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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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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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家庭暴力取证方法及应对措施告知书
一、证据形式及主要事项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照脸,以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例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110会有报警记录留存,派出所不一定有报警记录。
2、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时候要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当积极寻求亲友帮助,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遭遇暴力时尽量逃往有视频监控的区域。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者小区监控等也有可能保留录像。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委会,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二、应对措施
(一)适时分居
(二)向相关机构求助,寻找紧急庇护场所
(三)报警处理,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四)对施暴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
(五)必要时对施暴者介入心里治疗
(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七)起诉离婚、侵权纠纷等、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八)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为甲方(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事务中选择)诉讼的代理人。
二、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费用: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元。
(二)支付方式:。
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账号,开户行:
(三)在甲方委托乙方时,乙方律师服务费的报价是建立在委托人单方陈述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之上,但若委托后乙方发现甲方未对财产情况作如实告知,或诉讼中因其他原因增加诉讼标的,或调查后发现诉讼标的远大于甲方陈述的,由此会导致乙方律师工作量的增加,此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律师费。
(四)本市交通费:若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务需要到异地办案的,乙方指定律师及其助理的差旅费、住宿费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律师结案时应与甲方结算完毕,并交付相关票据。
(五)办案中产生的诉讼费、查询调档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邮递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委托方律师存在私下收费(委托人未将费用支付给委托方律师事务所)或在本合同外收取费用,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律师事务所投诉或举报
四、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抬头处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双方沟通的联系方式,文书一般首先通过电子邮箱传送。乙方律师与甲方联系、邮寄或快递法律文书及其他资料的收件地址均以抬头处填写的为准,相关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和可调解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及开庭几次,在甲方委托乙方之后若发生原告撤诉情形或当事人双方和解情况,导致本次诉讼终结的,由于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已付出劳务工作,也视同乙方律师完成代理事务,原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原则上不退还。
六、在乙方代理该案过程中,若甲方单方撤销或终止委托,乙方无过错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本协议自行终止。若甲方变更委托代理事项内容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或
终止本合同。并由双方另行协商法律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原代
理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
七、在乙方从事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该案任何一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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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和解(包括庭下和解和庭上和解)、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甲方庭审缺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死亡导致案件终止审理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样视为律师已完成协议委托事务,乙方无过错时,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用不再退还。
八、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若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代理工作,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逾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
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将取代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曾经作出的关于本案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的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律师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您能更好地了解律师工作。使案件办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北京 xx律师事务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特对您做如下风险提示:
1.合理预见案件风险
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结果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2.形成委托关系
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同时,您需要与承办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
3.及时提供或变更联系方式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您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律师;律师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您送达相关的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
4.信任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策略均建立在当事人向承办律师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上,因此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和提交证据。
律师无权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更不能实施向办案人员行贿、说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亦无权要求律师从事上述行为。
5起诉与诉讼请求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您的请求/申请/答辩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高婚和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有可能多次诉讼后方能成功,即第一次起诉有可能不被支持,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只能间隔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您须了解该情况。
6.证据的收集及出示
