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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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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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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大全: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各地也陆续出台诸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强制执行的范围包含什么?对失信被执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强有力的执行举措?详见下文。




一、强制执行的范围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二)部分特殊标的的强制执行




1. 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可被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其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81万余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5万元留给刘某某,即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2. 执行无证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无证房产可被执行。




法条链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 )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3. 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 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5. 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 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7. 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8. 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 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法条链接:《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10. 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11. 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2. 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1)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2)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3. 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沭县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拍卖被执行人名下1***999999手机号。




案例二: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在执行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以20万元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手机号已知最高价为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尾号8个7的手机号,成交价为391万元。




14. 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的方式已经成熟,腾讯公司成立专门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5. 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属于其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16. 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案例:2021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在抖音平台内资产500万余元,成功执结案件。




(三)其他特殊说明




1. 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2.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3. 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应区别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4. 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明确,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




1. 限制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 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部分法院制定专门限驾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1)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




(2)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




3. 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多起执行案件。




4.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5.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全方面的限制,对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进行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此外,《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6. 政府补贴或政策支持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 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8. 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9. 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10.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11.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12.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3.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4. 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5. 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在线划扣、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司法建议: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二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四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








16. 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失信被执行人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18. 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惩戒,淄博市中级人民院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通信限制。








三、方便快捷强有力的执行举措1.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3. 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其中提出将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 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 坐火车出行被“人脸识别”锁定。








2021年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长沙铁路公安处会签“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借助“人脸识别”、“实名制”售票查询、“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实现精准查找被执行人。长铁公安处根据法院执行办案需要,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管控系统,利用以上系统精准查找、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并及时通知、移交相关法院执行局。








6. 严查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失信被执行人,只要其车辆行驶上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 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次日,通信公司即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促成一起民间借贷案以和解成功执行。








8. 通过网络交易收货地址查询被执行人住所。








2017年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通过支付宝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交易收货地址,以此确认被执行人居住地后找到被执行人。








9. 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








(1)北京朝阳建立“案款管家”电子专户,高效划拨案款;




(2)浙江宁波建立“移动微法院”全流程线上操作,当事人在线见证执行;




(3)安徽蜀山使用“易执行”整合40 家互联网平台,精准推送失信信息;




(4)厦门湖里采取易判“六爪龙”机器人24小时不间断工作,随案智能生成108种执行法律文书,节省法官80%查控与文书工作量;




(5)广东广州建立“移动执行”手机APP 一键呼叫,连线指挥;




(6)福州鼓楼推进“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7)长沙芙蓉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10.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面曝光措施








(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已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性质的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和APP,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部分法院采取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将失信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采取或实施在各大商业广场等设有大屏幕的公共场所播放失信人信息的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6)今日头条APP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通过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该举措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8)“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广州法院、泉州法院等众多法院纷纷实施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越来越难以遁形。








11. 逃往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某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裁决判令颜某彪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12. 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建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等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13. 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14.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可由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二条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执法机关依据该条第(四)项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问:这个通知书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回复】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2019)第68条所表达的“措施”是一种泛指,并不是特指“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即修复违法结果和状态:如“责令改正”,见《兵役法》(2021)第57条、第58条和第59条;“责令限期治理”,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9条;“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儿童)”,见《残疾人保障法》(2018)第25条;“责令消除安全隐患”,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2条;“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见《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第106条等等。另一类是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见《防沙治沙法》(2018)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见《广告法》(2021)第49条、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责令停止开采”,见《矿产资源法》(2009)第39条等等。前者是针对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违法结果的情形;后者是针对违法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形。前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的“作为”(修复违法结果),后者是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不作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1款所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乃是一种广义的表达,它涵盖了上述的两种责令方式(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关于“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一行为的定性,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无论是以“通知”、“公告”或其他形式表达,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一种“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形态和外在形式。大多行政行为(特别是法律行为)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决定,如行政给付(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行政征用(决定)、行政裁决(决定)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类“行政决定”的特征是,它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利后果,导致当事人被处罚或被强制执行。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这类行政决定它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其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有的具有“可执行内容”(如行政罚款决定),有的不具有 “可执行内容”(如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要误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只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一切具的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都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所以,类似“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本身就可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转换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入强制执行。总之,“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一种归属于“行政命令”的“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行为)而不是一种外化的物理性、限权性和临时性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而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否则,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而实施某一行为,则可能因超越法定职权而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还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二是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三是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执法应当遵行的重要原则之一。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而根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的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都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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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0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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