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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读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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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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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高文龙:法律解释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朱桐辉老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加这个高水平的研讨会,向各位学习。我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解释的实践,第二部分是法律解释的分类,第三部分是法律解释的应用。


一、法律解释的实践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尚权律师事务所一直强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三大能力,证据分析能力,论证说服能力和法律解释能力。其中,法律解释能力尤为重要。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好处是有法可依,弊端是法律规定微言大义,经常出现理解不一致的情形,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以便实现各自的诉讼目的,更好的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需要解释的法律俯拾皆是。比如:《刑诉法解释》第123条第(一)项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


司法实践中,本条规定有两个地方需要解释。首先,“变相肉刑”的定义和范围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除了刑讯逼供以外,还有哪些恶劣的手段属于变相肉刑,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司法实践也莫衷一是。


让一个膝盖做过手术的人端坐在低矮的沙发上算不算变相肉刑?这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解释的。第二,什么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这个争议更大,因为每一个人对痛苦的忍受程度是不一样的。关云长刮骨疗毒,忍耐力何其强悍。但如果换个人,别说刮骨,打一针都会疼得大叫。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何为誊录,允许誊录是否意味着可以复制?这都是需要解释的。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根据解释尺度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


(四)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倾向于狭义解释。


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是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应用


(一)有的法律规定,在用词和语法上有歧义,需要依据文理解释的原理进行解释,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1、《刑诉法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什么是“当庭”,多数时候不会有争议。但在有的特殊案件中,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回避申请,法官直接驳回辩护人的申请。辩护人当场反对,认为法官无权在庭前会议中驳回回避申请。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有这个权利。这就涉及如何解释“当庭”。根据字面意思,这里的“庭”,应当指的是开庭审理活动,而不是法院里的某个法庭,也不是某个具体的地点,否则,法律规定为“当场”驳回即可,这样就能涵盖所有情形。


既然这里的“庭”指的是开庭审理活动,那就意味着,只有辩护人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且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官才可以当场驳回。但在庭前会议中,法官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刑诉法解释》上述规定,本质上是赋权条款。它赋予法官的是“当庭”驳回的权力,而非“当会”驳回的权力。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法官不能在召开庭前会议时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


2、《刑诉法解释》221条第3项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律师只能在开庭前一两天申请通知证人出庭。法官往往会拿上述规定来拒绝律师。他的理由是,《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要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名单,申请证人出庭,你在开庭前一两天才提交申请,已经过了最后期限,对此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仔细研读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该条文的核心意思是“法院应当……通知”,这里强调的是法院在开庭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而非规定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截止时间。申请通知证人出庭,是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范畴。


众所周知,私权利行使的规则是法不禁止便自由。纵观《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辩护人不能在开庭前一两天时申请通知证人出庭。所以,对上述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其字面意思理解,做出有利于辩方的解读。


其实,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他们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获取证人信息的能力,都极为有限。如果再从时限上过分苛责的话,无异于限制或者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另外,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之前,审判长都会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73条的规定询问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调查结束尚且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一两天申请反而不行?这显然说不通!


(二)有时候,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就需要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比较典型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该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依据字面意思,审判长只要告知“名单”,被告人、辩护人就可以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仔细想想,光知道“名单”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还是应当以被告人为主,因为他们最熟悉当地的人情世故,家长里短,有能力判断公诉人等是否与案件及其本人有利害关系。为了让被告人做出准确判断,在告知名单时,不仅要告知名字,还要告知名字的准确写法,以及这些人的职务和工作履历。


其中,工作履历尤其重要。如果合议庭的法官以前在民庭工作过,审理过被告人的其他案件,就可能构成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人民陪审员曾经或者正在某个政府部门工作,恰巧与被告人的某项行政申请有密切关系,也可能构成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情形,都需要详细了解工作履历之后,才能做出准确判断。如果狭隘理解法条,将“名单”解释为仅仅需要告知名字,显然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权。


(三)有时候,为了准确理解一个法条的具体含义,需要从该法条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角度,解释法条的内容和含义。


《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刑诉法解释》一经公布,本条规定就引起了巨大争议。目前的司法现状是,法院系统已经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本条规定不能解读为禁止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1、《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刑诉法解释》起草小组撰写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对于移送人民法院的录音录像,无论是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材料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既然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案件材料的范围,那就当然应当允许辩护人复制,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刑诉法解释》虽然是正式解释,具有法定效力,但也不能超越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刑诉法解释》第54条仅仅规定,对于讯问录音录像,辩护人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申请复制的,如何处理,其实并未明确!人民法院不许辩护人复制的依据何在?是否许可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是典型的公权力行为。行使公权力,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许可,人民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禁止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4、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到目前为止,该规定尚未失效,辩护人仍然可以引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守并允许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辩护人无权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宣布撤销上述《批复》,这其实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最高审判机关坚持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属于案件材料,辩护人可以依法复制。前有最高法允许复制的批复,后无禁止复制的司法解释,地方各级法院应当允许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四)有时候,我们需要按照立法精神,从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对法条进行恰当的解释。