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您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证据应当提供或者出示原件、原物,否则有可能不被采信。
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能不被采信。
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可能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个人隐私,以非法手段收集的此类证据有被排除的风险。
7.按时缴纳诉讼所涉各类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撒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等程序,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相关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等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8.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承诺全力履行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不能保证案件必然受理、胜诉或者达到委托人预期结果,承办律师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
9.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及可调解性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和多变性,律师根据情况参与大量调解工作。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后,若经调解后出现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庭上调解或庭外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均视为承办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务。继续聘请承办律师处理其他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0.执行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等原因,可能导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被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11.免责事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个别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会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承办律师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所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者将投诉材料、相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xxxxxxx@xxx.com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_年_月_日_时分至_时分
地点:
谈话人:_____律师 记录人:____
被谈话人姓名:_,性别:_,身份证号:_电子邮箱:,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离婚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表
如原告是男方,应首先询问妻子一方是否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此期间男方不可提起离婚诉讼。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已方当事人:姓名_,性别_年月日生,民族_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军官证)号码___联系电话
(二)对方当事人:姓名__,性别____年月__日生,民族_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_
身份证(军官证)号码___联系电话注:如当事人系外籍,还应注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三)如果一方身份为军人,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态度(要求在立案或诉讼中提交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其离婚的证明)
(四)注意管辖问题
询问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三、婚姻基本情况
一)相识时间仪方式:
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结婚登记时间:
登记机关:
是否初婚:
(二)子女基本情况:
(三)恋爱期间感情状况
(四)结婚初期感情状况
(五)夫妻矛盾或感情破裂的原因及具体情况例:
1.与异性同居、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5.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
6.对方已经失踪
7.婆媳矛盾
8.不愿生育等
9.是否已经起诉过离婚,是的话,上次生效判决的时间为:
(六)其他情况: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是否是受胁迫结婚;一方在婚前是否有隐嘴重大疾病的情况等
(七)在以往的谈判中,对方是否同意离婚
三、子女抚养基本情况
(一)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二)子女抚养情况:子女从出生以来的直接照顾人,抚养的实际情况
(三)一方抚养子女的优势及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
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一)房产坐落:购买时间:购买人:购买价格:出资情况;
房屋性质:如商品房口 福利分房口 经济适周房口
两限房口 成本价购房口 集资购房口
房屋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居室
已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元借款人贷款银行:
借款总金额:_元,借款期限为___年,自_年月_日起至_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元,现已偿还个月贷款还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一)房产坐落:购买时间:购买人:购买价格:出资情况;
房屋性质:如商品房口 福利分房口 经济适周房口
两限房口 成本价购房口 集资购房口
房屋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居室
已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元借款人贷款银行:
借款总金额:_元,借款期限为___年,自_年月_日起至_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元,现已偿还___个月贷款,还剩___个月的贷款未还。
房屋现市场价值:
(二)车辆
购买时间:婚前口 婚后口
购买的具体时间:__年__月__日购置价格:
出资情况:
车型: 车牌:
登记权利人:已经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__元,借款人,借款总金额为_元,借款期限为_年,自年_月日起至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__元,现已偿还__个月贷款,还剩个月的贷款未还。
车辆现值约:实际使用人:
(三)公司股权/股份
1.公司名称:
2.成立时间:
3.注册资本:
4.股东:
5.原被告入资额:
6.原告持股比例.
7.入资时间:
8.是否实缴:
9.现公司股权/股份现值:(四)银行存款
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的户名、银行账号、估计余额、开户行等(五)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情况以股票为例:
(四)银行存款
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的户名`银行账号`估计余额、开户行等
(五)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情况
以股票为例:
1.证券账户号:
2.股东编号:
3.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名称及地址等:
4.大概价值;
(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
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个人损害赔偿金等
(七)其他财产
1.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2.黄金`钻石`贵重手表首饰等
3.古董字画等
4.其他
(八)共同债权债务
1.共同债权
(九)屋内家具家电:名称品牌,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R (复杂的请单列家电清单)
五、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总结(一)委托人是原告:要求离婚
委托人是被告:同意离婚口 不同意离婚口
(二)子女的抚养
1.抚养权归属:要求归 自己口 对方口 抚养
补充:
2.抚养费数额: /月
3.探望权要求(频率、天数):(三)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1总体的分割比例:原告% 被告__%
2.具体想获得的财产及折价:(1)(2)(3)
....
