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海盐县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当地一男子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家休息时猝死,其妻子向同饮者诉赔60万元遭法院一审驳回。
今年1月,海盐县53岁男子邱某和两个朋友吃午饭,三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快吃完时,隔壁桌来了另外7个朋友,邱某端着没喝完的酒杯去敬酒,接着坐下继续喝酒。而原先与他同饮的两个朋友则买单离去。
当天下午,邱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到家,据邻居说,他已醉到不认识家门,还骑车撞上了邻居家的门。当日17时许,刚睡醒准备出门上晚班的妻子卫女士看到丈夫一身酒气斜躺在自家楼梯上,打着呼噜。因害怕他发酒疯,卫女士没有叫醒邱某,只给他盖上被子,出门上班了。
次日早上,卫女士下班回家,发现邱某已死亡,“我推一下他,人都硬了”。
卫女士向当地媒体记者介绍案情。本文图片
卫女士觉得,老公是“喝酒喝死了!”
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请邱某吃饭的朋友史某、杨某对邱某的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60万元。
经海盐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卫女士的诉请。目前,因不服一审判决,她已向嘉兴中院上诉。
死者生前一个中午喝了两场酒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海盐法院的庭审录像还原了事件经过。
1月20日早上,刚上完夜班的邱某,应史某邀约,帮忙上山砍竹子。这个点,在庭审上被卫女士的代理律师强调为“极度劳累的状态”,可能导致原本酒量不错的史某酒量下降。
“一共只砍了5根竹子,找邱某一起,主要是为了两个人方便抬。”史某称,当日10时20分,他为了感谢邱某,喊他一起到小饭店吃午饭,再加上另一朋友杨某,三人开了一瓶40度的一斤装白酒,平均分了,每人三两多。
史某在庭上表示,吃饭时,邱某状态很正常,完全没有异样。他们也没有劝酒,各喝各的。“中途我还提醒他,下午要骑电动车,少喝点。”杨某说。
约11时,饭店隔壁桌又来了7个客人,刚好是邱某认识的。这时史某这桌已吃得差不多了,邱某就端着还没喝完的酒杯去了隔壁桌,坐下了继续喝。
据法庭上呈现的公安笔录,另一桌上的人说,邱某当时喝完了自己杯里的白酒,继续倒了这桌的白酒,但具体喝了多少,也没人记得。
11时30分,史某、杨某先行买单离开。隔壁桌的酒局持续到约13时。结束后,邱某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回家,中途还撞上了邻居家的门。最后他自行回到家,没有进房间,直接醉倒睡在了楼梯上。
卫女士上夜班,下午都在房间睡觉。17时不到,她准备出门上班,才看到正在楼梯上打呼噜的邱某。
她说,老公爱喝酒,喝多了会发酒疯骂人,“而且他200斤重,我也拉不动,就让他睡着了,给盖了被子”。卫女士第二天夜班回来,发现邱某已经死亡。
被告代理律师:照看、护送责任已转移到隔壁桌同饮者
事后,邱某尸检的血液酒精浓度是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60毫克。法医鉴定,邱某衣服上有呕吐物,系窒息死亡。
法医鉴定
“邱某回家时处于醉酒状态,以往没有其他疾病,说明死亡和喝酒有很明确的因果关系。而他是被史某叫去干活、喝酒的,史某和杨某没有对其尽照看、护送义务,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卫女士的律师表示。
但史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邱某在第一桌吃饭时,没有醉酒状态,去隔壁桌后,即使同饮者应负照看、护送责任,这个责任也已经转移到隔壁桌的同饮者,“难道需要史某、杨某在旁边等着,等他们那桌吃完,再送邱某回家?”
