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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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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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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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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刘鑫成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刘鑫(现名刘暖曦)已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365元,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


刘鑫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根据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介绍,在青岛城阳区法院执行立案,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后,法官可操作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刘鑫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比如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然后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邢鑫称,若刘鑫有银行存款,则可划拨到法院账户,以支付江秋莲,执行结案;若刘鑫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可根据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随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若刘鑫成为被执行人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还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受到更多限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说,如果被执行人隐瞒或转移财产,法院还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日子还是难过的,不如努力凑钱还债。”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出行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旅游度假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曾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刘鑫应当在2023年1月9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赔偿,否则江秋莲可在1月10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2023年1月2日,刘鑫在微博上发布文章并开通打赏,对于法院的判罚,她称若有人愿意帮她,她会感谢并希望有机会报答。此事被认为是刘鑫在众筹赔偿款,引发巨大争议,刘鑫的微博账号随后被永久禁言,微博方面称,第一时间关闭了刘鑫微博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


2023年1月10日,最后期限内未收到刘鑫赔付金,江秋莲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超详细!法院强制执行流程详解!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对方仍不还钱


你可以这样做: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有钱故意不还,是一个“老赖”不要怕,法院有的是办法可以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可以拍卖车辆、房产可以纳入黑名单让他“寸步难行”还可以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再怎么劳累也要为你拿回属于你的每一分钱


01


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一)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1.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又一次性不能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给被执行人单位,找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当事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但是按照规定,这还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能算是结案。执行工资的战线有时候会拉得很长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2.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没有人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没有人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没有人拍,可以以物抵债。



执行回款


执行款执行回来,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付款


付款的程序如下:带上你的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 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回家耐心等待了。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如果没有短信提醒,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02


被执行人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的人,将:一、不能贷款;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三、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招录时受到人事录用限制;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03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


法院将会司法拘留


以案说法男子欠账百万元迟迟不还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却在抖音上花式炫富,晒豪车、戴大金链子、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高消费……2020年9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肖某在刷抖音时,刷到一个喜欢“秀舞技、秀豪车”、拥有32.9万粉丝的网红“某少”。肖某仔细一看,这才发现所谓“某少”正是欠自己钱不还的陈某某。好奇之下,肖某逐一翻看了陈某某发布的视频,发现陈某某日子过得比较逍遥惬意,经常出入酒吧、ktv等高档娱乐场所。9月16日上午8时许,肖某向执行法官反映了相关情况,并举报了被执行人行踪。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强制传唤至法院。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且在短视频app上公然传播,开福区法院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


04


拒不履行,还找不到人,怎么办?


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原告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与被告周某荣、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语分得人民币31万余元,周某轩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周某荣的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周某荣将银行存款120余万元进行了转移,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调查,拒不配合执行工作。2017年7月19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某荣仍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被隐匿财产的去向。2017年7月24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周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邵阳县公安局。邵阳县公安局于同月31日将周某荣刑事拘留,并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周某荣、何某英与申请人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缴纳了案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2017年10月21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邵阳县人民法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




是一个“拎光背”


我们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终本以后,


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


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


所以,


法官提醒


对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决定了


社会经济风险,你借钱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


针对“拎光背”


我们也只能一起祈祷他赚到钱


时不时传唤过来与你见面


时不时看一看他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永不放弃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在建违建,需要等待复议、诉讼或六个月期限吗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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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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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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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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