3.若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情节,是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是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四)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
六、调解意见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女’ —■■■■■■■■■■■■■■■■■■■ 工作单位和职务:
电话
被告 女/男’ 年_月一日 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
由原告抚养’被告可自愿给付抚养费(或: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元;或婚生子 由被告抚 养)’一并处理探视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如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金的诉讼请 求,请列在此外’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金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一)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过于苛刻’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交际°
(二)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其父母不够尊重’导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
(三)原、被告婚后多次分居’经多次尝试证明无和好可能。
(四) 年_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半年内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注:重要)。 其他感情破裂的原因’例如:
被告有重婚行为(注:法定事由)
被告与异性多次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注:常用)
被告多次出轨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被告频繁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遗弃子女’置原告及子女于不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基本无交流(注:常用)
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注:法定事由)
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注:法定事由)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婚姻基础薄弱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注:常用)
被告不愿生育子女’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严重影响夫妻沟通
被告与原告父母严重不睦’关系恶劣
被告缺乏责任感’脾气不好]o
二、要求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
(一)婚生子
基本情况
儿子(女儿)
日出生’现年ˉ
儿子(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直接照顾。尤其是 月原告从美国回国后’一直跟随原告居住于原告父母处’并由 原告父母帮助照顾。
(二)原被告抚养条件基本情况
1.原告系研究生毕业’学历较高;目前就职于国有企业’工作稳 定’收入稳定。原告名下有个人房产’有固定住所可以解决母子的
居住问题。
除此之外,原告父母条件也较好’能帮助原告照顾外孙。原告 父母身体不错’母亲系医院护士退休,父亲系研究所退休’经济条件 也较好。
2。被告系高中毕业,目前无业’ 月左右又将自 已仅有的住所出租,目前没有固定住所’不利于抚养孩子。除此之 外,被告脾气急躁’除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打伤他人’ 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受害人1万元。其性格显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
女。且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人的
基本责任。被告父母早已离异’被告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居住在美国’也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因此’从双方条件看’显然原告的情况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子女刚刚2岁’对母亲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不利于子女成长。
(三)原告身体状况难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该种疾病几乎不能怀孕,原告能怀孕生下儿子几乎是个奇迹’因此原告再怀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还做过大手术』腰椎被摘除一块’因此’怀孕也有极大风险’年生产时’医生表示,原告生产有可能导致全身瘫痪’但原告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毅然生下儿子’为此被告深为感动’表示夫妻的矛盾从此既往不咎’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考虑到原告很难生育的特殊情况’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够同意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按期探视子女》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被告抚养费数额
目前被告无业’没有工作收入’但自年—月起’被告将自已在西城区的房屋租出’根据该房面积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应超过元’原告要求每月ˉ元的收入仅占20%’被告完全有能力承担°月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月至判决前的分居期问抚养费。且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人的基本责任。被告父母早已离异’被告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居住在美国’也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因此’从双方条件看’显然原告的情况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子女刚刚2岁’对母亲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不利于子女成长。
(三)原告身体状况难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该种疾病几乎不能怀孕,原告能 怀孕生下儿子几乎是个奇迹’因此原告再怀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还做过大手术』腰椎被摘除一块’因此’怀孕也有极 大风险’ 年生产时’医生表示,原告生产有可能导致全身瘫 痪’但原告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毅然生下儿子’为此被告深为感动’表 示夫妻的矛盾从此既往不咎’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 考虑到原告很难生育的特殊情况’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够同意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按期探视子女》将离婚 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被告抚养费数额
目前被告无业’没有工作收入’但自 年—月起’被告 将自已在西城区的房屋租出’根据该房面积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 应超过 元’原告要求每月 ˉ元的收入仅占20%’被 告完全有能力承担° 月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 养费’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 月至判决前的分居期问抚养费。
(五)子女探视权
结婚以来,被告与原告家人有诸多矛盾,为防止双方离婚后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再发生争执,原告希望与被告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明确子女探望权,按约定或判决书履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室房屋和室房屋。
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
诉讼请求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改判 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a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上诉人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 两天;
三`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 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号房屋 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2岁10个月’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 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 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 公司。不论其职业 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元’基本 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所需的基本经济能力。
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 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 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 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 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子