《刑诉法解释》第655条规定: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条规定特别厉害,直接否定了与其内容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但何为“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恐怕有争议。通常情况下,“不一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此有彼无或者此无彼有。此时二者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或者否定,二者是并列关系,或者相互补充的关系,无论有无特别说明,二者都应同时有效。


第二,彼此排斥,相互否定。比如:假设《刑诉法解释》第54条加上一句:辩护律师申请复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有了这个条款,再结合第655条的规定,相信辩护人就再也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制讯问录音录像了。


所以,对于《刑诉法解释》第655条的规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既不要引用与《刑诉法解释》有矛盾的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也不要惧怕该条内容,不敢引用对辩护有利的规定。


总而言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解决司法实践问题,要有认真的态度和精神,要对法律掌握得非常系统、准确,对整个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变迁也要非常清楚,这样才能够在法律解释司法对抗当中立于不败之地。




刑事审判让社会更安定、人民更安全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工作报告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在线解读刑事审判工作时表示,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何莉介绍,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判执行任务,社会大局更加稳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刑事审判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何莉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有力维护金融安全;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服务创新发展;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有效守护公平诚信。


人民有所盼,司法有所应。何莉表示,五年来,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性侵拐卖妇女儿童、电信网络诈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重拳出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依法惩治污染环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空抛物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何莉介绍,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3万件4.6万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注水肉”“黑作坊”“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食”等案件均依法处理。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何莉介绍,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一批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更加注重全链条打击,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


2022年4月起,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何莉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人民法院一审已判决案件1645件4523人,追回赃款308亿元,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30亿元,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打击。


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何莉介绍,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重拳出击,对毒枭、职业毒贩、跨国走私贩卖、持枪护毒、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吸毒等从严打击。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五年来,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让正义最终得以昭彰。何莉介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在各级法院形成广泛共识,防范冤错案件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何莉表示,严格公正司法,既要恪守法律,又要通达情理,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确保裁判结果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王丽丽


编辑:江萍


【2022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诉讼法学篇

2022年,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回顾历史成就 展望未来发展


推进新时代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 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 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







敬大力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十年成就与变革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刑事诉讼制度因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进行调整、发展为主要线索,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提升刑事司法公正性为重要内容,各方面都进行了系统总结。概括起来,十年来取得了十个方面的历史性、突破性、标志性成就和变革。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刑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了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围绕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强化办案责任;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提升执法司法运行质效;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取得显著成效。




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查办职务犯罪的制度机制。围绕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权运行机制完善等内容开展了大量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推进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如:推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探索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新机制,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




三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通过庭审实质化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审前程序的完善对于确保庭审集中、高效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查办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制度机制。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五是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整治刑事执法司法中的顽瘴痼疾。通过建章立制助推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扎紧扎实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落实,全面提升刑事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六是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因应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和犯罪形势的结构性调整,推进特定领域犯罪治理走向深化,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七是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形势发展趋势,在刑事执法司法中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犯罪结构的变化客观上需要对案件进行更加科学的繁简分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均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确保了司法资源的高效使用,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八是坚持执法司法人民性根本宗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功能更加凸显。纠正冤错案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亦有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九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能力和水平。理论和实务聚焦涉外法治工作发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断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十是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科学体系更加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创新发展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理论体系,刑事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在我国的全面落实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积极拓展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以期从单纯的“治罪”走向更高层次的“治理”。




关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所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对于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涉案小微企业给予足够的司法关怀,并厘清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有论者认为,未来立法应选择特别程序的专章模式,正确处理合规诉讼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设置适用合规诉讼程序的消极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诉讼程序延伸至侦查、审判阶段,注重程序启动与整改考察中的权利保障。有论者指出,结合我国的试点情况、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他国经验做法,未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合规考察的方式,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合规考察评估主体等。




关于推进网络犯罪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及“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规范保障。针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涉案资金紧急止付,有论者认为,应将其定位于一种应对新型犯罪涉案资金快速转移的迅速反应措施,而非作为冻结程序在刑事立案前的替代方案,不可直接转化。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有论者指出,应当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对于域外网络犯罪治理,有论者提出,要在尊重主权的基本原则之下,转变域外管辖权制度设计思路的地域性逻辑起点,探索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治理国际协同的新思路,推动私主体充分但同时合比例地协助域外刑事司法活动。有论者提出,应当对网络犯罪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以整合性应对碎片化,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学者指出,必须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问题,有论者认为,法律援助法在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形成,应当围绕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死刑复核程序定位、质量监督体系构建等关键性构成要素,以用中国方案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系统解构、反思、重建我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而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有论者指出,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增强全覆盖的可持续能力,应该探索以最小化社会治理成本为目标、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以行业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内生型”模式,并通过扩大外部资源供给、强化辩护律师作用、合理规划实现路径等举措,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刑事政策的调整