为什么只起诉史某、杨某?卫女士说,她根本不知道后一桌和丈夫喝酒的是谁,只能先起诉史某他们。
庭审中,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一个月后,海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卫女士的诉请。卫女士想不通:“是史某叫他出去干活、喝酒的,现在人死了,史某不用承担责任?”目前卫女士已向嘉兴中院上诉。
海盐法院一审判决后,卫女士不服,已向嘉兴中院上诉。”
同饮者一般按过错责任原则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同桌饮酒造成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5月,嘉兴南湖一个小伙子喝酒后当晚死亡,家人把全桌人告了,要求索赔44万元。今年初,绍兴一名男子参加同学聚会喝酒后驾车出车祸死亡,家人要求27名聚餐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案件法院判同桌者无责,有的判需承担赔偿责任。如上面这起绍兴的案件,法院判27名聚餐者承担每人3150~5250元不等的赔偿。
不久前,湖南省也有一起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案件,法院判决同桌6人共赔偿近40万元。湘西州保靖县法院对此作出解释,称四种情形下,“酒友”需担责: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二是强迫性劝酒;三是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四是未将已无法自控的醉酒者安全送达。
“这类陪同饮酒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按过错责任原则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卫华向澎湃新闻表示,首先,原告方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亡或受到伤害是由于与陪同饮酒的人员一起不当饮酒或过量饮酒造成的,受害人死亡或受到伤害需要与陪同人员陪同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原告方要有证据证明,陪同饮酒的人员对于受害人受到伤害存在过错。
他表示,过错判断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饮酒前和饮酒过程中,陪同饮酒的人员如果存在强行劝酒、明知或应当知道受害人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饮酒仍劝酒等行为的,则可以认定陪同饮酒对受害人不当饮酒或过量饮酒存在过错;另一个阶段是饮酒后,陪同饮酒的人员有义务对一起饮酒的人员安全承担注意和保障义务。而在判断赔偿责任时,一般来说受害人自身和有过错的陪同饮酒的人员都需要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林卫文、刘娅报道:广州市民阿华(化名)经营水果档口多年,与附近其他档口的经营者相处融洽。春节期间,附近档口的老板阿永提议聚餐,得到大家响应。春节相聚,免不了推杯换盏,把酒言欢。谁知道,阿华竟然因醉酒命丧酒店,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责任谁来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后判定:由醉酒者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018年1月24日晚,阿永(化名)发起市场档主聚餐活动,召集了阿华等7人参与聚餐,聚餐地点为一特产档口门前。聚餐时,阿永提供了一瓶5斤装的老坛酒,席间参与聚餐的档主都随意饮酒。
聚餐于22时左右结束,此时的阿华已醉得不省人事。她被两名同饮者护送至酒店,两人先后离开,留阿华一人在酒店休息。
1月26日17时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阿华在房间内死亡,遂报警处理。
派出所接警后介入调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阿华符合乙醇中毒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阿华的父母、丈夫及子女认为,一同聚餐的人员在阿华醉酒后疏忽大意,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应对阿华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同聚餐人共同赔偿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但是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于因过度饮酒致醉酒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合阿华及共同饮酒人各自所负的义务、过错程度,对阿华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法院确认由阿华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阿永、阿莫(化名)、小秋(化名)各承担5%赔偿责任;老黎(化名)全程参与且对饮较多,承担2%责任;另有三人各承担1%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宾馆的管理人,对入住顾客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入住顾客处于醉酒状态,本应多加留意,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救助,但未对阿华进行入住身份证登记,在第二天也未进行查房,直至第三天才发现阿华在房间内死亡,故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其应对阿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酒店在损失5%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阿莫、小秋、阿永分别一次性赔偿6.9万余元,老黎一次性赔偿2.7万余元,官某、卢某分别一次性赔偿1.3万余元;酒店在69251.18元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不足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
四种劝酒情形需要担责
法官表示,聚餐喝点酒实属常情,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选择适量饮酒。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醉酒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不强行劝酒,同饮者要相互照顾、提醒和通知,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介绍,以下四种劝酒情形要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已醉酒没有自制力或意识不清,仍劝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喝酒可能引发疾病,仍劝酒;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酒友喝醉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力,同饮者没有将酒友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的。
2020年10月的一天,大连的一个女孩M邀请刚结识不久的男友Z陪自己的几个朋友喝酒,Z带了2瓶白酒前往聚餐的饭店。Z向M表示:我一定会把他们都喝倒。
席间,聚餐的7个人将2瓶白酒都喝了,M只喝了一些红酒。Z因喝酒过量已经呕吐并站
立不稳,摔了一下。Z对M说:“我没事儿,就是喝多了一点!”