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 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问过少,割裂了被告 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 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 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 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 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 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Q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 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 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一)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 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 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 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婚姻 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 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 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 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 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o°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 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作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 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 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 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 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错误’房屋如果 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 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以证明 父母曾为房屋出资
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 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而且,在……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参 见判决书第6页) ,既然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 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在提交证 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据_ -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 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 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 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 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 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30万元的利息, 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 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女’ 族, 工作单位 电话 日生’ 职务:
申请人因 离婚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 异议。
证据准备
一、婚姻关系证据:结婚证,如果被对方藏匿,可以到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或者档案馆调取,两者都要加盖公章。
二、感情破裂证据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 玻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重婚证据(重婚罪)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上也认可其婚姻效力。而 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律上仍认为其为同 居关系’不认可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
关键证明二点:一是双方同居,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的证据如下:
1)邻居或者熟人的证人证言
2)双方对外公开的资料
3)非婚生子女出生的相关资料
4)保证书、悔过书、信件等
5)录音录像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和重婚的证据基本相同,但是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3、家庭暴力证据
4、遗弃家庭成员证据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6、分居证据(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出差等不算)包括分居协议,居住证明等
7、生育纠纷证据
三、亲子关系证据
四、抚养类证据
1、子女年龄证据
2、日常抚养情况的证据(照片视频,支出抚养费票据、辅导学习相关证据、日常照顾子女的其他证据)
3、经济情况证据(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明细、经济条件证据比如房产,汽车,股票,保险,基金等)
4、子女实际需要费用证据
5、教育程度证据(父母的)
6、健康情况证据(当事人和老人,判断是否适合抚养孩子)
7、一方存在恶习,过错或者不良记录的证据
8、八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五、财产证据(房屋-购房发票,税费,房产证,借款合同,还贷清单或还款计划表;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保险合同等,行驶证,车辆管理所登记资料;公司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及出资名册等;存款-户主历史交易明细单原件{银行盖章},-必须法院调取,己方当事人和律师都无权调取,户主网上明细单,己方当事人转给对方的转账记录,照片,其他如双方的语音文字沟通信息等;股票--律所可到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厅调取;基金理财、期货、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婚前和婚后部分;保险-保险合同即可,律师可到保险公司调取,前提是知道哪家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古董或价值较高的首饰;债权债务)
六、继承案件常用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产证据
4、抚恤金和丧葬费
七、管辖异议证据
1、户籍证明
2、居住证明
3、租赁合同
4、房产证
5、单位证明
6、日常生活消费凭证
7、其他
立案
一、提交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
二、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1、律师事务所函
2、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受托人身份材料(包括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三、提交管辖地证明
1、被告户口本
2、被告身份证
3、被告的居住证明
4、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证明
或营业执照。
四、立案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1、离婚纠纷(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
2、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结婚证、财产证据)
3、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证明,主要遗产证据
遗嘱、遗赠继承纠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遗嘱证据(遗嘱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
开庭前准备工作
一、财产保全
应该申请保全的情形:案件中有容易转移的财产、有明显转移财产的倾向、刻意隐瞒财产、当事人有拒不执行的可能性
二、证据
庭前会议
一、询问当事人是否公开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人公开审理,则律师要写“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二、和当事人确认所有法律文书
三、确定证据
四、讲解开庭程序
五、询问当事人调解意见
六、提醒
七、对证人的培训
开庭
1、表达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2、学会借助文书
3、重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不要或者尽量少的发表评论性的语言
4、不卑不亢、既要有原则又要尊重法庭权威
5、质证、对方提交的证据过于复杂,可以申请不当庭质证。注意核对证据原件。针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针对证明力,证明内容质证
6、代理词:找到焦点问题,重分析、轻陈述。使用适当的论述方法(正反两方面论述),客观中庸,词尽达意
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是不包括突发重大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
2、抚养费标准:一个孩子,月收入的20%-30%;两个及以上孩子的,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3、离婚案件中容易产生纠纷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归双方所有,)房屋:一方婚前投资购买房屋,婚后增值,法院一般会看房主是首套房还是多套房。
2)保险类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退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予分割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主张将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和利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应予支持
3)公房财产权:婚姻存续超过5年,另一方有请求继续承租的权利;公房单位出具证明只同意出租给本单位员工的,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工作日志
1.形式
2.工作日志意义:确定事实,让当事人看到律师工作,达到良性和主动沟通的目的
执行程序
涉及财产: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其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咨询、调查、调解和谈判
1、委托合同中应约定谈判和调解的时限、终止条件
2、调解技巧:安排合适的环境、充分沟通找到焦点问题、寻找共同点比如子女问题、适时安排单独面谈和双方谈判、适时终止调解、不可强制调解
文书起草
一、应当明确约定律师的工作范围:文书起草应当约定期限和修改次数
二、律师费的确定,看案件的复杂程度
三、语言文字的表达:专业严谨,法言法语
婚前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
1、婚前财产较多,或者持有家族财产较多的
2、选择婚后实施分别财产制度的
3、有离婚风险的
4、创业举债者
5、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需要
6、国籍不同,法定财产制度不同的
编者说: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
录
01 典型案例