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有论者提出,要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和预期目标落到实处,应当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尽力减少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有论者指出,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有论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撤案制度,应当在坚持控权模式的基础上,扩大中止侦查适用的范围,解决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置问题。同时,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解决刑事撤案分流轻微犯罪案件不足的问题。还有论者指出,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对不起诉适用提出的新要求,应对我国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重新进行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针对“慎诉”的实现路径,有论者提出,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化解刑事不起诉适用困境,宜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程序,有论者认为,法律规定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的程序,明确法院在依法判决前,应给予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是为了维护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诉讼合意,维护建立在诉讼合意基础上的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同时又不损害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为了避免认罪认罚协商中可能出现的控辩不平衡、随意性较大等难题,有论者提出应当提升辩护方的协商能力,实行强制辩护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论者指出,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与“说理”双重要素,上诉审法院可以在上诉审范围内对超出上诉理由“说理”要素的部分作出裁判,但这部分裁判不得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有论者提出,我国应引入内涵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整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或抗诉,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有论者提出附条件认罪认罚不仅牵涉对认罪认罚内涵及制度适用条件的正确把握,还关系着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准确理解,应当深入探析附条件认罪认罚及其形成机制。




完善刑事执法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涉及范围广泛,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解决刑事司法突出问题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论者指出,加快推进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为刑事诉讼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应当通过加强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进而实现执法司法权的规范化行使。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分工为基础,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制约,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以刑事检察为核心,厘清“制约”“监督”二者之定位与特征,从而构建系统、高效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检察机关既要发挥诉讼制约作用,又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呈现双螺旋的履职模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深入研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侦查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可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应当从合理适用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抗诉权等方面着手,打造审判监督的中国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有论者提出,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规范,明确刑罚执行及检察监督的职责、范围、程序、方式及效力等;巩固深化“派驻 巡回”监督模式,紧盯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专门或者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办;聚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注重大数据法律监督、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等以数字检察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模式,从技术层面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短板。




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逻辑系统中,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一个子系统。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有论者指出,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探索总结刑事诉讼法治时代化、中国化、现代化、国际化、体系化、数字化、法典化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要系统谋划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诉讼法治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与时代相呼应。要展望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发展规划研究、刑事诉讼法治长远战略研究;要牢牢把握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这一关键时期,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实施计划和时代课题研究,有效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化构建。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


五个时代课题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刑事诉讼法治长远发展战略,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围绕五个时代课题开展研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全面深入发展,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诉讼法治的体系化构建。




一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发展研究。要深入挖掘、分析、阐释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正确认识现代与传统的辩证关系,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贯通传统文化精华、融通共同价值观念,全面推进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体系构建研究、中国模式研究、发展趋势研究、诉讼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研究。




二是做好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研究。要认真领会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和要求,深刻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功能定位,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一实践要求,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加强公平正义基本理论、保障制度以及现有问题等研究,确保司法现代化进程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不仅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问题,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是做好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推动改革理念再深化、改革格局再拓展、改革任务再落实、改革方法再创新,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制约监督体系、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及刑事司法政策等重点领域研究。




四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研究。要着重把握社会治理理念、领域、方式、制度等重大问题,创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机制研究,拓展诉讼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五是做好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要加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专门领域知识体系、自主性原创性制度理论研究,将总结、传承、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2022年,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回顾历史成就 展望未来发展


推进新时代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 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 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







敬大力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十年成就与变革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刑事诉讼制度因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进行调整、发展为主要线索,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提升刑事司法公正性为重要内容,各方面都进行了系统总结。概括起来,十年来取得了十个方面的历史性、突破性、标志性成就和变革。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刑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了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围绕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强化办案责任;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提升执法司法运行质效;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取得显著成效。




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查办职务犯罪的制度机制。围绕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权运行机制完善等内容开展了大量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推进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如:推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探索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新机制,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




三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通过庭审实质化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审前程序的完善对于确保庭审集中、高效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查办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制度机制。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




五是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整治刑事执法司法中的顽瘴痼疾。通过建章立制助推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扎紧扎实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落实,全面提升刑事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六是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因应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和犯罪形势的结构性调整,推进特定领域犯罪治理走向深化,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七是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形势发展趋势,在刑事执法司法中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犯罪结构的变化客观上需要对案件进行更加科学的繁简分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均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确保了司法资源的高效使用,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八是坚持执法司法人民性根本宗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功能更加凸显。纠正冤错案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亦有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九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能力和水平。理论和实务聚焦涉外法治工作发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断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十是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科学体系更加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创新发展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理论体系,刑事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在我国的全面落实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积极拓展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以期从单纯的“治罪”走向更高层次的“治理”。




