一切表现则是判断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这也是很多当事人选择由律师进行诉讼的原因。通常在法庭上,诉讼流程的审理主要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庭前准备:这里法官会核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宣布庭审的纪律,以及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即当你认为庭审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可申请更换该人员。


(2)法庭调查:在该环节,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的环节。首先由原告对起诉状进行陈述,被告再进行答辩,从而由法官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次,对双方持有的证据进行质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有异议,发表意见,此外,若有证人的,证人这时可出庭作证;最后,对所有证据质证完后,需要作最后的陈述。至此,进入下一阶段。


(3)法庭辩论:一般是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相互展开辩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对一方的提问需由另一方做出解答。


(4)法庭调解:在双方辩论完后,基本庭审到了尾部,这时法官一般会询问是否需要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5)宣判:庭审结束后,若审判人员当时可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当庭宣判,否则会定期宣判。最终结果需以收到裁定书或判决书后才生效。


五、核对笔录、签名

开完庭后当事人还不能马上走,需要等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出来,双方核对无误后需在每页上进行签名。至此,所有审判流程才最终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特别提醒:当收到判决或裁定书时,若你不服的,可以选择上诉,注意裁定书和判决书的上诉期是不一样的: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二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二审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之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3.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七、执行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如果你是败诉方,最好是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等到对方申请执行时,你还要承担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还会将你打入老赖黑名单,构上拒执罪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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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就是百姓日常说的“打官司”,这里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如何“打官司”。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起诉状及证据。


2.到法院立案缴费。


3.等待对方答辩,举证。


4.开庭审理。


5.一审判决或调解。


6.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开庭审理(终审判决)。


7.执行。


一、 起诉

民事诉讼从起诉开始,起诉就是启动诉讼程序。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理。


1、起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法人);


(2)起诉状(根据起诉人数确定份数);


(3)证据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份数与诉状一致);


2、提交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3、提交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网上进行立案。


二、法院进行审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内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材料,再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查后同意立案的,通常需要把立案材料寄送给对方当事人,由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供答辩状,但不管被告是否提供答辩状,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安排日期开庭

同意立案后,通常法院会同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负责人。若是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还会进行公告,让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参加庭审。


注意,对确定好开庭时间的,一定要谨记,记得到庭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或律师进行诉讼,否则无理由不到庭的,将按撤诉处理。


四、开庭

到了这个环节,在庭上的一切表现则是判断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这也是很多当事人选择由律师进行诉讼的原因。通常在法庭上,诉讼流程的审理主要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庭前准备:这里法官会核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宣布庭审的纪律,以及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即当你认为庭审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可申请更换该人员。


(2)法庭调查:在该环节,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的环节。首先由原告对起诉状进行陈述,被告再进行答辩,从而由法官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次,对双方持有的证据进行质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有异议,发表意见,此外,若有证人的,证人这时可出庭作证;最后,对所有证据质证完后,需要作最后的陈述。至此,进入下一阶段。


(3)法庭辩论:一般是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相互展开辩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对一方的提问需由另一方做出解答。


(4)法庭调解:在双方辩论完后,基本庭审到了尾部,这时法官一般会询问是否需要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5)宣判:庭审结束后,若审判人员当时可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当庭宣判,否则会定期宣判。最终结果需以收到裁定书或判决书后才生效。


五、核对笔录、签名

开完庭后当事人还不能马上走,需要等书记员将庭审笔录打印出来,双方核对无误后需在每页上进行签名。至此,所有审判流程才最终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特别提醒:当收到判决或裁定书时,若你不服的,可以选择上诉,注意裁定书和判决书的上诉期是不一样的: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二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二审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之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3.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七、执行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如果你是败诉方,最好是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等到对方申请执行时,你还要承担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还会将你打入老赖黑名单,构上拒执罪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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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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