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
谭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谭某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某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刘某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此外,刘某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某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某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被公司外派出国。王某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某的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笔记本内,张某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王某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某的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感情损失。张某辩称,作为王某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
黄某与方某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方某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某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方某遂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要求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认可鉴定结论,亦不愿另行进行亲子鉴定。
案例四:涉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董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董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结婚后发现陈某存在嫖赌毒行为,给己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请求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万元。陈某承认自己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在婚姻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认为董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过高。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依附于离婚诉请提出,又可在离婚后单独主张。该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理情的裁判,存在诸多难点。
(一)损害事实认定难
由于《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2条对于损害事实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虐待”和“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司法解释对何谓“持续、稳定”的状态却缺乏具体界定,且由无过错方证明该种状态也存在困难,造成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又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与一般的家庭冲突相区分亦需厘清。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结果”实际存在为基础,其中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这也极大地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证据效力判定难
由于家庭婚姻生活具有长期性、私密性,而伤害行为是非持续的,相应证据也易灭失,即便有所举证,施害方的过错与无过错方受损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成为证明难点。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诉请的主体一般为需要举证的无过错方,常因证据不足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二,受害方为防止被对方发现,往往采取偷录偷拍、跟踪、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证,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为普遍。其三,无过错方需提供达到民事诉讼法相应证明标准的举证,而证明标准较高常导致无过错方陷入举证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条款界定难
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式兜底条款。由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够明晰,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实践中常出现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双方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款规定,实践中尚存争议。
(四)赔偿数额确定难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故需结合相应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予以综合考量。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础,但在实际裁判中,缺乏量化实际损害的标准或者进行“酌情认定”的具体规则。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在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适用情理法相适应原则,因此处理难度较大。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要件
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请求权的特别要求上,审查请求权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因此,应注意排除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与对象的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对于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2)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夫妻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因此,遭受过错方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该诉请。
2.时间要件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规定已废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3.积极要件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需赔偿。
4.消极要件
在审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时,需对排除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以下要件进行审查:
(1)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
(3)过错责任人只能是配偶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
1.“重婚”的认定
重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对此,尤需审查事实重婚和婚姻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对外示明虚假“夫妻身份”并得到他人认可的事实。因此,在审查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应结合事实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与公认性的本质特征进行认定。
2.“家庭暴力”的认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但已形成以下共识:
(1)甄别暴力类型及其危害性。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后果应达到导致双方离婚并需赔偿的程度。
(2)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过错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时,不以该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为前提,只要过错方作出暴力行为即可认定。
(3)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冲突。家庭暴力强调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加害,而非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如案例一中,离婚协议记载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并未提及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仅凭诉讼中所述的一次双方吵架、打架也难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未支持谭某以该情形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情况下,该项事实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当事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持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虐待、遗弃”的认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遗弃”指的是夫妻间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扶助、抚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离婚的行为。被虐待、遗弃的对象,可以是夫妻无过错方,亦可是其他家庭成员。此处的家庭成员,应为组成相对稳定家庭基本结构的近亲属,如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父母、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审查
因婚姻关系的私密性不利于证据留存等,法院可以适当采取释明法律、放宽举证期限、发放调查令或由无过错方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盖然性的,予以采纳;而过错方为反驳待证事实提交的证据,如反证也无法证实真伪的,则不予认定。审理时应严格审查直接言词,善用间接证据,限制非法证据,引导补强瑕疵证据,审慎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定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重婚”的审查
