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北京一男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结婚时他未将该情况告知女方,女方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婚姻,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近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法院介绍,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于2019年5月通过相亲认识,后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根据男方在北京某医院治疗期间的住院病案,男方自2005年即通过服药方式控制病情,后至2020年期间数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亦确认:被鉴定人(男方)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影响,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得知情况后,女方以男方婚前即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男方之间的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男方现病史及其治疗情况,男方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征,且在发病期间伴有暴力行为,故男方所患精神疾病对其日常正常生活存在较为严重的影响,发病时需要亲属进行必要看护,容易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及额外的精神压力,该情况对准备缔结婚姻的另一方而言,明显属于足以影响其是否继续缔结婚姻的重要考量因素,亦会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故男方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所称“重大疾病”。
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男方在婚前告知过女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现女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溯及力,故法院予以支持女方主张。关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婚姻撤销的过错方在于男方,女方亦因此在精神上遭受创伤,法院综合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男方与女方之间的婚姻,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男方向女方支付鉴定费用66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男方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校对 付春愔
妻子隐瞒精神病史,结婚不久,丈夫发觉后提出离婚,不料女方家人却提出要求,要他赔偿20万元青春损失费。昨天,汪先生来电咨询,如果离婚,他要承担这笔巨额赔偿吗?
汪兴华(化名)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部门经理。去年9月,经人介绍,他与老家麻城一名叫徐芬(化名)的女子相识。当年12月,两人便结了婚。
春节前,汪先生回老家过年。寒冬腊月,他看到徐芬只穿一件睡衣往外跑,骂骂咧咧的,还与人打架,感到很纳闷。正月初八,汪兴华带着徐芬一起来到武汉。几天后的一个晚上,他看到妻子偷偷在服一种抗精神病的药,感到惊讶。
通过咨询,这种药是抑制精神病症状的药品。“我是彻底明白了,她一直患有精神病,我感到自己受了骗。”汪兴华回到老家向徐家人逼问出妻子的病情,而后当即提出离婚。
汪兴华的想法,徐家人极力反对。几经周折后,女方不再坚持,但向汪家提出一个条件,赔偿徐芬20万元青春损失费,就答应离婚。
[ 律师说法 ]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另外,《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结婚。
本案中,女方应通过医学检查作出鉴定。如确认女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隐瞒病史,男方可以提出或向法院起诉离婚,无须向对方赔偿。
基本案情
近日,邳州法院碾庄法庭审结了一起依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宋某和妻子顾某于2019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迅速闪婚,2019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后顾某因发病被其父亲强制送入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两个月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此时宋某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曾经在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案记录中显示被告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宋某遂起诉至法院,以顾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经询问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未作理涉。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基本案情
近日,邳州法院碾庄法庭审结了一起依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丈夫以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宋某和妻子顾某于2019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迅速闪婚,2019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后顾某因发病被其父亲强制送入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两个月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此时宋某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曾经在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案记录中显示被告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宋某遂起诉至法院,以顾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经询问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未作理涉。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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