聚餐的人拨打120将Z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Z因突发心梗死亡。Z的父亲和孩子将M及同饮者王某(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Z是自身疾病突发死亡,喝酒是诱发疾病的原因,聚餐喝酒与Z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Z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自己有疾病,对自己能否喝酒以及大量饮酒对自己生命构成的危险,应该有预判能力,其饮酒死亡的大部分责任应该自己承担。
M组织了酒局,并与同饮者王某眼看Z饮用了大量白酒,却没有对Z进行有效的劝阻,对Z大量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判决M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王某赔偿3万元。
M和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酒局确为M组织,但酒水系Z自带,Z已经做好了喝酒的准备,并非M要求Z喝酒;酒局中,王某没有喝酒,如果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同饮者都有赔偿责任,只要求王某赔偿不公平;聚餐时没有人阻止Z饮酒,Z作为成年人,在酒场上和别人喝酒,M以及同饮者均无劝阻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聚餐时的同饮者及吃饭者并没有强劝Z饮酒,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M作为Z的女友,聚餐前已明知Z要把他人都喝倒的语言,明知Z饮酒可能超量,未对Z实施劝诫,确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有理有据。
这是一起聚餐饮酒时,张罗喝酒的一方因饮酒过量导致隐性疾病发作而死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聚餐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陪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酒多伤身,参加酒局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酒量有正确的判断,并在酒局中适量饮酒。如果顾及面子而放量畅饮,很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或者诱发隐性疾病而对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面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Z为了所谓的面子,拼命饮酒,结果误了卿卿的性命,给家人留下了无尽的遗憾。M为了秀自己的面子,明知男友过量饮酒有危险,却不予劝阻,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过量饮酒的作用。最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损失巨大,教训颇深。
图像与文章无关
吉林省梅河口市的A民医院,有一年在本院检验科工作的外国检验师退休回国。医院组织检验科全体人员和院领导集体参加送行酒会。检验科32岁的检验师王XD,当天晚上准时到酒店参加送行酒会。酒会中,能饮酒的人纷纷畅饮,不能饮的勉强痛饮。中国人劝酒功夫天下一绝,只要参加了酒会,就有数不清的劝酒话题。几杯下去,王XD就显出醉态。他不善饮酒,但院领导、科领导都在场,自己怎么也得表现一下男人的豪饮之风。两箱共12 瓶500毫升的50度白酒很快喝光了,领导又让酒店再上四瓶白酒。这天晚上大家一共喝了16瓶白酒,平均每人喝了一瓶之多,王XD至少喝下50度白酒600克。健康人喝200毫升白酒就可以中毒,当每个人喝酒超过500毫升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人体极限。
欢送酒宴结束后,科室的一位副主任余兴未了,又组织大家去“莱茵河咖啡屋”喝啤酒,每人又喝下了2、3瓶啤酒。晚上9时30分,王XD的母亲接到了儿子同事的电话,“王XD喝多了,找不到家了,你们来接他。”
王XD的家人来到莱茵河咖啡屋把他接回了家,他回家之后不断地呕吐,曾经是护士的母亲按照一般醉酒情况予以护理,经过一阵呕吐之后,王XD在23时30分安静了。零晨30分,王XD突然出现叫喊、烦燥等异常情况,他母亲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求救。40多分钟后医务人员到达时,王XD的生命彻底停止了。
医院组织喝酒,把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检验师给喝死了。王XD死亡时父母和爷爷都健在,按照民俗,当天就火化了。在极度悲痛之中,王XD的父母忘记了给孩子进行法医学鉴定,致使儿子的死因永远也无法确定。王XD的父母清醒之后,便开始了解情况。可怕的事实告诉他们:王XD和一同聚餐的人每人喝下的白酒超过了500克,加上喝掉的啤酒,至少可以提炼出250克纯度100%的酒精,这些酒精可以毒死一头体重上千斤的壮牛。
