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女方是否应该向男方返还曾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30余万元的存款。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已有五年。婚前,男方积攒了银行存款30余万元。婚后,为了表明自己对婚姻的义无反顾,男方将这笔钱交给了女方。这笔钱与双方的婚后收入混同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诉讼中,男方以该笔资金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转账给女方只是交给其代为保管等理由而要求女方返还。
对于男方的上述观点,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苟同的。虽然个人婚前财产不会随着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将婚前存款转账给女方的行为却产生了对这笔资金所有权的改变。男方自称将这笔资金交给女方是委托其保管,但没有相应诸如保管协议等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反之,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以发现:在双方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各方收入均用于了家庭生活。男方将资金交给女方时并没有约定这笔钱的用途,而女方在收到这笔钱后也将其与婚后的收入混同在一起并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对此,男方多年来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基于这些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将男方的转账行为定性为将资金由个人所有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合理的解释。
最终,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争议资金的诉讼请求。
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了的处理方式就是依法上诉,但是必须得有有效的法律证据。如果在离婚前一方擅自转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导致对方最后申请少分或者不分不到相应的财产,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一、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了怎么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时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给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解决方式
1、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一方离婚前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来说: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某些重要的财产如房屋、汽车、存款、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虽然有公示系统可以查询,但财产所有权一般是落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隐藏财产对该方来说有方便条件。
除此外,某些动产或特殊的财产,由于不可能对外公示,一方有绝对控制权,只要一方隐瞒不说,另一方连查询都十分困难。如一方获得的古董或在自己公司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等。
现在人民的婚姻观念也是越来越开明了,夫妻双方感情破例了的话,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很多人会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移二人的共同财产,一旦发现还是会再次分割的。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四、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现金、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房产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的时候,考虑到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割方法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对于现金、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离婚夫妻一方得一半。但对于股权、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在分割方法上也存在差异。
原告赵某某(女)和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6年2月分居。赵某某曾于2016年8月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8年1月,赵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赵某某称李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78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李某某称该78万元,
李某某称赵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李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赵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赵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李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赵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赵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赵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外,赵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李某某10万元存款,后赵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很明显,赵某某存在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原告赵某某(女)和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6年2月分居。赵某某曾于2016年8月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8年1月,赵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赵某某称李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78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李某某称该78万元,
李某某称赵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李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赵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赵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李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赵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赵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赵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外,赵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李某某10万元存款,后赵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很明显,赵某某存在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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