对于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应以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准。对于事实重婚,实践中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查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1)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
(2)一方生病手术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或陪伴;
(3)婚外生子的,双方以父母的名义在出生证上签名;
(4)在双方所购住房上以夫妻名义登记或在所住小区的物业处登记为夫妻;
(5)一方重婚行为被发现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6)除上述证据外,住所周围群众、当事人亲友的证言亦可作为重要证据。
2.“家庭暴力”的审查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等,因此证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缺乏即时救助性等特点,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为查清事实,可先由无过错方承担基础举证责任,提供确实充分的基础性初步证据后,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释明举证规则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驳及反证。如存在家暴过错方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在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作为家暴的初步证据。之后,根据双方陈述,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实践中以下证据较为关键,应审慎审查:
(1)受害人的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记录及相关公文书证。
(2)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截图等反映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
(3)诊断书、病历、收据等就诊医疗资料以及受伤照片、视频、司法鉴定部门的伤情鉴定意见。
(4)受害一方向单位、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部门求助的证据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或调解的证据。
(5)近亲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子女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证人证言。
3.“与他人同居”的审查
由于与他人同居行为具有隐秘性,该种情形对提供证据方的要求比较高,且易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有些无过错方往往通过秘密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因此,审查无过错方举证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对于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实践中,审查相关证据时应持谨慎态度,如以暴力或欺骗等不法手段收集他人证言、证物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因采集方式的不正当而排除其合法性。然而,若采用并非国家禁止使用的录音笔、手机等设备,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场所摄录反映夫妻间矛盾的内容,未涉及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则不属侵犯他人人格权、住宅权等民事权益,所获证据不应轻易排除。
此外,需重点审查对证明同居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如包含同居内容的过错方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同居居所处的公共监控视频、无过错方为解决感情纠纷与过错方以及同居另一方的聊天记录、过错方的当庭陈述及对同居证据所作的解释、相关证人证言等。如案例二中,笔记本所载内容的指向并不明确,与避孕用品等均非婚姻出轨的直接证据,王某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支持王某的诉请。
4.“虐待、遗弃”的审查
相关证据中,如有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则可直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此外,应当重点审查受害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病历资料、生活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当然过错方的辩解也应一并审查,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由此综合作出判断。
(四)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的界定
《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系概括式规定,审理中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审理过程中,在适用该兜底条款时,应把握“审慎从严”的原则,必须严格判断相关情形是否与前述四项法定情形具有相当性,即一方过错能否达到与前四项相近的严重程度,并且导致夫妻离婚,如果过错达不到“重大”的程度则不应适用该条款。
对于婚内与他人私生子女、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如达到重大过错程度,一般通说认为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比如,若长期多次、屡教不改地实施大数额赌博行为或吸毒行为导致离婚,可视作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
此外,对于因一方判刑而导致对方与其离婚,如果犯罪行为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强奸、猥亵等行为的,则可以考虑认定为符合“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否则即使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罪行也不应适用该条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与婚外异性生子甚至隐瞒该事实而造成无过错方长期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一般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如案例三中,方某已有证据证明女儿非己亲生,黄某同意离婚,但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愿再作鉴定,则应依法推定私生女儿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失为婚内一方实施损害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财产的实际减少、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等。因相关可期待权益已包括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两项离婚救济制度中,故物质损害赔偿不包括丧失法定继承权、丧失扶养请求权等可期待利益损失。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多少为赔偿依据,如获取人身保护令的费用、心理康复费、亲子关系鉴定费等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判断精神损害程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为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裁判尺度合理、统一,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通过赔偿,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实现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二是适当限制原则。各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等有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三是酌定原则。基于精神损害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损害难以判断,必须由法官根据不同损害的情形酌情确定。
由于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受害的无过错方很难举证,也难以量化计算。实践中,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采取法定加酌定的综合方法。所谓法定标准,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法定因素进行确定。
如案例四中,法院综合陈某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对董某所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并考虑陈某需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以及陈某经济负担能力较弱、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等因素,对董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予以部分支持,酌定由陈某支付董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若仅考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则难以准确、公平地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还应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结合离婚损害事实,从以下方面酌情考量:
(1)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
(2)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越长,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越深,应给予更多赔偿。
(3)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其中,存在家暴行为的,应对家暴行为的方式、频率、场所、施暴者的主观心态、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构成虐待、遗弃行为的,应当将不履行扶助、抚养义务的时间作为考虑因素。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5)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6)损害给无过错方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补偿并存情形的处理。离婚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对婚姻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无过错方。如果同时出现两种情形应一并适用,不能相互抵销或吸收。
编者说: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损害事实、证据效力、兜底条款、赔偿数额等问题,故在审理中的存在诸多难点,上海一中院法官针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效制约婚姻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分歧,亟待统一适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
