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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外情,还能要求赔偿吗(婚外情离婚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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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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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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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出轨,还能要赔偿吗?

小明和小红是对夫妻,因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所以结婚多年没有生育。


后来两人感情变得冷淡,日渐疏远,小明便提出离婚。


小红也没纠缠,觉得失去爱情的婚姻确实没有维系下去的必要,所以跟小明协议离婚。


可是离婚不久后,小红发现小明跟个陌生女子小丽结婚了,并且还有个小孩。


原来,早在离婚前,小明就跟小丽有了婚外情,并产下私生子。


得知真相后的小红羞愤不已。


当年小明说不愿生育,小红就没生小孩。而现在小红已经40岁了,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可以说是小明耽误了她做母亲。


于是小红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承担离婚过错赔偿。


那么,两人已经离婚了,小红还能问小明要这笔钱吗?


当然是可以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有: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外情产下私生子,就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份请求是有时效的,时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婚姻篇」离婚后才发现婚外情可否再次起诉索赔?

【文章导读】对婚外情进行否定性评价,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赔偿,已经是当下的共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已经离婚,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还能否要求向对方索赔?






【事件还原】钱女士咨询:钱女士与前夫孙先生已经离婚,前几天钱女士听在医院工作的一个朋友说了一个让钱女士非常震惊和气愤的事情,孙先生在离婚前就跟第三者姜女士同居了,并且背着钱女士偷偷生下了孩子。钱女士说孙先生在离婚诉讼的时候虚伪至极,隐瞒了婚外情这件事,一度表现的很大度,提出所有资产都可以一人一半,钱女士没有多想就同意了,钱女士现在越想越觉得窝囊,孙先生不仅欺骗了她,也欺骗了法官,钱女士说现在离婚诉讼已经结束,自己是否还可以起诉孙先生要去赔偿?


【律师意见】钱女士可以二次起诉孙先生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应当专一,维护婚姻关系排他性。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极为恶劣的不诚信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幸福家庭,更是会伤及无辜的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是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对于违反忠实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赔偿,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案例结合】孙先生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直接后果就是给钱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痛苦,虽然孙先生和钱女士离婚诉讼已经结束,但是钱女士是离婚后才知道孙先生的婚外情行为,孙先生的婚外情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钱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自知道孙先生的婚外情行为后,有权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后发现前夫出轨,能否追讨精神赔偿?

新闻


  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能否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呢?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追讨案。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婚内出轨。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后致他人怀孕。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深感受伤,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实,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酌定判决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期间,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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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婚内出轨。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后致他人怀孕。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深感受伤,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实,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酌定判决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期间,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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