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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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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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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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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如何解决?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承包地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下,直接流转给了企业、开发商用于建设怎么办?土地承包分配不合理怎么办?承包地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是还没有给我们任何的补偿,就直接破坏了地上附着物、青苗,直接在上面进行建设了怎么办?土地征收中,因补偿不合理,所以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过了几天,自己连接收到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说若不在期限内搬迁,将强制征收....


  实践中,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非常多,可为土地征收、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多,不过,很多村民在遇到土地征收及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时,因为涉及自身利益,所以往往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地等待,或是直接去找相关部门讨要说法,但其实,解决土地方面的问题,一味的等待或是三番五次的去找对方,问题不见得就会顺利解决,有时反而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在遇到土地纠纷问题时,应当如何解决呢?有以下三个办法


  1、协商、调解或仲裁


  土地纠纷是很常见的,在遇到时也没必要烦躁或不安,我们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带着诚意主动提出与我们面对面就此事进行协商的话,当事人也不要拒绝,可以心平气和的与他们进行协商,如果能协商解决问题,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协商后,如果土地问题没有得以解决,当事人也不要着急,我们可以向村委会或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调解,在调解时,希望大家能保持客观,尽量别狮子大开口,别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这样很容易会调解不成功。


  通过调解,如果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通过以上三种方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或是对最后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的话,那么,我们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我们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复议这一种维权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过,实践中,可能许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土地方面的纠纷,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且也有可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所以就土地方面的问题是一拖再拖,或是调解、协商无法解决时就干脆认命了,但这种行为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不负责。


  事实上,行政复议也是一种维护我们公民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国家又修订了《行政复议法》,并于近日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公布。我们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看到,该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十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财物决定或者相关补偿决定不服的,或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等,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那也就是说,遇上土地承包问题或是土地征收问题,比如村委会不给分配土地,承包地分配不合理,对补偿不满意,对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补偿决定以及违法建筑拆除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改正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不服时,我们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我们公民的权利。


  当然了,对于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行为,比如相关部门有意侵害我们的权益,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我们当事人也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可谓是做了较大的修改,可以说显著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地维护了害受人的权益。


  3、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的一道防线,所以,大家一定要利用好这一种究竟途径,避免浪费掉诉权。


  最后,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程序都比较的复杂,尤其是对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所以,建议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重磅!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大,对征地拆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努力实现全民监督,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中”,自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来,我国一直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近年来也着实取得了傲人的成绩。



今年《行政复议法》迎来了大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本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自我纠错机制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表现出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进一步收紧,也表明我国正在努力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降低了行政复议受案门槛,进一步打开了“民告官”的大门,让“民告官”的机制运作地更为顺畅,让“民告官”的制度真正成为一种能被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


自家的房子被下发拆除公告或强制拆除决定书;就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征收方给自己下了征收补偿决定,要求限期腾房腾地;趁自己不在家,房子被拆成一堆废墟;自家土地上的房子被征收了,却没看到任何征收相关文件,申请信息公开屡遭行政机关以“不属本机关职能范围”或“该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提供征收相关文件;虽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行政机关出尔反尔,嗣后拒不履行协议的……


这些问题似乎成了萦绕在被征收人心中的梦魇,虽不是鬼怪,却比鬼怪更可怕。


通常民事诉讼败诉大多数情况可能只是损失点钱,但行政诉讼可不是,尤其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这样的案子,败了很可能就得失去自己一辈子的营生——地没了,房子也没了……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遇到这些问题,脑海中浮现的第一个词可能就是“打官司”“起诉”“上法院”。


实际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不是只有诉讼,但眼下的状况是,鲜有人知道这些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加以解决。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自1999年通过以来,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已经发展出了比较完善的行政争议的复议救济制度,在今年国家又对《行政复议法》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再一次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第十条的十三个款项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财物决定或者相关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存在上述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之前的十一项受案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修改,并在受案范围上主要增加了以下两点:


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但仍有些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例如,在未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私自将村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主体使用,即使是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依然是找不到答案的。


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问题是村委会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是不被定义成行政机关的,所以此时以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不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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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在建违建,需要等待复议、诉讼或六个月期限吗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姜天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园区开发建设


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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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运营风险防控






前些日子,律师接受政府住建部门委托,为其执法部门一个强制拆除违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杨某从事海产品加工生意。为了扩大生产增加厂房面积,杨某在厂区内立起塔吊,修建新的厂房。


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后,迅速开展执法,当场制止了杨某的施工。


被制止后,杨某趁着执法部门不注意,在夜里加班加点施工,又被群众举报。


执法部门面临一个问题,这种在建违建怎么执法?


按照通常理解,需要等待复议或诉讼法定程序或6个月期限。


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杨某完成建设再强制拆除?




1


要等6个月的说法从哪来的?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复议或诉讼,这两个程序的法定期限按照最长的计算,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至少要等6个月。


也就是说,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在行政机关公告后,如果当事人也不复议,也不诉讼,就必须等6个月的期限届满。


6个月的说法,是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的公告而来的。


那么,该条所说的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是一回事吗?


说到强制拆除的行为性质,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财产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载的强制拆除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执行行为。




3


拆除在建违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暂时性控制行为,是基于《规划法》64、68条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




4


拆除在建违建


需要具备四要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强制拆除需要具备四个要件: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设行为正在进行;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四)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5


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强制拆除在建违建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一)保存好违建正在建设的相关证据,在执法时佩戴好执法记录仪,记录正在建设的实况


(二)执法时要配备两名执法人员,且该两名人员均具备执法证件,向违建当事人出示


(三)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为是制式模板,《限期拆除通知》可能依然写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予以拆除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忽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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