关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所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对于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涉案小微企业给予足够的司法关怀,并厘清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有论者认为,未来立法应选择特别程序的专章模式,正确处理合规诉讼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设置适用合规诉讼程序的消极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诉讼程序延伸至侦查、审判阶段,注重程序启动与整改考察中的权利保障。有论者指出,结合我国的试点情况、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他国经验做法,未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合规考察的方式,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合规考察评估主体等。




关于推进网络犯罪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及“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规范保障。针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涉案资金紧急止付,有论者认为,应将其定位于一种应对新型犯罪涉案资金快速转移的迅速反应措施,而非作为冻结程序在刑事立案前的替代方案,不可直接转化。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有论者指出,应当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对于域外网络犯罪治理,有论者提出,要在尊重主权的基本原则之下,转变域外管辖权制度设计思路的地域性逻辑起点,探索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治理国际协同的新思路,推动私主体充分但同时合比例地协助域外刑事司法活动。有论者提出,应当对网络犯罪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以整合性应对碎片化,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学者指出,必须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问题,有论者认为,法律援助法在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形成,应当围绕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死刑复核程序定位、质量监督体系构建等关键性构成要素,以用中国方案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系统解构、反思、重建我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而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有论者指出,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增强全覆盖的可持续能力,应该探索以最小化社会治理成本为目标、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以行业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内生型”模式,并通过扩大外部资源供给、强化辩护律师作用、合理规划实现路径等举措,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刑事政策的调整


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有论者提出,要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和预期目标落到实处,应当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尽力减少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有论者指出,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有论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撤案制度,应当在坚持控权模式的基础上,扩大中止侦查适用的范围,解决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置问题。同时,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解决刑事撤案分流轻微犯罪案件不足的问题。还有论者指出,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对不起诉适用提出的新要求,应对我国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重新进行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针对“慎诉”的实现路径,有论者提出,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化解刑事不起诉适用困境,宜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程序,有论者认为,法律规定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的程序,明确法院在依法判决前,应给予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是为了维护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诉讼合意,维护建立在诉讼合意基础上的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同时又不损害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为了避免认罪认罚协商中可能出现的控辩不平衡、随意性较大等难题,有论者提出应当提升辩护方的协商能力,实行强制辩护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论者指出,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与“说理”双重要素,上诉审法院可以在上诉审范围内对超出上诉理由“说理”要素的部分作出裁判,但这部分裁判不得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有论者提出,我国应引入内涵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整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或抗诉,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有论者提出附条件认罪认罚不仅牵涉对认罪认罚内涵及制度适用条件的正确把握,还关系着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准确理解,应当深入探析附条件认罪认罚及其形成机制。




完善刑事执法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涉及范围广泛,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解决刑事司法突出问题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论者指出,加快推进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为刑事诉讼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应当通过加强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进而实现执法司法权的规范化行使。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分工为基础,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制约,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以刑事检察为核心,厘清“制约”“监督”二者之定位与特征,从而构建系统、高效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检察机关既要发挥诉讼制约作用,又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呈现双螺旋的履职模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深入研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侦查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可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应当从合理适用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抗诉权等方面着手,打造审判监督的中国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有论者提出,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规范,明确刑罚执行及检察监督的职责、范围、程序、方式及效力等;巩固深化“派驻 巡回”监督模式,紧盯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专门或者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办;聚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注重大数据法律监督、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等以数字检察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模式,从技术层面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短板。




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逻辑系统中,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一个子系统。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有论者指出,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探索总结刑事诉讼法治时代化、中国化、现代化、国际化、体系化、数字化、法典化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要系统谋划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诉讼法治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与时代相呼应。要展望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发展规划研究、刑事诉讼法治长远战略研究;要牢牢把握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这一关键时期,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实施计划和时代课题研究,有效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化构建。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


五个时代课题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刑事诉讼法治长远发展战略,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围绕五个时代课题开展研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全面深入发展,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诉讼法治的体系化构建。




一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发展研究。要深入挖掘、分析、阐释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正确认识现代与传统的辩证关系,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贯通传统文化精华、融通共同价值观念,全面推进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体系构建研究、中国模式研究、发展趋势研究、诉讼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研究。




二是做好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研究。要认真领会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和要求,深刻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功能定位,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一实践要求,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加强公平正义基本理论、保障制度以及现有问题等研究,确保司法现代化进程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不仅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问题,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是做好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推动改革理念再深化、改革格局再拓展、改革任务再落实、改革方法再创新,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制约监督体系、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及刑事司法政策等重点领域研究。




四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研究。要着重把握社会治理理念、领域、方式、制度等重大问题,创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机制研究,拓展诉讼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五是做好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要加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专门领域知识体系、自主性原创性制度理论研究,将总结、传承、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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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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