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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金逾期怎么办(离婚赔偿金过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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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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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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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吗?

婚姻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维护,但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美满。很多时候因为蹉跎了岁月,年华已不再,因此在离婚的时候,有当事人会提出“青春损失费”,那么法律对于“青春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花与小伟两人因在一次旅游中相识,相互添加联系方式后,两人越聊越投机,于是便定立了恋爱关系。一年以后,两人登记结婚。


小花和小伟婚后生活十分幸福,两人对于小孩都非常喜爱,但是尝试了很多次都无法怀上属于自己的孩子,虽然尝试去做过试管婴儿,但也一直希望渺茫。


自此以后,两人开始不断发生矛盾。直至小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伟赔偿“青春损失费”。


那么,小花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与他人重婚,包括有结婚证的重婚以及以夫妻名义存在事实婚姻的重婚;


2、一方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家暴行为;


4、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有具体条件的,有且仅有符合条件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有“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中并未规定此类赔偿项目。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经以达到分手或者离婚的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干涉。


因此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问题,如果因为感情破裂,一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法律不会干涉;如果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另一方并不同意,那么此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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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除了分财产,还能让对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5个要点了解一下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时主要涉及到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直接抚养三大问题,其实除了有些情况,离婚时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对方给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实践中,该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言外之意是夫妻双方中必须只有且只有一方有过错。


举个例子:小红和小明是夫妻,小红与隔壁老王同居,小明与他人重婚,两人都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表面上看小红的过错程度比小明稍轻,但小红也丧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因小明长期家暴,小红与隔壁老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小明发现后处心积虑当场捉奸,要求隔壁老王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并保证今后不与小红来往。隔壁老王当场交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老王表示一个月内支付。


后小明仍持续家暴,小红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明同意离婚,但反诉要求小红和老王支付剩余10000元。


最后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明的诉请,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老王并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且小明与老王达成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法院驳回小明的反诉。


第三,离婚理由必须是民法典第1091条的过错,而非其他原因。


举个例子:小红和小明是夫妻,小明对小红有家暴行为,且要求小红生育二胎,双方常因生育问题争吵不休,小红以因是否生育二胎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明同意离婚,即便存在家暴行为,小红也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小红的离婚事由并非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四,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我国大部分夫妻都采取法定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关系不解除,夫妻获得的财产原则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种共有不分份额,如果不离婚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损害赔偿金只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去,又回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这样损害赔偿无法产生对过错方惩戒的效果。


第五,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限离婚形式。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只要符合第1091条情形,无过错方均可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可能读者会有误解,即如果不离婚,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就不能寻求法律的救济。


并非如此,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如家暴导致另一方受伤甚至死亡的,即便不离婚,被侵权人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甚至刑法的规定主张权利。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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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你说的简单,我有迫不得已的顾虑。”


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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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法律救济环节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它可以概括地理解为: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制度背景、核心五问、制度延伸,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背景


我国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入其中,20年来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该制度的灵活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逻辑十分朴实:由于夫妻之间互负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就会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补偿。


尽管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经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倾斜,但并不足够。一方面是对过错方的损害没有惩罚,仍需要损害赔偿制度来进行填补;另一方面是损害结果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精神损害,虽然人的精神损失无法用财产完全补偿,但仍然有一定满足物质需求、精神抚慰的作用。


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为其遭受的侵害,更容易在经济、生活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离婚后很可能导致生活困难。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支撑下,更容易打消受侵害方的离婚顾虑,一方面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过错方在法律上进行负面评价,弥补社会道德批判的不足。




02


核心五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一)至(四)项情形也是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1.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嫖娼、赌博、吸毒(黄赌毒)等,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2. 什么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当是夫妻。即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未登记结婚而仅是同居,则不具备请求损害赔偿的资格。


其次,应当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即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另一方主张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


第三,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即使该第三人与有过错方存在重婚、同居等密切联系,也不属于赔偿义务主体。


3. 什么时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限制。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伴随离婚行为而产生的,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其次,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4.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可以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由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的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法官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对损害赔偿有非常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却相差甚远。那么无过错方一般能够得到多高的赔偿金额呢?根据相关案例检索,不同地区法院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5. 如何进行证明?


离婚损害赔偿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收集证据的方向应当围绕过错方的主观态度(如保证书、认错录音等)、损害行为或事实(如重婚证明、执法记录、刑事判决等)、损害结果(如伤情鉴定等)。


03


制度延伸


1. 关于出轨。


涉及到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2. 关于证据。


证明之难,在我看来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难的一点。


无论在何种侵权之下,受损害方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婚姻关系中,则会更加弱势。因其收集证据存在天然的内心矛盾,一方面没有人是抱着有朝一日产生纠纷的心态去过婚姻生活,提前刻意保存证据极少,另一方面,收集保存证据如不是当下就需使用,那么这一行为则很可能会恶化夫妻关系。


人们往往背负着道德的枷锁,而使自己遭受侵害不自知。正如我们面对“离婚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的是“离婚”,而不是“损害”。人是第一位的,保护好自己亦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就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遭受权利的侵害,就应该主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如果被动地等待,最终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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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遇事不决可以和律师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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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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