王XD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饮酒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在他已经严重醉酒,意识控制力下降之后,一起喝酒的同事、医院领导以及组织喝酒的医院就必须负起对王XD关照和救护的义务。他们在王XD已经严重醉酒之后,没尽到关照和救护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的父母、妻子有权利要求医院和一起喝酒的同事给予相应的赔偿。
王XD的父母与医院谈判,交换对王XD死亡的处理意见。院长说:“王XD那天晚上没有喝多的迹象。他死亡之后,医院尽量照顾了家属,让工会补助了2000元钱,给了10个月的工资,还照顾他的母亲提前内退。对于王XD的死亡,同事没有责任。抢救时王XD已经死亡,医院没有责任。”
医院没有商谈的诚意,王XD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参加酒宴的领导同事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王XD的死亡与饮酒有关,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XD死亡与聚餐饮酒有因果关系,酌情判决医院赔偿原告2万元,其他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结束了,案件中的是是非非也无须评论。但案件中反映的是,受传统酒文化影响的中国人应该如何破除聚餐饮酒的陋习?应该如何邀请他人参加酒宴?在酒宴上如果有人不能喝酒时应该如何处理?当人们在一起聚餐举杯饮酒的时候,每一个参加者都负有对一同饮酒的人的关照和救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一同饮酒者如果不履行对出现醉态的同饮者的劝阻义务,在发现同饮者已经醉酒后如果不履行救护或报警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责任。一旦发生这种结果,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2020年10月的一天,大连的一个女孩M邀请刚结识不久的男友Z陪自己的几个朋友喝酒,Z带了2瓶白酒前往聚餐的饭店。Z向M表示:我一定会把他们都喝倒。
席间,聚餐的7个人将2瓶白酒都喝了,M只喝了一些红酒。Z因喝酒过量已经呕吐并站
立不稳,摔了一下。Z对M说:“我没事儿,就是喝多了一点!”
聚餐的人拨打120将Z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Z因突发心梗死亡。Z的父亲和孩子将M及同饮者王某(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Z是自身疾病突发死亡,喝酒是诱发疾病的原因,聚餐喝酒与Z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Z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自己有疾病,对自己能否喝酒以及大量饮酒对自己生命构成的危险,应该有预判能力,其饮酒死亡的大部分责任应该自己承担。
M组织了酒局,并与同饮者王某眼看Z饮用了大量白酒,却没有对Z进行有效的劝阻,对Z大量饮酒诱发疾病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判决M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王某赔偿3万元。
M和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酒局确为M组织,但酒水系Z自带,Z已经做好了喝酒的准备,并非M要求Z喝酒;酒局中,王某没有喝酒,如果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同饮者都有赔偿责任,只要求王某赔偿不公平;聚餐时没有人阻止Z饮酒,Z作为成年人,在酒场上和别人喝酒,M以及同饮者均无劝阻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聚餐时的同饮者及吃饭者并没有强劝Z饮酒,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M作为Z的女友,聚餐前已明知Z要把他人都喝倒的语言,明知Z饮酒可能超量,未对Z实施劝诫,确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有理有据。