录
01 典型案例
02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损害事实的认定
谭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称刘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还与婚外异性同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谭某提供双方争吵的录音和报警回执单、刘某与异性开房的视频截图以资证明。刘某否认其实施家庭暴力,亦否认同居事实,表示双方婚后因常有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此外,刘某承认其确与婚外异性开过一次房,但当时已在与谭某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不应成为谭某提起该诉的理由。
案例二:涉及证据效力的判定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被公司外派出国。王某回国后,因偶然机会发现张某的笔记本和一些避孕用品、药品。笔记本内,张某以《迈克的风流韵事》为题,撰写了主人公迈克与多名女子有染的文字内容。王某阅读后认为迈克即为张某的化名,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感情损失。张某辩称,作为王某起诉依据的笔记本系其排遣寂寞的方式,内容并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与赔偿损失。
案例三:涉及兜底条款的界定
黄某与方某结婚15年,育有一女13岁,夫妻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产生矛盾。方某对女儿是否亲生产生疑虑,遂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方某与女儿不符合遗传定律,即排除存在亲子关系。方某遂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要求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认可鉴定结论,亦不愿另行进行亲子鉴定。
案例四:涉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董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董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结婚后发现陈某存在嫖赌毒行为,给己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请求陈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万元。陈某承认自己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在婚姻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认为董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过高。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依附于离婚诉请提出,又可在离婚后单独主张。该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理情的裁判,存在诸多难点。
(一)损害事实认定难
由于《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2条对于损害事实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虐待”和“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司法解释对何谓“持续、稳定”的状态却缺乏具体界定,且由无过错方证明该种状态也存在困难,造成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又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与一般的家庭冲突相区分亦需厘清。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结果”实际存在为基础,其中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这也极大地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证据效力判定难
由于家庭婚姻生活具有长期性、私密性,而伤害行为是非持续的,相应证据也易灭失,即便有所举证,施害方的过错与无过错方受损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成为证明难点。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诉请的主体一般为需要举证的无过错方,常因证据不足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二,受害方为防止被对方发现,往往采取偷录偷拍、跟踪、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证,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为普遍。其三,无过错方需提供达到民事诉讼法相应证明标准的举证,而证明标准较高常导致无过错方陷入举证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条款界定难
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式兜底条款。由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够明晰,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实践中常出现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双方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款规定,实践中尚存争议。
(四)赔偿数额确定难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故需结合相应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予以综合考量。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础,但在实际裁判中,缺乏量化实际损害的标准或者进行“酌情认定”的具体规则。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在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适用情理法相适应原则,因此处理难度较大。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要件
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请求权的特别要求上,审查请求权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因此,应注意排除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与对象的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对于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2)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夫妻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因此,遭受过错方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该诉请。
2.时间要件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规定已废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3.积极要件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需赔偿。
4.消极要件
在审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时,需对排除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以下要件进行审查:
(1)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
(3)过错责任人只能是配偶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
1.“重婚”的认定
重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对此,尤需审查事实重婚和婚姻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对外示明虚假“夫妻身份”并得到他人认可的事实。因此,在审查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应结合事实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与公认性的本质特征进行认定。
2.“家庭暴力”的认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但已形成以下共识:
(1)甄别暴力类型及其危害性。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后果应达到导致双方离婚并需赔偿的程度。
(2)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过错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时,不以该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为前提,只要过错方作出暴力行为即可认定。
(3)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冲突。家庭暴力强调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加害,而非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如案例一中,离婚协议记载双方因生活琐事吵架,并未提及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仅凭诉讼中所述的一次双方吵架、打架也难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未支持谭某以该情形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情况下,该项事实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当事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持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虐待、遗弃”的认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遗弃”指的是夫妻间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扶助、抚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离婚的行为。被虐待、遗弃的对象,可以是夫妻无过错方,亦可是其他家庭成员。此处的家庭成员,应为组成相对稳定家庭基本结构的近亲属,如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父母、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审查
因婚姻关系的私密性不利于证据留存等,法院可以适当采取释明法律、放宽举证期限、发放调查令或由无过错方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盖然性的,予以采纳;而过错方为反驳待证事实提交的证据,如反证也无法证实真伪的,则不予认定。审理时应严格审查直接言词,善用间接证据,限制非法证据,引导补强瑕疵证据,审慎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定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重婚”的审查
