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种类日趋多元化。除了像房屋、车辆、存款等传统的有形财产,股权这种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日渐占有更庞大的体量与更高的占比。特别是在离婚纠纷中,股权及股权分红如何分割也经常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202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环球网财经中心记者邀请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肖军律师,为大家就“股权及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析。
案件分析:
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属性,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既要遵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股权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股权分红持有的时间以及出资的方式综合判断。
第一,婚后取得的股权及其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股权分红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显然满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若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则毫无疑问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在婚后取得的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股权分红是在婚前取得,那么这部分股权分红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如能继续产生收益,仍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作出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具体分割办法。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常出现障碍。因为如果将股权直接分割,让配偶也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其他股东需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同意另一配偶成为股东,这一点很难做到。况且双方本就感情破裂要离婚,如果二人在同一公司做股东确实不太利于公司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将股权折价进行分割,这时候又出现股权的现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股权现值能够协商一致,则按照双方协商的现值按比例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股权现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对股权现值进行评估。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股东一方拒绝或确实难以提供整个公司的会计账簿等必须资料,拒绝或无法配合评估,导致法官难以获得股权现值的准确数据,法官很可能就股权问题不予处理,让双方另行解决。
因此,为了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股权问题,如果股东一方拒绝评估或存在其他因素无法评估致使无法获知股权现值,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可以考虑以实际出资额作为折价参考价、以公司近期评估报告中数据作为折价参考价等方案。
律师提示:
分割公司股权很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建议夫妻双方能够理智解决。若夫妻双方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的意愿,可以将股权事宜予以明确约定。若未作出约定,非股东一方在不谋求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建议股东一方在其他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介绍:
肖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部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科学婚恋指南#
在婚后夫妻生活中,除了工资外我们会有其他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有以下这些: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单独所有的财产有以下这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所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只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再讲一下家事代理:指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形成家事代理, 夫妻 一方单独处理共同财产, 即使事后对方反对, 这个反对无效。其中浙江省高院明确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可以处分 20 万元以下 的财产。但是丈夫瞒着妻子买了一套房子,不是家事代理。#婚姻##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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