这是一起聚餐饮酒时,张罗喝酒的一方因饮酒过量导致隐性疾病发作而死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聚餐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陪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酒多伤身,参加酒局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酒量有正确的判断,并在酒局中适量饮酒。如果顾及面子而放量畅饮,很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或者诱发隐性疾病而对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面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Z为了所谓的面子,拼命饮酒,结果误了卿卿的性命,给家人留下了无尽的遗憾。M为了秀自己的面子,明知男友过量饮酒有危险,却不予劝阻,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过量饮酒的作用。最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损失巨大,教训颇深。
图像与文章无关
吉林省梅河口市的A民医院,有一年在本院检验科工作的外国检验师退休回国。医院组织检验科全体人员和院领导集体参加送行酒会。检验科32岁的检验师王XD,当天晚上准时到酒店参加送行酒会。酒会中,能饮酒的人纷纷畅饮,不能饮的勉强痛饮。中国人劝酒功夫天下一绝,只要参加了酒会,就有数不清的劝酒话题。几杯下去,王XD就显出醉态。他不善饮酒,但院领导、科领导都在场,自己怎么也得表现一下男人的豪饮之风。两箱共12 瓶500毫升的50度白酒很快喝光了,领导又让酒店再上四瓶白酒。这天晚上大家一共喝了16瓶白酒,平均每人喝了一瓶之多,王XD至少喝下50度白酒600克。健康人喝200毫升白酒就可以中毒,当每个人喝酒超过500毫升的时候,已经超过了人体极限。
欢送酒宴结束后,科室的一位副主任余兴未了,又组织大家去“莱茵河咖啡屋”喝啤酒,每人又喝下了2、3瓶啤酒。晚上9时30分,王XD的母亲接到了儿子同事的电话,“王XD喝多了,找不到家了,你们来接他。”
王XD的家人来到莱茵河咖啡屋把他接回了家,他回家之后不断地呕吐,曾经是护士的母亲按照一般醉酒情况予以护理,经过一阵呕吐之后,王XD在23时30分安静了。零晨30分,王XD突然出现叫喊、烦燥等异常情况,他母亲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求救。40多分钟后医务人员到达时,王XD的生命彻底停止了。
医院组织喝酒,把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检验师给喝死了。王XD死亡时父母和爷爷都健在,按照民俗,当天就火化了。在极度悲痛之中,王XD的父母忘记了给孩子进行法医学鉴定,致使儿子的死因永远也无法确定。王XD的父母清醒之后,便开始了解情况。可怕的事实告诉他们:王XD和一同聚餐的人每人喝下的白酒超过了500克,加上喝掉的啤酒,至少可以提炼出250克纯度100%的酒精,这些酒精可以毒死一头体重上千斤的壮牛。
王XD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饮酒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在他已经严重醉酒,意识控制力下降之后,一起喝酒的同事、医院领导以及组织喝酒的医院就必须负起对王XD关照和救护的义务。他们在王XD已经严重醉酒之后,没尽到关照和救护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的父母、妻子有权利要求医院和一起喝酒的同事给予相应的赔偿。
王XD的父母与医院谈判,交换对王XD死亡的处理意见。院长说:“王XD那天晚上没有喝多的迹象。他死亡之后,医院尽量照顾了家属,让工会补助了2000元钱,给了10个月的工资,还照顾他的母亲提前内退。对于王XD的死亡,同事没有责任。抢救时王XD已经死亡,医院没有责任。”
医院没有商谈的诚意,王XD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参加酒宴的领导同事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王XD的死亡与饮酒有关,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XD死亡与聚餐饮酒有因果关系,酌情判决医院赔偿原告2万元,其他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结束了,案件中的是是非非也无须评论。但案件中反映的是,受传统酒文化影响的中国人应该如何破除聚餐饮酒的陋习?应该如何邀请他人参加酒宴?在酒宴上如果有人不能喝酒时应该如何处理?当人们在一起聚餐举杯饮酒的时候,每一个参加者都负有对一同饮酒的人的关照和救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一同饮酒者如果不履行对出现醉态的同饮者的劝阻义务,在发现同饮者已经醉酒后如果不履行救护或报警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责任。一旦发生这种结果,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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