对于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应以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准。对于事实重婚,实践中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查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1)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
(2)一方生病手术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或陪伴;
(3)婚外生子的,双方以父母的名义在出生证上签名;
(4)在双方所购住房上以夫妻名义登记或在所住小区的物业处登记为夫妻;
(5)一方重婚行为被发现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6)除上述证据外,住所周围群众、当事人亲友的证言亦可作为重要证据。
2.“家庭暴力”的审查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等,因此证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缺乏即时救助性等特点,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为查清事实,可先由无过错方承担基础举证责任,提供确实充分的基础性初步证据后,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释明举证规则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驳及反证。如存在家暴过错方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在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可作为家暴的初步证据。之后,根据双方陈述,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实践中以下证据较为关键,应审慎审查:
(1)受害人的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记录及相关公文书证。
(2)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截图等反映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
(3)诊断书、病历、收据等就诊医疗资料以及受伤照片、视频、司法鉴定部门的伤情鉴定意见。
(4)受害一方向单位、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部门求助的证据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或调解的证据。
(5)近亲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子女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证人证言。
3.“与他人同居”的审查
由于与他人同居行为具有隐秘性,该种情形对提供证据方的要求比较高,且易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权益,有些无过错方往往通过秘密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因此,审查无过错方举证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对于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实践中,审查相关证据时应持谨慎态度,如以暴力或欺骗等不法手段收集他人证言、证物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因采集方式的不正当而排除其合法性。然而,若采用并非国家禁止使用的录音笔、手机等设备,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场所摄录反映夫妻间矛盾的内容,未涉及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则不属侵犯他人人格权、住宅权等民事权益,所获证据不应轻易排除。
此外,需重点审查对证明同居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如包含同居内容的过错方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同居居所处的公共监控视频、无过错方为解决感情纠纷与过错方以及同居另一方的聊天记录、过错方的当庭陈述及对同居证据所作的解释、相关证人证言等。如案例二中,笔记本所载内容的指向并不明确,与避孕用品等均非婚姻出轨的直接证据,王某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支持王某的诉请。
4.“虐待、遗弃”的审查
相关证据中,如有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则可直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此外,应当重点审查受害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病历资料、生活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当然过错方的辩解也应一并审查,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由此综合作出判断。
(四)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的界定
《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系概括式规定,审理中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审理过程中,在适用该兜底条款时,应把握“审慎从严”的原则,必须严格判断相关情形是否与前述四项法定情形具有相当性,即一方过错能否达到与前四项相近的严重程度,并且导致夫妻离婚,如果过错达不到“重大”的程度则不应适用该条款。
对于婚内与他人私生子女、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如达到重大过错程度,一般通说认为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比如,若长期多次、屡教不改地实施大数额赌博行为或吸毒行为导致离婚,可视作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
此外,对于因一方判刑而导致对方与其离婚,如果犯罪行为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强奸、猥亵等行为的,则可以考虑认定为符合“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否则即使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罪行也不应适用该条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与婚外异性生子甚至隐瞒该事实而造成无过错方长期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一般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如案例三中,方某已有证据证明女儿非己亲生,黄某同意离婚,但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愿再作鉴定,则应依法推定私生女儿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五)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失为婚内一方实施损害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财产的实际减少、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等。因相关可期待权益已包括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两项离婚救济制度中,故物质损害赔偿不包括丧失法定继承权、丧失扶养请求权等可期待利益损失。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多少为赔偿依据,如获取人身保护令的费用、心理康复费、亲子关系鉴定费等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判断精神损害程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为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裁判尺度合理、统一,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通过赔偿,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实现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二是适当限制原则。各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等有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三是酌定原则。基于精神损害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损害难以判断,必须由法官根据不同损害的情形酌情确定。
由于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受害的无过错方很难举证,也难以量化计算。实践中,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采取法定加酌定的综合方法。所谓法定标准,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法定因素进行确定。
如案例四中,法院综合陈某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对董某所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并考虑陈某需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以及陈某经济负担能力较弱、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等因素,对董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予以部分支持,酌定由陈某支付董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若仅考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则难以准确、公平地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还应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结合离婚损害事实,从以下方面酌情考量:
(1)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
(2)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越长,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越深,应给予更多赔偿。
(3)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其中,存在家暴行为的,应对家暴行为的方式、频率、场所、施暴者的主观心态、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构成虐待、遗弃行为的,应当将不履行扶助、抚养义务的时间作为考虑因素。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5)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6)损害给无过错方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补偿并存情形的处理。离婚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对婚姻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无过错方。如果同时出现两种情形应一并适用,不能相互抵销或吸收。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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