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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何区别呢(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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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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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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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案例:张三在A县居住,因涉嫌运输违禁品,被B市公安局关押2天、物品也被当场扣押。张三获得自由后,到自己居住地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张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二审裁定书,指令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焦点:张三对B市公安局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能否到自己居住地的A县法院起诉。


答案:本案张三有权在A县法院提起诉讼,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亦有义务进行审理。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般情况下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原告除了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外,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张三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提示: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对当事人采取预防或制止的手段。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对当事人作出的制裁后果。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可见《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譬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制止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2、只有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才具有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同时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应当尽到举证义务,即应当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否则,就会面临不予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3、因同一事实,当事人被某行政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有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对其作出了其他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则当事人对在该同一事实基础上而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都可以在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譬如张三因运输违禁品,被B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又被B地市场监督机关扣押了货物。则张三对上述两单位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即A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警察执法行为不当、暴力执法,能还手、还击吗?

近日,丹东父女二人因黄码看病被拦截,女子父亲还手,最终通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十日,其父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很多人看完视频后询问,如日常中遇到暴力执法或执法不当,能否还击?是否可以正当防卫?


因丹东父女袭警事件目前尚在调查中,父女二人是否违反防疫规定,是否确实按照申报事项就医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故不发表评论。


但是希望公众能够多了解人民警察辛苦加班、烈日下执勤、半夜处警、千里追凶、缉毒、制止犯罪守护安全等,短视频中经常看到人民警察为守护公众而牺牲、负伤等的报道,因此多体谅人民警察维护社会安定之不易,少一些抱怨、多一些体谅和配合。


人民警察拥有法定“暴力”执法权限。

笔者大学时,教授经常说公安机关是国家暴力机关,并不是完完全全意义上的服务机构,其行使职能时会区分对象,职能分工也比较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就是法定的武装除暴机关,体现的是维护治安的职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使用警械、防爆物品,扭送、抓捕等措施降低社会危害。在疏导交通、消防监督、保护公民安全、追缴犯罪所得等方面人民警察又是服务机构,体现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有“暴力”执法权,并不意味着执法行为不受限制

人民警察有暴力执法权,但不意味着执法行为不受监管或法律规范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当然还有很多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行使职权中的行为规范和执法流程性的规定、文件。人民警察执法中也被要求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需要做到执法过程全覆盖。


《人民警察法》、《刑法》也规定了人民警察行为过当应当受到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也要求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处警的情况,及时地注意和调整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与警情相互一致,避免造成损失。比如在很多新闻报道中看到针对穷凶极恶的杀人嫌疑犯搜查中看到真枪实弹处警,而一般的交通事故调查中警棍都看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察执法行为不当、暴力执法过当,能反击吗?

当然不能反击,人民警察执法不是个人行为,其代表国家,为防止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侵害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也对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多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对暴力袭击行为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将撕咬、踢打、冲撞等常见的行为均列入了重点处罚对象。


因此,在人民警察执法中是职务行为,不代表是其个人行为。因此即便出现了认为执行行为不当或暴力执法过当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发生正面冲突,也不能直接反击,完全适用正当防卫。因为此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机关。一旦反击,即触犯法律,后果严重。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警察执法不当怎么办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暴力犯罪的中坚力量。我们国家正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如果在人民警察执法中认为存在执法不当、暴力执法过当等行为的,可以通过申诉,投诉,向监察委员会、检察院举报的方式进行,如果确实发生执法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或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法律是保护你合法权利的重要后盾,但一旦反击,那么有理可能变成无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总之,对抗执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而受到执法伤害的,则可以依法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暴力解决不了问题,矛盾激化吃亏的可能是几代人。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实务问答




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最高院主流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但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使其既能实现上述目的,又不会给相对人带来过度的影响,在实践中较难把握。




一般认为,在此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专业判断。尊重行政机关当时、当地的证据所作出的选择。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作出判断,不能以事后没有发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为由,来否定行政机关在当时、当地情况下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合理的判断,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考虑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行政强制是否适当的判断,还要注意,由于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有所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适当性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强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适当性的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判断,两者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也存在较大区别。行政机关只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确有采取此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不能简单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合理性则。比如在英美证据理论中,按照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一共分为九等;第一等绝对确定性,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任何法律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有罪裁决所必须的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在某些司法区的死刑案件需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优势证明,作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逮捕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缓刑和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告无罪。第八等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如果参考上述证明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的判断,就可以参考第五、六、七、、八等标准来进行。即根据行政管理的迫切程度、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行政实体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有合理根据、有理由相信、有理由怀疑或者怀疑相对人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且要保障相对人提出反证申辩的权利,并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行政及国家赔偿第一卷。


实务问答




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最高院主流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但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使其既能实现上述目的,又不会给相对人带来过度的影响,在实践中较难把握。




一般认为,在此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专业判断。尊重行政机关当时、当地的证据所作出的选择。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作出判断,不能以事后没有发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为由,来否定行政机关在当时、当地情况下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合理的判断,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考虑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行政强制是否适当的判断,还要注意,由于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有所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其适当性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强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行政强制适当性的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判断,两者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也存在较大区别。行政机关只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确有采取此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不能简单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合理性则。比如在英美证据理论中,按照证明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划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一共分为九等;第一等绝对确定性,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任何法律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有罪裁决所必须的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在某些司法区的死刑案件需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优势证明,作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逮捕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缓刑和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告无罪。第八等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如果参考上述证明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的判断,就可以参考第五、六、七、、八等标准来进行。即根据行政管理的迫切程度、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行政实体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在有合理根据、有理由相信、有理由怀疑或者怀疑相对人存在一定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且要保障相对人提出反证申辩的权利,并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行政及国家赔偿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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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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